签订借款合同要注意什么事项

最新修订 | 2024-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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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间借贷中,我们在借钱的时候通常都会签订借款合同。在签订借款合同的时候,除了要注意看借款期限和利息等内容外,还要注意其他很多方面。那么签订借款合同要注意什么事项?这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问题,因此不容忽视。接下来,律图小编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签订借款合同要注意什么事项

民间借贷中,我们在借钱的时候通常都会签订借款合同。在签订借款合同的时候,除了要注意看借款期限和利息等内容外,还要注意其他很多方面。那么签订借款合同要注意什么事项?这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问题,因此不容忽视。接下来,律图小编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签订借款合同要注意什么事项

(一)还款期限需注意

合同中应写明还款期限,便于资金收回和维护自身权利。另外,在诉讼时效方面需要注意是: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可以随时提出还款主张,不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提出还款主张后两年内没有继续主张的,视为超过诉讼时效,法律不予支持。

(二)书面证据需保留

原告主张债权必须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借条债务人之手时一般将被推定为该债务已经清偿。

(三)借款利率需写明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在借贷合同中利率一定要明确约定,没有约定利息的,将视为无息借款。约定超出银行同期利率4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借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四)借款用途需查清

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典型的例子是赌债,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

二、法院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过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包括帐号,帐户、来往帐目和存款余额。冻结,是人民法院为了确保法律文书所确认权利的实现,不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支取、转移。划拨,是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强制转让给权利人的措施。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2条有关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 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有权扣留被执行人的工资、奖金、存款、有价证券及其他合法收入,交给权利人。有关单位按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的 要求,有义务协助从被执行人收入中取出扣留部分交人民法院或权利人,此措施适用于公民个人金钱的执行。

(三)查封、扣押、冻结、变实、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3条有关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此措施适用于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形财产的执行。查封是一项临时性措施,把被执行人的财产贴上人民法院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使用、转移或处分。 扣押是一项临时性措施,把被执行人的财产送到人民法院指定的场所或就地保存,禁止任何人使用、处分或转移。查封、扣押不改变财产的所有权,其目的是促使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 履行,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交有关单位拍卖、变卖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变卖是指强制将被执行人的财产,委托商店等部门代为出卖或收购,以所得现金偿还权利人。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已查封、扣押的财产,用公开的方式,让买受人用竞争的方法出价,确定买卖关系,将所得现金偿还权利人。拍卖是实现财产换价的一种较为公平合理的方法。对于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则应交有关部门按国家价格收购,即不适用拍卖也不适用变卖。

以上就是对签订借款合同要注意事项的介绍,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有的人在借贷关系中觉得借款合同麻烦,因此签订的就是比较简单借条,但借条中的内容有限,一旦对方有违约行为的话,此时也不知道该怎么追究违约责任。因此,小编建议其实最好还是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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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项
在签订借贷合同时,个人贷款合同要注意以下事项。1、还款期限2、借款利率要写明 3、借款用途要查清4、书面证据要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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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对于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项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项
主要有以下九方面:
一、债务人的身份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作为借款合同的必备附件。
简单说,就是要债务人借钱的时候提供身份资料。
为什么要债务人借钱的时候提供身份资料呢?因为《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条件之一有明确的被告打官司的时候,
第一时间要求我们提供被告的准确身份资料,我们必须提供,否则不予立案。如果事先没有债务人的身份资料,等到真的要打官司的时候,才向债务人要身份资料,一般情况下债务人肯定不愿意给。没有资料就立不了案,怎么办?届时只能委托律师去公安机关调查,如果朋上债务人不是本地人,那还得到外地公安机关去调查,相当的麻烦。所以,签订借款合同时一定要债务人提供身份资料。债务人向你借钱的时候,什么要求都是会答应的。
二、要求债务人的配偶签字、或者提供配偶身份证明。
债务人借钱,为什么要配偶签字、或者提供配偶身份证明呢?
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简单说,一人负债,夫妻偿还。所以,在实践中,借款债务诉讼,我们都是把夫妻俩作为共同被告。同理,债权人也应该提供关于被告夫妻关系的证据,如果不在债务人向你借款的时候准备,等到要打官司的时候才收集,不仅浪费时间,而且不一定能够收集到相应的证据。
三、要明确约定借款利息。为什么要明确约定借款利息呢?
因为:《合同法》211条规定“借款不约定利息的,视为无利息”。所以,利息必须明确约定。借款合同的利息,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正常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已修改 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种:逾期利息。超出合同约定还款期限的利息。现行的人民银行规定逾期贷款利率为原利率上浮30%-50%。
第三种:打官司判决后,迟延履行判决书的罚息。民诉法第23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未能按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规定的期限履行,则从迟延之日起,即原约定利息加倍计算。
四、关于复利的约定。
什么是复利?就是利滚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
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由于司法解释对复利的态度不支持,所以,建议大家在借款合同中尽量不要约定复利。
五、明确约定借款本息的还款顺序。
这是一项非常重要但又被忽视的权利。对债权人有利的还款顺序为:先利息后本金。如果约定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按照先本金后利息来处理。为什么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呢?举例:判决给付还款本金10万元,合同期内的利息是2分息2000元/月。债务人每月还款2000元。如果借款合同约定了还顺序款为先利息后本金,那么债务人一辈子还不完。但如果没有约定还款顺序,那么债务人用4年2月可以还清本金,再用4年多还清利息。可见,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约定还顺序款为先利息后本金,可以促使债务人积极履行债务、积极支付利息。
六、应该明确约定诉讼律师费承担。
当债务人逾期还款,要打官司解决的时候,为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最好还是委托律师全程跟进。那么由此而发生的律师费,应该由债务人承担、由违约方承担。但如果你不明确约定,就不会支持。
七、关于债务担保。
有条件的,应该尽可能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担保有以下2种形式:、保证人。这是最简单的担保方式,担保人签字即可。通常我们要求债务人的亲属提供担保。理由有2点:1)如果其近亲属不同意担保,那么就要打个问号,为什么连近亲属不信任债务人?2)尤其要求债务人的成年子女、父母担保。因为,如果债务人有心逃债,经常会将财产转移至父母子女的名下,尤其是子女。所以,要求成年子女担保,可以断其逃债的念头。
2、抵押登记。比如房屋、汽车等财产。但抵押登记的手续比较繁琐,要办理公证,登记,手续费。
八、要求债务人披露财产。
在信任的情况下,我们不需要办理财产抵押登记,但可以要求要求债务人告知其财产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如:房屋产权证原件交给债权人、其他财产的复印资料。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线索,一旦有动静,债权人可以立即查封其财产。
九、应该约定管辖条款
什么是管辖条款?就是万一要打官司的时候,我们去哪里打官司的条款?债权人应当事先约定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条款。因为:如果不事先约定,那么执行的“原告就被告”的诉讼原理,通常是由被告所在地管辖。也就是说,债权人要到债务人的地头去打官司。是实践中,这绝对是对债权人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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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订立的注意事项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借款合同订立的注意事项包含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借款合同订立的注意事项
(一)严格按法律来确认借款人的主体资格
按《合同法》及《贷款通则》的规定,可以签订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必须为具有签约主体资格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我国《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目前我国企业集团公司分公司较多,有一部分是没有法人资格的,有一部分的经营活动是在集团公司授权下进行的,所以,确认合同主体资格非常重要。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讼首先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而借贷合同签订后,合同主体常常发生变化,是把签订合同的一方主体列为被告,还是把已经变化的主体列为被告,或是把其他主体列为被告,就成了诉讼方式解决借贷合同纠纷的首要问题。如果不能明确诉讼主体,错列或漏列被告,都有可能造成诉讼失败,如诉讼驳回、原判被撤销、发回重审、再审等。
(二)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合同,防止理解纠纷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正意识的表示,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条款达成合意的,借款合同即告成立。而银行合同一般都是格式合同,《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所以,借款合同应由借款人填写,可以让借款人熟悉、了解、理解合同内容、条款,填写过程也是熟悉理解过程。对合同的填写应工整规范,不得错填、漏填、留有空白,合同主体应写全称,主从合同内容相互对应,不能矛盾。防止合同填写漏项,防止出现经济纠纷时,因合同理解分歧,对贷款人带来不利的影响。
(三)明确借款用途
目前,银行业普遍存在借新还旧即借“新贷款用于归还借款人的老贷款”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9条规定:“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该抵押行为。”由于此规定对“恶意串通”未作进一步解释、“部分财产”到底占抵押人全部财产的多大比重也没有具体标准,客观上给处理纠纷留下很大空间,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认识。而目前借新还旧中办理的补办抵押多属于事后抵押性质,抵押的效力容易出现上述争议,存在着法律风险。所以,应在合同上注明此贷款的用途为“借新还旧”字样,使第三人(担保人)知道借款的真实用途,防止第三人以“借贷双方恶意串通欺骗第三人”为由提出抗辩。
(四)严格借款合同履约规定
1、在现在市场中,普遍存在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的情况,如果借款人提前还本,属于提前履行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提前归还借款实质上是不按照合同履行的行为,将影响到银行资金的利息收入计划。借款人应经贷款方同意并附一定的补偿金才能提前还款。在实践中,是否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本及支付补偿金,贷款方可以根据贷款的具体情况来决定,至于支付补偿金的问题,根据中国银行业“关于加强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精神,借款人提前还本时,贷款行向借款人收取补偿金应是一个总体原则,但可根据具体项目及借款人的实际情况予以适当减免。银行借款合同虽然是格式合同,但借款人提前还款并需支付补偿金的条款,在法律上将约束借款人、贷款人严格履行借款合同。
2、银行借款合同中明确借款人违约的责任。贷款行在与借款人签定借款合同时应尽量争取按银行借款合同格式文本规定,不宜片面满足借款人的要求而随意更改。如借款人要求将借款合同中(以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借款合同为例)借款人违约情形中的第八点“未履行对建设银行的其他到期债权”删除,我认为这一点不宜删除,理由是: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如果未履行对银行的其他到期债务,已属于《合同法》第108条规定的预期违约。在实践中,如果借款人未履行对银行的其他债务,已经严重影响银行对其信誉的评价,其将不履行本合同的贷款行的债务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同时目前中国银行业已在实行一个统一法人制,如果将这一点删除,银行对其产生的不良后果将无法进行违约救济措施,则银行的经营风险将增大,所以这一点不能删除。另外,这一项中的第十条约定“乙方认为足以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这一点是对借款人违约情形作的一个补充性约定,因为在合同履行期间,可能有其他借款人违约情形的出现,所以约定这一条款在法律上达到一个严谨、完善的效果,同时也表现出银行对储户资金安全的负责态度。
3、其它约定事项。《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在银行借款合同中,贷款方未有通知条款,应在其它约定事项中增加,“如发现借款人有违约行为要终止履行时,贷款方应在多少天内通知当事人。”的条款,以免借款方以贷款人未尽通知义务而提起抗诉、抗辩。
表姐要借给别人一笔钱,数额有点大,让帮查查个人跟个人借款合同签订都要注意什么?最好能有份合同范本参考,谢谢!
[律师回复] 个人向个人借款合同签订范本:
贷款方: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   
一、借款用途   
二、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__________元。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为_____%.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_____%.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证从_____年_____月起至_____年_____月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五、保证条款   
(一)借款方用__________________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二)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三)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四)乙方还款保证人____________,为确保本契约的履行,愿与乙方负连带返还借款本息的责任。   
六、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同意提交_______区人民法院(选择性条款不得违反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可选择原告、被告、标的物、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   
七、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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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借款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签订借款合同的时候应该注意约定还款的期限、利率以及违约的责任。不仅如此,倘若借款是用于不法行为,其借贷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所以个人需要保证借款的合法性。同时还需要保存好所有的书面证据,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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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你好,我想知道关于重新签订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项是什么,我最近涉及这方面的事情所以我想知道一下关于这方面的资料,谢谢
[律师回复]
首先,关于还款期限:借条没有还款期限可以随时主张权利。如果有还款期限,则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对方产生诉讼时效之抗辩。也就是两年内不主张权利则丧失实体胜诉权。因此,借条最好不约定还款期限,如果想约定则可以口头约定。
  
其次,关于担保:很多人在对方立下借条时会要求对方提供担保人。自认为有担保人签字就很有保障了,实则不然!在实践中我见到有些借条担保人只是签字,并没有签上“担保人”字样。更有甚者,只是口头担保,这显然没有担保效力。因为担保的法定要件是书面,口头的无效。书面担保必须要有“担保人”字样。另外,保证责任分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现分述如下:
  
(1)如果只写“担保人”字样,则主债权到期后超过六个月担保人则免除担保责任。即使六个月内起诉,一般保证责任的担保人也有先诉抗辩权。即,先诉主债权人。
  
(2)除一般保证责任之外,还有连带保证责任。连带保证责任才是对主债权保障最大的保证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在签字时不光要写上“担保人”字样,还要写上对主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陈述。否则只能视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如果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话,则债务人对主债权就丧失了先诉抗辩权。也即,可以起诉债权人,也可以起诉担保人。这对于借款后将外出务工的债务人来说,找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才能达到保障最大化。
  
最后,很多人分不清借条和欠条的区别。在实践中也有人本来是借钱,却让对方打的欠条。这在法律上也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欠条是对已产生债务的一种确认,是债的滞后的确认。欠条自出具之日起或者约定履行期届满之日起满两年不诉则丧失胜诉权。借条则是借现金或物品,是即时产生债务的凭证,是债的当场产生、并确认的一种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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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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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签订民间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项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签订民间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诉讼时效问题。需要注意: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可以随时提出还款主张,不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提出还款主张后两年内没有继续主张的,视为超过诉讼时效,法律不予支持。
2、原告主张债权必须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欠条或者借条在债务人之手时一般将被推定为该债务已经清偿。
3、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但一定要明确约定,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无息借款。约定超出银行同期利率4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借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4、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典型的例子是赌债,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
5、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的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如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6、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7、借款的抵押如果涉及不动产,要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才能对抗第三人。
8、债权文书如办理可强制执行的公证,则可不经审理,直接向申请强制执行。
9、还款期满后6个月内必须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如过期则担保人一般不承担担保责任。
10、为延长诉讼时效可以用邮政“特快专递”不断寄送追款函,邮件回执单必须明确注明寄送的内容,如“要求还款1万元的函”、“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函”。
违反借款合同的责任
1、贷款方的责任:贷款方不按合同规定及时贷款,应偿付违约金。
2、借款方的责任: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归还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加付利息。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使用政策性贷款的,应当加付利息;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一部分或全部贷款。
签订银行借款合同时的注意事项有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注意银行是否按时足额发放贷款银行是借款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银行作为贷款人,其义务是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发放贷款在实际操作中,银行存在着迟延发放贷款和不足额发放贷款的现象尤其是在先签合同后审批的情况下更容易出现此类问题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这些都属于违约行为,借款人有权追究银行的责任
(二)要注意银行是否事先扣除利息在发放贷款时,如果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将剩余款项作为本金支付给借款人实际上借款人只是贷了一部分的本金,却是按照全部的本金来收取利息按照《合同法》规定,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借款人要注意银行借贷合同中的相关约定
(三)注意银行有权中止合同但要满足一定条件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后,在未发放贷款或发放了部分贷款时,发现借款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偿还债务能力的情形时,银行可行使不安抗辩权,在对方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暂停向借款人放款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当注意,必须要取得相应的证据,才能停止借款合同的履行,否则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银行停止发放贷款应当履行两项义务:一是通知义务,即将停止发放贷款的事实、理由及时告诉借款人;二是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即继续按约发放贷款银行停止发放贷款后,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银行可以解除借款合同要在现实生活中的的实际情况是比较复杂的,当然具体问题要我们具体是分析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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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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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你好,律师,我的一个亲戚来向我借钱说是有急用,我想要他签订一个借口合同,这样对双方都有保证,但是我没写过这种合同,我想了解下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律师回复]
1、还款期限
  合同中应写明还款期限,便于资金收回和维护自身权利。另外,在诉讼时效方面需要注意是: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可以随时提出还款主张,不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提出还款主张后两年内没有继续主张的,视为超过诉讼时效,法律不予支持。(为延长诉讼时效可以用邮政“特快专递”不断寄送追款函,邮件回执单必须明确注明寄送的内容,如“要求还款1万元的函”、“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函”等)
  
2、借款利率要写明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在借贷合同中利率一定要明确约定,没有约定利息的,将视为无息借款。约定超出银行同期利率4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借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3、借款用途要查清
  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如赌债,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
  
4、书面证据要保留
  原告主张债权必须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借条在债务人之手时一般将被推定为该债务已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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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谈判结束后,应由己方人员起草合同。合同作为权利义务的载体,放弃起草权就等于放弃主动权,自己的梦要自己圆,不要指望他人能起草一份有利于己方的合同。 2、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不审查,或审查不严,导致合同在履行后期,主体突然消失,或注销,或下落不明,音信全无,或者没有履行能力,这些都可以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也有公司在签订合同后,发生分立、合并、撤销、解散、破产等难以预料的情况。 3、谈判或签约意气用事,非常草率,不看更不审合同;或过于软弱,不敢向对方提出修改意见;或者牛气冲天,合同充斥不合理或霸王条款(对此有些人不理解,全部对自己有利有什么不好?合同的目的是共同完成一项业务,如果权责严重不平等,将增加对方违约的风险。) 4、先盖章,后写内容合同;或者格式条款中的选择性条款,没有选定,这就让对方有机会单方修改合同;或者不盖骑缝章,也不签字,这样就让对方有机会偷换页码,修改合同条款。 5、以甲方的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却盖名称上非常类似的乙公司的章;或者以上级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却盖下级公司的公章;或者名章不符,合同名称是个人,却盖公司的章;反之也有。这就造成合同的主体的混淆,出现违约后,往往乙方是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6、合同没有签订日期,无法判断合同的签定时间。很多案件,合同生效的时间就决定案件的胜败。 7、合同不校对,缺文少字,表意不清或混乱,甚至矛盾;或者不严密、漏洞多。虽然法官是有义务查清案件的,但是法律事实和客观真实还是存在差异。 8、合同不作审查,急功近利。业务一谈好,对方拿出合同,己方就马上签字。这种赶时间、抢速度,生怕业务跑掉。有时候,合同中就包含了霸王条款或陷阱,以及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等。甚至,有些业务员为自己能完成业务指标,明知存在缺陷还要去签,最后由公司担责。 9、实践中,有的企业为应付审计、税务等部门,或为他方帮忙,利用假合同骗取第三方的信任,而签订假合同。这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风险。 尽管公司或个人在签订合同时会出现各种风险,但是通过合同管理程度是完全可以做到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估,最后作出风险应对。如果企业没有合同管理程序,合同管理必然处于无序的状态,这个地雷在踏在上面后就会粉身碎骨。但如果企业采取适当的方法,合同的风险完全是可以扫雷在前的。
签订合同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谈判结束后,应由己方人员起草合同。合同作为权利义务的载体,放弃起草权就等于放弃主动权,自己的梦要自己圆,不要指望他人能起草一份有利于己方的合同。 2、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不审查,或审查不严,导致合同在履行后期,主体突然消失,或注销,或下落不明,音信全无,或者没有履行能力,这些都可以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也有公司在签订合同后,发生分立、合并、撤销、解散、破产等难以预料的情况。 3、谈判或签约意气用事,非常草率,不看更不审合同;或过于软弱,不敢向对方提出修改意见;或者牛气冲天,合同充斥不合理或霸王条款(对此有些人不理解,全部对自己有利有什么不好?合同的目的是共同完成一项业务,如果权责严重不平等,将增加对方违约的风险。) 4、先盖章,后写内容合同;或者格式条款中的选择性条款,没有选定,这就让对方有机会单方修改合同;或者不盖骑缝章,也不签字,这样就让对方有机会偷换页码,修改合同条款。 5、以甲方的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却盖名称上非常类似的乙公司的章;或者以上级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却盖下级公司的公章;或者名章不符,合同名称是个人,却盖公司的章;反之也有。这就造成合同的主体的混淆,出现违约后,往往乙方是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6、合同没有签订日期,无法判断合同的签定时间。很多案件,合同生效的时间就决定案件的胜败。 7、合同不校对,缺文少字,表意不清或混乱,甚至矛盾;或者不严密、漏洞多。虽然法官是有义务查清案件的,但是法律事实和客观真实还是存在差异。 8、合同不作审查,急功近利。业务一谈好,对方拿出合同,己方就马上签字。这种赶时间、抢速度,生怕业务跑掉。有时候,合同中就包含了霸王条款或陷阱,以及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等。甚至,有些业务员为自己能完成业务指标,明知存在缺陷还要去签,最后由公司担责。 9、实践中,有的企业为应付审计、税务等部门,或为他方帮忙,利用假合同骗取第三方的信任,而签订假合同。这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风险。 尽管公司或个人在签订合同时会出现各种风险,但是通过合同管理程度是完全可以做到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估,最后作出风险应对。如果企业没有合同管理程序,合同管理必然处于无序的状态,这个地雷在踏在上面后就会粉身碎骨。但如果企业采取适当的方法,合同的风险完全是可以扫雷在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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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银行借款合同要注意什么事项
1、注意银行是否按时足额发放贷款。2、要注意银行是否事先扣除利息。3、注意银行有权中止合同但要满足一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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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借条需要哪些注意事项,借条有哪些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写借条的有哪些注意事项 准确书写姓名、明确约定利息、借款期限、提供担保、要求借款人写“收条”而不是“借条”等等。 1、准确书写姓名 出具借条时一般借款人会署名,这是常识,但是有些人有学名(大名)、乳名(小名)、字、号、绰号,还有的名字音同字不同。借条作为表明双方借贷关系的法律文件,署名应当准确、规范、严谨,严格按照身份证上的法定姓名签署。 2、明确约定利息 个人借贷一般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有些人碍于情面,对借款是否计算利息含糊其辞,为今后纠纷埋下了隐患。俗话说“亲兄弟,明算帐”,在金钱往来上亲朋好友之间更应当明明白白,这样反而更有利于长久保持情谊。 3、借款期限 借贷双方可以约定还款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具体的还款期限。约定了具体的还款期限的,其诉讼时效为期满之日起3年。出借人应当在还款期至后3年内及时要求借款人清偿,以防止因为诉讼时效已满而丧失胜诉权。 4、提供担保 如果借贷数额巨大,为确保借款资金安全,应当要求借款人出具担保。担保有物保和人保两种方式,物保就是借款人用自己或他人(当然要经过同意)的财产担保(一般为不动产),这样就要办理抵押担保手续,比较麻烦。最好使用人保方式,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亲友在借条上签字作保。担保应当使用连带保证,保证期间尽量拉长一点,不能短于借款还款期限。一旦发现借款人经济状况恶化,丧失还款能力,应当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担保责任,以防止保证期间届满,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致使担保落空。 5、要求借款人写“收条”而不是“借条” 如果借贷者写的是“借条 今借某某人民币×万元,某年某月某日之前归还”,借条本身无法证明钱款出借人是否已经把钱款实际支付给借款人(债务人)了,借款人是否已经拿到借款了,以后发生纠纷时借贷人有可能会说:“我虽然向他借过这笔钱,他也答应借给我了,但是并没有把钱给我,我一直没拿到这笔钱。”所以,出借人最好要求借贷人写“收条 今收到某某借贷给本人的借款人民币×万元 ”,如此就可以证明出借人已经把借贷人所借款项支付给了借贷人,借贷人已经收到了该笔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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