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可预期损失与违约金如何适用
可预期损失即预期利益损失,指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未来可获得利益的损失。违约金是合同约定一方违约时应支付的一定数额金钱。二者适用规则如下:
首先,若合同有违约金条款,违约方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低于造成的预期利益损失,守约方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若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可请求适当减少。
其次,若合同未约定违约金,守约方可主张违约方赔偿预期利益损失,但需证明损失与违约行为有因果关系,且该损失是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
实践中,优先遵循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同时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进行调整,以保障公平合理。
二、可预期损失与违约金赔偿诉求能否并存
可预期损失与违约金赔偿诉求一般不能并存。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约定一方违约时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也可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一定惩罚性,目的是弥补守约方损失。
若当事人主张违约金,当违约金足以弥补可预期损失时,不能再主张可预期损失赔偿;若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增加后相当于以赔偿可预期损失为限。所以通常二者不能同时主张,只能选择更有利的赔偿方式保障自身权益。
三、可预期损失赔偿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能并存吗
在我国,可预期损失赔偿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不能并存,但存在特殊情况。可预期损失赔偿是违约方因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依通常情形或双方预见可能发生的损失赔偿,遵循可预见规则。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通常在违约行为同时侵害对方人身权益致严重精神损害时适用。
《民法典》第99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所以,一般违约中两者不能并存,若违约同时侵害人格权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守约方可在主张可预期损失赔偿时,同时主张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当探讨可预期损失与违约金如何适用时,其实还有一些相关要点值得关注。比如在确定可预期损失时,如何准确计算损失的范围和金额,这涉及到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各项成本、利润等因素的考量。另外,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时该如何调整也是常见问题,法律规定当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差距较大时,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调整。如果你在可预期损失与违约金的适用、计算以及调整等方面存在疑问,想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方法,别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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