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一物多保怎样清偿
一物多保清偿顺序如下:
若都已登记,按登记时间先后清偿;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都未登记,按债权比例清偿。
若抵押权已登记,而质权未登记,抵押权优先于质权受偿;若质权已设立且抵押合同已生效但未登记,质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
若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债权人应及时关注担保物权登记情况,确保自身权益在清偿中得到优先保障。同时,在多保情况下,各债权人应密切留意债务人财产动态,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债权。
二、一物多保下债权人优先受偿顺序如何确定
一物多保下债权人优先受偿顺序按以下规则确定: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4.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5.同一财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这些规则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保障了各债权人在一物多保情形下公平合理地实现债权。
三、一物多保中担保物权冲突时法律如何判定
一物多保中担保物权冲突时,判定规则如下:
1.抵押权之间: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都已登记的,按登记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都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权与质权:先登记或交付的优先受偿。若抵押权已登记,抵押权优先;若未登记,质权设立在先则质权优先。
3.抵押权与留置权: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因为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约定担保物权。
4.质权与留置权:留置权优先。留置权人占有动产并基于法定事由产生权利,优先于质权。
当谈到一物多保怎样清偿时,除了了解一般的清偿规则,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在一物多保的情况下,如果抵押物被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剩余债务该如何处理。另外,不同类型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在一物多保中并存时,它们之间的清偿顺序又有怎样更细致的规定。这些问题在实际法律事务中都至关重要。如果您对一物多保清偿的更多细节,或是相关后续问题存在疑惑,别让难题困扰您,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员会为您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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