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破产中的人保应该优先清偿吗
在破产程序中,人保并非优先清偿对象。人保即保证担保,本质是保证人以其信用和全部财产为债务人债务提供担保。
破产清偿有法定顺序,首先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这是为破产程序顺利进行以及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产生的费用与债务。之后按顺序清偿职工债权、社保费用和法定补偿金、欠缴税款,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
保证担保形成的债权属于普通破产债权范畴,需在前面优先顺位债权清偿完毕后,若还有剩余财产才参与分配,不存在优先清偿的地位。
二、破产中物保与人保清偿顺序如何确定
在破产程序中,物保与人保清偿顺序按以下规则确定。根据《民法典》等规定,若当事人对物保与人保的实现顺序有约定,依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破产程序里,若债权人先就债务人的物保受偿,不足部分可向保证人主张。若有第三人提供物保,债权人选择实现物保或要求人保承担责任都有法律依据。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或提供物保的第三人,在履行义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破产时物保与人保清偿纠纷法律如何判
破产时物保与人保清偿纠纷,法律一般按以下规则判定:若债务人自己提供物保,债权人应先就该物保实现债权,不足部分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若第三人提供物保和人保,当事人对实现债权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债权人可就物保实现债权,也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此外,在破产程序中,物保债权人享有别除权,可就担保物优先受偿;人保债权人作为普通债权人,按破产清偿顺序参与剩余财产分配。
探讨破产中的人保应该优先清偿吗时,我们还需关注与之相关的其他要点。比如人保清偿顺序与其他担保物权的关系,在破产程序中,不同类型的担保权利可能存在冲突,人保的清偿地位如何界定是个关键问题。另外,人保清偿的范围也值得重视,是仅涵盖主债权,还是包括利息、违约金等附属债权。如果您对破产中人保的清偿顺序、范围及相关法律规定仍有疑问,想进一步了解详细内容,别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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