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在生活中偶尔会捡到一些无人认领的物品,按照规定,捡到无主物应该及时交给公安机关,不可占为己有。目前,我国关于无主物方面的法律规定还不是很多,公安机关基本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处置无主物。那么公安无主物品处置方式是怎样的?下面我们跟随小编具体了解下。
一、公安无主物品处置方式是怎样的?
根据《民法通则》、以及《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半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公安机关拿到物品无人认领后,应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上缴有关部门(比如民政、财政),或者受这些部门的委托将无主物品拍卖,所得全额上缴国库。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之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二、我国关于无主物品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1、依《废旧物品回收条例》的规定。对于抛弃的废旧物品,拾得人可以自己决定取得所有权。
2、《民法通则》第79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对上缴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
3、《物权法》第113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第114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4、《继承法》第32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采取公有主义的立法例,但这种立法主张是否必要和切合实际,是值得推敲的。考虑到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多位无关国家重大利益之物(地下矿藏和文物,并非所有人不明之物),为更好的发挥物的效用,规定拾得者享有其所有权,似更为恰当。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上交的无主物品后,会先发布认领公告,经过六个月时间仍然无人认领的,公安机关会上缴国库。这是公安无主物品处置的方式,按照规定,公安机关是没有权利私自处置无主物的。目前我国没有明确无主物先占的原则,因此,居民拾到无主物后,也不能占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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