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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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编辑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1、质量问题: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2、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事故。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是怎样的?

近几年,公路工程项目越来越多,这也是我国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好处,公路建设使交通更为便利,从而又使经济得到进一步发展。但同时,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也应引起我们的重视,那工程质量事故又是怎么分类的呢?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类以及它的分极标准。

一、什么是公路工程质量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指由于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下述时限内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二、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类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

1、质量问题: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

2、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

(1)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300万元之间。

(2)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150万元之间。

(3)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50万元之间。

3、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级标准

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30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

(3)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1人以上,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

(3)中小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它一般是根据该事故所导致的经济损失来确定等级标准的。从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公路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事故可以使经济受到巨大的损失,同时还有可能会发生人员的伤亡。可见,工程施工时,对于工程质量问题的重视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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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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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由于工程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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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操作者不按规程或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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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在工程项目实施中由于设计、施工在技术上的失误造成的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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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强化监管。现行的监管模式是建立在各责任主体能够自觉履责基础之上的,单靠对其行为监督还不能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只有通过完善一系列制度和管理办法规范、约束其行为,才能引导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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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不断完善监管制度,满足行业发展的新需求。随着我州基本建设投资规模的不断增大,高层建筑和超高层建筑设计的出现,新的建筑结构体系和新型建筑材料的不断应用,都需要政府监管部门,认清发展形势,理清工作思路。特别是涉及到房屋建筑施工质量及影响周边环境等社会安全问题,如基坑工程、商品混凝土管理等新生事物,要及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从制度上和技术层面确保新事物健康、有序的发展,切实避免因制度的缺失而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强化对参建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加大对实体质量的抽查力度。政府质量监督的对象主要是建设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社会监理以及有关社会中介机构。作为执法的主体,必须强化了对参建各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监督,突显了政府质量监督的法律地位和管理地位。特别要加强对社会监理环节的监管,因为监理企业在工程质量管理过程中,有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是政府质量监督与各责任主体之间的桥梁,能够及时了解和发现问题。自从实行监理制度以来,虽然为工程质量的保障和提高起了较大的推动作用,但也存在某些监理单位法律意识和行业自律意识欠缺,自身技术和管理能力不足,人员不足,甚至成为掩盖质量问题的“护手”。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行为监督,提高其服务质量,确保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注重提高住宅工程的人性化、生态环境和使用功能的设计,保证设计文件能够满足居住对日照、采光、隔声、节能、抗震、自然通风、无障碍设计、公共卫生等的需要,对关键部位和环节,在设计上采取有效措施,优化设计方案,做好质量通病控制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的交底工作。狠抓施工过程管理,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施工文件进行施工,严把建筑材料进场关,杜绝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保证各分部、分项、检验批工程达到验收规范的要求。加大对实体质量的抽查力度,确保工程实体质量水平。原有的监督工作程序对实体质量监督采取的是监督抽测,往往其抽测的样本含量不足,不能佐证其工程质量的实际水平。监督抽测的项目也因仪器设备、技术能力等因素反应不全面、不完整。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必须加大对实体质量的抽查力度,监督工作程序规定抽测的项目一定要认真开展,抽测的样本含量一定要有代表性,并且要进一步扩大对实体质量抽查的范围,不具备抽测能力的要加大设备的投入,完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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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加强监督机构自身建设。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中的规划许可制度、施工许可制度、施工图设计审查制度、房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等相关制度、行政法规和技术法规旨在指导、约束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行为,确保工程建设健康、有序、规范的进行,是保证区域工程质量结构安全的基本保障。做为政府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就是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升区域工程质量水平,防止重大质量定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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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类
[律师回复]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b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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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a工程倒塌或报废;
b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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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家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要加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覆,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a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b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c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
d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起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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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2)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2)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1)工程倒塌或报废;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3)直接经济损失0万元以上。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加固补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复、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1)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2)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3)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4)凡造成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其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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