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道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分类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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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分类为4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及危害的事件。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分类有哪些?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分类有哪些?

按事故造成损失程度分为4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按事故造成损失程度分

(一)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市政工程包括哪些?

1、 道路交通工程。如道路、立交、广场、交通设施、铁路及地铁等轨道交通设施。

2、 河湖水系工程。如河道、桥梁、引(排)水渠、排灌泵站、闸桥等水工构筑物。

3、 地下管线工程。为常见的供水、排水(包括排雨、污水)供电、通信、供煤气、供热的管线部分及特殊用途的地下管线和人防通道等。

4、 架空杆线工程。不同电压等级的供电杆线、通信杆线、无轨杆线及架空管线。

5、街道绿化工程。行道树、灌木、草坪、绿化小品(如街道绿化中的假山石、游廊、画架、水池、喷泉等) 建筑物、构筑物占主要部分的各市政专业工程场(厂)、站、点。

工程质量的分级管理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现对施工质量全方位、全过程的有效控制,打造建设精品工程,按建设工程指挥权限,建立工程质量分级管理。

1.工程质量分级管理制度实施范畴为:

1)建设指挥部领导:指挥、副指挥。

2)建设指挥部部门负责人:工程、安质、计财、综合部各部室正副主任。

3)建设指挥部专业工程师:工程、安质、计财部各专业工程师。

2.工程参建各施工、监理单位及设计院现场指挥部的各级管理人员。

凡纳入质量分级管理制度范畴的各级建设管理人员,必须以科学的管理标准,完善的岗位工作要求,认真按照规定的分级管理范围实施重点质量管理,使全部工程质量达到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综合上面所说的,质量的好坏对于一个工程来说特别的重要的,好的质量是危害不到他人的生命安全,如果在发生质量事故之后,那么作为开发商或者承包人是需要承担责任的,质量事故也会按照等级来划分,不同的事故赔偿的标准就会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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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道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分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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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提到的工程质量等级的分类,是依据的什么规范或标准。以前的分类好像是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律师回复]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
(1)死亡三十人以上(2)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1)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2)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事故:(1)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2)重伤二十人以上(3)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1)死亡二人以下(2)重伤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3)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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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事故分类
[律师回复] 1、按事故造成损失程度分级
(1)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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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按事故责任分类
(1)指导责任事故
指由于工程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2)操作责任事故
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操作者不按规程或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3)自然灾害事故
指由于突发的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
3、按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分类
(1)技术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在工程项目实施中由于设计、施工在技术上的失误造成的质量事故。
(2)管理原因引发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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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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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事故在发生之后,生命权益受到侵害的民事主体并不能直接向肇事者提出希望得到经济赔偿金的请求,而是首先由公安机关或者是其他司法部门首先确定交通事故的等级,然后再确定该事故造成者需要承担的责任类型,事故等级重需要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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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按事故造成损失程度分级
(1)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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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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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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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由于经济因素及社会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风导致建设中的错误行为,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工程事故在发生之后,生命权益受到侵害的民事主体并不能直接向肇事者提出希望得到经济赔偿金的请求,而是首先由公安机关或者是其他司法部门首先确定交通事故的等级,然后再确定该事故造成者需要承担的责任类型,事故等级重需要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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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之前一直是在建筑公司上班,最近公司接到一个单是负责公路工程的,所以想知道的是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加强建筑市场的监管,努力营造以质量安全为主导的建筑市场。当前实现工程质量管理的主要手段,一是靠行政强制性监管,二是利用市场杠杆作用,调动主观能动性。前者主要通过国家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的强力推行,规范和约束建筑市场秩序和行为,达到实现工程质量管理的目的,属于外因作用,需较强的行政执行能力,行政运行成本相对较高;后者的着力点在于企业的内因,通过采取一定的举措,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酿造一个好的市场环境,促使建筑企业从根本上意识到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性,比如,通过开展工程质量的创优评优活动,在不同的时间段,不同的区域,树立一批具有一定特色的示范样板工程,发挥以点带面的作用;再如通过积极开展QC活动,鼓励施工企业运用质量管理的理论和方法,围绕施工质量难点问题,改进质量、降低消耗、提高人的素质和经济效益,不断积累施工技术经验。这些举措的实施都卓有成效起动了推动作用,创优并不是目的,只是一种手段,通过调节市场作用,让创优的企业赢得市场,达到质量管理与企业受益的双赢,其行政运行成本相对较低。
(二)认真履行政府质量监督职能,建立健全区域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在区域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的构成中,基础层次主要由参建的各质量责任主体组成,包括建设业主、设计、勘察、施工单位;中间层次主要由社会中介机构组成,包括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理机构以及检测机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政府质量监督机构做为区域工程质量管体的最高层,在履行政府质量监督职能的同时,不但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法规和标准,更重要的是不断的调整管理思路,制订有针对性的管理办法,适应建筑行业发展的新要求。
①强化监管。现行的监管模式是建立在各责任主体能够自觉履责基础之上的,单靠对其行为监督还不能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只有通过完善一系列制度和管理办法规范、约束其行为,才能引导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②适应行业进步的新需求。随着社会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居家环境也有了更高的要求,对住房的需求不再是有和无的问题,而是要功能齐全、住得安心、住得放心的问题,特别是房价节节高升,用一生的积蓄可能就只能够买一套住房,就更越显得住房的重要性,那么对其质量的要求就不言而喻了,为了满足人们对住房质量知情权的需求日趋强烈,为此有必要按现行的标准和规范制订住宅分户验收管理制度,增强施工单位的质量意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③不断完善监管制度,满足行业发展的新需求。随着我州基本建设投资规模的不断增大,高层建筑和超高层建筑设计的出现,新的建筑结构体系和新型建筑材料的不断应用,都需要政府监管部门,认清发展形势,理清工作思路。特别是涉及到房屋建筑施工质量及影响周边环境等社会安全问题,如基坑工程、商品混凝土管理等新生事物,要及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从制度上和技术层面确保新事物健康、有序的发展,切实避免因制度的缺失而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强化对参建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加大对实体质量的抽查力度。政府质量监督的对象主要是建设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社会监理以及有关社会中介机构。作为执法的主体,必须强化了对参建各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监督,突显了政府质量监督的法律地位和管理地位。特别要加强对社会监理环节的监管,因为监理企业在工程质量管理过程中,有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是政府质量监督与各责任主体之间的桥梁,能够及时了解和发现问题。自从实行监理制度以来,虽然为工程质量的保障和提高起了较大的推动作用,但也存在某些监理单位法律意识和行业自律意识欠缺,自身技术和管理能力不足,人员不足,甚至成为掩盖质量问题的“护手”。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行为监督,提高其服务质量,确保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注重提高住宅工程的人性化、生态环境和使用功能的设计,保证设计文件能够满足居住对日照、采光、隔声、节能、抗震、自然通风、无障碍设计、公共卫生等的需要,对关键部位和环节,在设计上采取有效措施,优化设计方案,做好质量通病控制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的交底工作。狠抓施工过程管理,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施工文件进行施工,严把建筑材料进场关,杜绝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保证各分部、分项、检验批工程达到验收规范的要求。加大对实体质量的抽查力度,确保工程实体质量水平。原有的监督工作程序对实体质量监督采取的是监督抽测,往往其抽测的样本含量不足,不能佐证其工程质量的实际水平。监督抽测的项目也因仪器设备、技术能力等因素反应不全面、不完整。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必须加大对实体质量的抽查力度,监督工作程序规定抽测的项目一定要认真开展,抽测的样本含量一定要有代表性,并且要进一步扩大对实体质量抽查的范围,不具备抽测能力的要加大设备的投入,完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的手段。
(四)工程质量是一个社会问题,需要多部门联动。由于工程建设涉及到城建、发改委、消防、规划、环境、气象、工商、质监、审计等多个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真正能发挥的作用和手段是有限的,即管不了资金,也管不了项目。如低价中标的问题,是造成质量问题的根本,一分价格一分质量,低价中标是施工企业承揽工程的无奈,一旦中标以后,施工企业追求的是利益的最大化,在利益的驱使下,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材料,必须在招标环节予以把关;建筑材料的生产流通环节把握不好,势必就有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进入建筑市场,影响工程实体质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把关不到位,施工的依据不充分、不规范,又谈何确保工程质量不出问题。特别是更应该规范业主行为,从近几年发生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建设单位不执行工程建设程序是个重要原因,必须从源头抓起,加大对参建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力度。所以说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繁多,必须多部门联动,才能遏制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
(五)、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加强监督机构自身建设。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中的规划许可制度、施工许可制度、施工图设计审查制度、房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等相关制度、行政法规和技术法规旨在指导、约束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行为,确保工程建设健康、有序、规范的进行,是保证区域工程质量结构安全的基本保障。做为政府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就是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升区域工程质量水平,防止重大质量定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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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道路工程质量如何保证?
道路工程质量控制要点:1、在施工现场取土样送试验室,做重型击实试验,土样分析,取样最大干容量和最佳含水量的标准资料。2、对工程所需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应事先进行外观检验,抽样测试,并具备相应的产品合格证,半刚性混合料应做无侧限抗压强度报告,经检验,合格的材料才能进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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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 当桩顶设计标高与施工场地标高相同时,或桩基施工结束后,有可能对桩位进行检查时,桩基工程的验收应在施工结束后进行。
2 当桩顶设计标高低于施工场地标高,送桩后无法对桩位进行检查时,对打入桩可在每根桩桩顶沉至场地标高时,进行中间验收,待全部桩施工结束,承台或底板开挖到设计标高后,再做最终验收。对灌注桩可对护筒位置做中间验收。5.1.3 打(压)入桩(预制混凝土方桩、先张法预应力管桩、钢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3的规定。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角正切值的15%(倾斜角系桩的纵向中心线与铅垂线间夹角)
5.1.4 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4的规定,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0.5,桩底清孔质量按不同的成桩工艺有不同的要求,应按本章的各节要求执行。每浇注503必须有1组试件,小于503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
5.1.5 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根。
5.1.6 桩身质量应进行检验。对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检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30%,且不应少于20根;其他桩基工程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20%,且不应少于10根;对混凝土预制桩及地下水位以上且终孔后经过核验的灌注桩,检验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得少于10根。每个柱子承台下不得少于1根。
5.1.7 对砂、石子、钢材、水泥等原材料的质量、检验项目、批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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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是负责市政道路工程的,但是他的专业知识还是很薄弱,那市政道路工程质量保修期是多少呢?
[律师回复]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建筑工程质量是指建筑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建筑工程质量等同于工程项目质量。工程项目质量具有单件性、建成的一次性和寿命长期性。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上述是市政道路工程质量保修期是多少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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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市政道路的建设会给人们带来便利,市政道路的质量也影响着生活的质量。所以国家对市政道路建设是有严格的规定标准,并制定了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律图为大家聊聊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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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类
[律师回复]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b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b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c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a工程倒塌或报废;
b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c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按国家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要加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覆,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a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b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c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
d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起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5、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列为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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