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环境污染处罚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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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枝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如果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应该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广东环境污染处罚标准是什么

近几年,我国对环境污染方面非常的重视,各地政府对环境污染的场地抓的非常的严格,我们知道,特别是在广东一带的沿海地区,有很多的工厂带来的污染都很严重,广东政府对这一方面也管的严,那么广东环境污染处罚案例有哪些呢?下面律图小编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污染环境罪处罚标准是:

1、构成污染环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构成污染环境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谓“后果特别严重”是指:

(1)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以上的;

(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4)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5)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

(6)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7)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8)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9)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0)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11)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7条第一款之规定,处2万元以下罚款。

1、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政府划定的区域内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7条第二款之规定,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枝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51条第11项之规定,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2、道路保洁扬尘行为

对采用人工方式清扫道路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的,依据《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23条之规定,处5000元以下罚款。

以上文章就是小编为大家总结的关于广东环境污染处罚案例的问题的整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从文章之中我们知道,广东省近几年处罚的污染环境罪有十三起,其中被判刑的有三十四人,由此可见,国家政府对于环境污染的重视。还想了解更多的知识欢迎再次咨询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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雾霾现在已经成为了一种户外常见环境污染现象,在发生雾霾时,人们选择尽量不出门来躲避雾霾的侵袭。但是,室内就不存在任何污染了吗,下面,律图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室内环境污染有哪些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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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污染环境罪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污染环境罪主观方面概述污染环境罪的主观方面具体可以表述为: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排放、倾倒或者处置行为可能导致严重污染环境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严重污染环境的危害结果发生。行为人在实施污染环境行为(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时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的,但是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严重污染环境)所持的心理状态是过失。(一)过失和故意的判断的重要性过失和故意是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司法实践中判断难度较大。如果行为人在实施排放、倾倒或者处置行为时,对于行为所持的心态是故意,那么关键就在于判断其对环境污染危害结果所持的心态,如果是过失,则构成污染环境罪,如果是放任(在实践中很少见“希望”态度),则构成故意,那么就不能作为污染环境罪处理,而一般会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处理。上述判断过程,在实践中不是很好把握,导致很多环境污染的犯罪倾向于采用“倒推”的方式定案:如果行为的危害结果很严重,就不按过失犯罪处理,在司法实践中便认定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为间接故意,最后判决行为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或者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以达到提高刑罚的目的。
二、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属于故意刑法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罪过形式,除了污染环境罪外,均为故意犯罪。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污染环境罪的新罪名,但并未明确规定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形态,对此,实务界有不同的认识。笔者认为,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应该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目前,关于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形态争议,实质上涉及对污染环境结果的不同认识。污染环境结果的发生,大多数情况下需要经过一定年限或者积累到一定程度才能显现,目前科学技术手段很难确定污染结果是否发生,那么,对于污染环境的行为是否会造成环境污染的结果,一般人不具备预见能力,对于无法预见的事情,刑法就不能苛责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根据刑法理论中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必须对犯罪构成要素有主观上的认识才能定罪,那么,在污染环境罪中,在对污染结果无法预见的情况下,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是否突破了刑法罪过原则,笔者认为并非如此。虽然行为人对环境污染后果的主观形态难以判断是故意还是过失,但其对污染环境的行为是故意的,也就是说,行为人对污染环境行为形成的“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危险状态是能够预见的,于此就可以认定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是间接故意。综上所述,污染环境最有故意的和过失的,主要看污染人的主观心态的问题,但是污染罪的罪过形式是属于故意的,国家在这一方面有明确的规定。地球是个大环境,我们生活在地球这个大环境之中,理应去保护这个大环境而不是去污染它。行文至此,相信大家对于污染环境罪到底是故意还是过失的问题已经有所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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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环境污染损害鉴定的作用是什么?
1、运用有效监测构建完整的污染损害鉴定体系环境监测是评估鉴定个的基础,是技术分析层的主要支撑。2、明确了环境监测体系内的根本权益多层及的区段污染评价指标,在量化污染造成的损失方面具有精确性,对有效的实现赔偿十分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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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污染环境罪是谁管理
[律师回复] 对于污染环境罪是谁管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污染环境罪属于谁管理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没有发生跨地区的环境污染的侵权案,由发生地人民管辖。如果发生跨地区的环境污染的侵权案,由他们的共同上一级指定管辖。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污染环境罪的量刑
1、构成污染环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构成污染环境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谓“后果特别严重”是指:
(1)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以上的;
(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4)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5)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以上的;
(6)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7)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8)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9)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0)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11)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环境污染罚款是多少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环境污染罚款是多少问题解答如下,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款没有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限度,人民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自由裁量罚金的具体数额。罚金的标准是无限额罚金。
在无限额罚金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
构成污染环境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也就是“后果特别严重”是罚金作为财产刑量刑的重要情节。所谓“后果特别严重”《最高人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列出了11种具体情况。罚金的标准是一千元至无限额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
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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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环境污染损害鉴定的作用是什么?
1、运用有效监测构建完整的污染损害鉴定体系环境监测是评估鉴定个的基础,是技术分析层的主要支撑。2、明确了环境监测体系内的根本权益多层及的区段污染评价指标,在量化污染造成的损失方面具有精确性,对有效的实现赔偿十分有利。3、环境监测与污染损害鉴定息息相关在环境污染鉴定评估中,监测的原数据是后续相关工作的根本参考依据,这类数据具有技术特性,是在常规环境鉴定框架内评价的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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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环境污染能怎么投诉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环境污染如何投诉
一、遇到噪声污染,应向哪个部门投诉
工业企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活动产生的噪声污染;商业经营活动中空调器、冷却塔产生的噪声污染;营业性文化娱乐产生的场所世界噪声污染由环保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范围内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偶发性强烈噪声;机动车辆交通运输噪声(机动车按鸣声);市区内高音广播喇叭声污染;公开场所组织娱乐、集会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噪声污染;家庭室内娱乐活动及居民住宅装修噪声污染;商店招揽生意喇叭噪声污染;机动车噪声污染由公安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机动船舶发出的噪声污染由港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当你正常的生活、工作、学习环境受到噪声污染时,可根据噪声种类向实施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维护你的权利。
二、如果遇到废气污染,应向哪个部门投诉
生产、建设、经营中产生的废气由环保部门受理。机动车废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长江船舶废气由海事部门受理。
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城市生活垃圾造成的污染由环卫部门受理。房屋拆迁扬尘由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受理 。
三、如果遇到水体污染,应向哪个部门投诉
城市下水道等市政管网设施向水体排放的废水由市政部门受理。渔业水体污染事故由渔政部门受理。船舶造成的水污染事故由海事部门受理。其他的水环境污染属于环保部门的受理范围
四、如果遇到固体废物污染,应向哪个部门投诉
工业固体废物、放射性废物或不按规定转移危险废物属于环保部门受理的范围,其他废物不属于环保部门受理的范围。
五、畜禽养殖污染应向哪个部门投诉
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畜禽禁养区内,禁止从事畜禽养殖。已有的畜禽养殖在城市建成区内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在非城市建成区内,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其他区域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必须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现有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畜禽养殖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六、建筑工地产生很多灰尘,周边居民投诉要找谁
建筑工地内扬尘污染由建委负责管理;建筑垃圾清运产生的扬尘污染由市政部门负责。
七、餐馆油烟扰民的情况由哪个部门负责
根据产生的性质不同,油烟扰民问题分别由不同的部门管理:有证的经营性油烟由环保部门管理;无证的经营性油烟由工商部门管理;占道违章经营产生的油烟由城管部门管理。
环境污染能怎么投诉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环境污染如何投诉
一、遇到噪声污染,应向哪个部门投诉
工业企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活动产生的噪声污染;商业经营活动中空调器、冷却塔产生的噪声污染;营业性文化娱乐产生的场所世界噪声污染由环保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范围内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偶发性强烈噪声;机动车辆交通运输噪声(机动车按鸣声);市区内高音广播喇叭声污染;公开场所组织娱乐、集会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噪声污染;家庭室内娱乐活动及居民住宅装修噪声污染;商店招揽生意喇叭噪声污染;机动车噪声污染由公安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机动船舶发出的噪声污染由港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当你正常的生活、工作、学习环境受到噪声污染时,可根据噪声种类向实施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维护你的权利。
二、如果遇到废气污染,应向哪个部门投诉
生产、建设、经营中产生的废气由环保部门受理。机动车废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长江船舶废气由海事部门受理。
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城市生活垃圾造成的污染由环卫部门受理。房屋拆迁扬尘由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受理 。
三、如果遇到水体污染,应向哪个部门投诉
城市下水道等市政管网设施向水体排放的废水由市政部门受理。渔业水体污染事故由渔政部门受理。船舶造成的水污染事故由海事部门受理。其他的水环境污染属于环保部门的受理范围
四、如果遇到固体废物污染,应向哪个部门投诉
工业固体废物、放射性废物或不按规定转移危险废物属于环保部门受理的范围,其他废物不属于环保部门受理的范围。
五、畜禽养殖污染应向哪个部门投诉
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畜禽禁养区内,禁止从事畜禽养殖。已有的畜禽养殖在城市建成区内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在非城市建成区内,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其他区域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必须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现有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畜禽养殖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六、建筑工地产生很多灰尘,周边居民投诉要找谁
建筑工地内扬尘污染由建委负责管理;建筑垃圾清运产生的扬尘污染由市政部门负责。
七、餐馆油烟扰民的情况由哪个部门负责
根据产生的性质不同,油烟扰民问题分别由不同的部门管理:有证的经营性油烟由环保部门管理;无证的经营性油烟由工商部门管理;占道违章经营产生的油烟由城管部门管理。
污染环境罪是什么罪??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污染环境罪主观方面概述污染环境罪的主观方面具体可以表述为: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排放、倾倒或者处置行为可能导致严重污染环境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严重污染环境的危害结果发生。行为人在实施污染环境行为(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时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的,但是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严重污染环境)所持的心理状态是过失。(一)过失和故意的判断的重要性过失和故意是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司法实践中判断难度较大。如果行为人在实施排放、倾倒或者处置行为时,对于行为所持的心态是故意,那么关键就在于判断其对环境污染危害结果所持的心态,如果是过失,则构成污染环境罪,如果是放任(在实践中很少见“希望”态度),则构成故意,那么就不能作为污染环境罪处理,而一般会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处理。上述判断过程,在实践中不是很好把握,导致很多环境污染的犯罪倾向于采用“倒推”的方式定案:如果行为的危害结果很严重,就不按过失犯罪处理,在司法实践中便认定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为间接故意,最后判决行为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或者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以达到提高刑罚的目的。
二、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属于故意刑法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罪过形式,除了污染环境罪外,均为故意犯罪。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污染环境罪的新罪名,但并未明确规定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形态,对此,实务界有不同的认识。笔者认为,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应该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目前,关于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形态争议,实质上涉及对污染环境结果的不同认识。污染环境结果的发生,大多数情况下需要经过一定年限或者积累到一定程度才能显现,目前科学技术手段很难确定污染结果是否发生,那么,对于污染环境的行为是否会造成环境污染的结果,一般人不具备预见能力,对于无法预见的事情,刑法就不能苛责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根据刑法理论中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必须对犯罪构成要素有主观上的认识才能定罪,那么,在污染环境罪中,在对污染结果无法预见的情况下,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是否突破了刑法罪过原则,笔者认为并非如此。虽然行为人对环境污染后果的主观形态难以判断是故意还是过失,但其对污染环境的行为是故意的,也就是说,行为人对污染环境行为形成的“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危险状态是能够预见的,于此就可以认定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是间接故意。综上所述,污染环境最有故意的和过失的,主要看污染人的主观心态的问题,但是污染罪的罪过形式是属于故意的,国家在这一方面有明确的规定。地球是个大环境,我们生活在地球这个大环境之中,理应去保护这个大环境而不是去污染它。行文至此,相信大家对于污染环境罪到底是故意还是过失的问题已经有所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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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损害由污染者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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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环境污染应该怎么投诉
[律师回复] 对于环境污染应该怎么投诉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环境污染如何投诉
一、遇到噪声污染,应向哪个部门投诉
工业企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活动产生的噪声污染;商业经营活动中空调器、冷却塔产生的噪声污染;营业性文化娱乐产生的场所世界噪声污染由环保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范围内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偶发性强烈噪声;机动车辆交通运输噪声(机动车按鸣声);市区内高音广播喇叭声污染;公开场所组织娱乐、集会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噪声污染;家庭室内娱乐活动及居民住宅装修噪声污染;商店招揽生意喇叭噪声污染;机动车噪声污染由公安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机动船舶发出的噪声污染由港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当你正常的生活、工作、学习环境受到噪声污染时,可根据噪声种类向实施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维护你的权利。
二、如果遇到废气污染,应向哪个部门投诉
生产、建设、经营中产生的废气由环保部门受理。机动车废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长江船舶废气由海事部门受理。
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城市生活垃圾造成的污染由环卫部门受理。房屋拆迁扬尘由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受理 。
三、如果遇到水体污染,应向哪个部门投诉
城市下水道等市政管网设施向水体排放的废水由市政部门受理。渔业水体污染事故由渔政部门受理。船舶造成的水污染事故由海事部门受理。其他的水环境污染属于环保部门的受理范围
四、如果遇到固体废物污染,应向哪个部门投诉
工业固体废物、放射性废物或不按规定转移危险废物属于环保部门受理的范围,其他废物不属于环保部门受理的范围。
五、畜禽养殖污染应向哪个部门投诉
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畜禽禁养区内,禁止从事畜禽养殖。已有的畜禽养殖在城市建成区内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在非城市建成区内,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其他区域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必须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现有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畜禽养殖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六、建筑工地产生很多灰尘,周边居民投诉要找谁
建筑工地内扬尘污染由建委负责管理;建筑垃圾清运产生的扬尘污染由市政部门负责。
七、餐馆油烟扰民的情况由哪个部门负责
根据产生的性质不同,油烟扰民问题分别由不同的部门管理:有证的经营性油烟由环保部门管理;无证的经营性油烟由工商部门管理;占道违章经营产生的油烟由城管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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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的立案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环境污染罪的立案标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60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
一,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五)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散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环境污染应该如何投诉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环境污染如何投诉
一、遇到噪声污染,应向哪个部门投诉
工业企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活动产生的噪声污染;商业经营活动中空调器、冷却塔产生的噪声污染;营业性文化娱乐产生的场所世界噪声污染由环保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范围内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偶发性强烈噪声;机动车辆交通运输噪声(机动车按鸣声);市区内高音广播喇叭声污染;公开场所组织娱乐、集会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噪声污染;家庭室内娱乐活动及居民住宅装修噪声污染;商店招揽生意喇叭噪声污染;机动车噪声污染由公安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机动船舶发出的噪声污染由港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当你正常的生活、工作、学习环境受到噪声污染时,可根据噪声种类向实施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维护你的权利。
二、如果遇到废气污染,应向哪个部门投诉
生产、建设、经营中产生的废气由环保部门受理。机动车废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长江船舶废气由海事部门受理。
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城市生活垃圾造成的污染由环卫部门受理。房屋拆迁扬尘由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受理 。
三、如果遇到水体污染,应向哪个部门投诉
城市下水道等市政管网设施向水体排放的废水由市政部门受理。渔业水体污染事故由渔政部门受理。船舶造成的水污染事故由海事部门受理。其他的水环境污染属于环保部门的受理范围
四、如果遇到固体废物污染,应向哪个部门投诉
工业固体废物、放射性废物或不按规定转移危险废物属于环保部门受理的范围,其他废物不属于环保部门受理的范围。
五、畜禽养殖污染应向哪个部门投诉
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畜禽禁养区内,禁止从事畜禽养殖。已有的畜禽养殖在城市建成区内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在非城市建成区内,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其他区域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必须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现有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畜禽养殖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六、建筑工地产生很多灰尘,周边居民投诉要找谁
建筑工地内扬尘污染由建委负责管理;建筑垃圾清运产生的扬尘污染由市政部门负责。
七、餐馆油烟扰民的情况由哪个部门负责
根据产生的性质不同,油烟扰民问题分别由不同的部门管理:有证的经营性油烟由环保部门管理;无证的经营性油烟由工商部门管理;占道违章经营产生的油烟由城管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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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怎么认定,如何认定污染环境犯罪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本罪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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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污染环境罪的立案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环境污染罪的立案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60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
一,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五)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散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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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污染环境罪如何定
[律师回复] 对于企业污染环境罪如何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企业污染环境罪怎么定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污染环境罪是危害公共卫生的一种罪行,侵害的法益是环境资源。
二、构成污染环境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60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
一,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五)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散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四、污染环境罪的量刑标准
涉嫌污染环境该如何判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法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构成污染环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构成污染环境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谓“后果特别严重”是指:
(1)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以上的
(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4)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5)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以上的
(6)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7)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8)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9)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0)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11)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60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五)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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