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是什么样子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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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a工程倒塌或报废;b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c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是什么样子的?

一般来说工程上如果出现了问题的话,那么发生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一定不会小,所以对于工程质量事故来说是可以按照一些性质进行分类的,而且在工程上即使是一般的事故一般也要需要有三人以下的人员死亡才行,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是什么样子的?

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是什么样子的

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a工程倒塌或报废;

b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c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1、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4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按事故责任分类

(一)指导责任事故

指由于工程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二)操作责任事故

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操作者不按规程或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三)自然灾害事故

指由于突发的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

3、按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分类

(一)技术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在工程项目实施中由于设计、施工在技术上的失误造成的质量事故。

(二)管理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误引发的质量事故。

(三)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量刑标准》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指由于经济因素及社会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风导致建设中的错误行为,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

而且根据不同的事故发生因素可以分成技术原因引起的工程质量上的事故,还可能是因为管理不当的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上面的事故,当然不管是什么样的原因造成的事故,如果要达到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话,需要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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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罪如何量刑?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罪如何处罚根据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后果特别严重的,即造成多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而言。但是,对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来说,有时却是明知故犯的。行为人明知是违反了国家规定,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严重后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会发生某种严重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根据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后果特别严重的,即造成多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应具备的条件
1、行为人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就是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部门,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房主;设计单位是对建筑工程进行专门设计的单位;施工单位则是按照建筑设计单位的设计及各种标准、要求进行建筑物建设的部门。工程监理单位是一个新设的部门,它是受建筑单位聘请,担任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单位。
2、行为人有违反国家或有关管理部门制定发布的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如降低水泥标号,使用不合格的残次建筑材料,违反操作规程粗制滥造,不实行严格的质量检测等。
3、必须是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重大安全事故是指该建筑工程在建设中以及交付使用后,由于达不到质量标准或者存在严重问题,导致楼房倒塌、桥梁断裂、铁路塌陷,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倾覆事故。根据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后果特别严重的,即造成多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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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操作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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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由于突发的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
3、按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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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在工程项目实施中由于设计、施工在技术上的失误造成的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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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误引发的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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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由于经济因素及社会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风导致建设中的错误行为,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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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应具备的条件
1、行为人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就是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部门,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房主;设计单位是对建筑工程进行专门设计的单位;施工单位则是按照建筑设计单位的设计及各种标准、要求进行建筑物建设的部门。工程监理单位是一个新设的部门,它是受建筑单位聘请,担任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单位。
2、行为人有违反国家或有关管理部门制定发布的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如降低水泥标号,使用不合格的残次建筑材料,违反操作规程粗制滥造,不实行严格的质量检测等。
3、必须是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重大安全事故是指该建筑工程在建设中以及交付使用后,由于达不到质量标准或者存在严重问题,导致楼房倒塌、桥梁断裂、铁路塌陷,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倾覆事故。根据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后果特别严重的,即造成多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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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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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起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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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施工质量事故一般的处理流程分为以下七个步骤: (一)事故报告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 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应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 (二)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要按规定区分事故的大小分别由相应级别的人民政府直接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三)事故的原因分析 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组织对事故项目进行检测鉴定和专家技术论证。 (四)制定事故处理的技术方案 技术方案一定要满足安全可靠、技术可行、不留隐患、经济合理、具有可操作性、满足项目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 (五)事故处理,包括技术处理和事故的责任处罚。 (六)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 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是否依然存在隐患,应当通过检查鉴定和验收作出确认。 (七)提交事故处理报告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和原则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按事故造成损失程度分级: (1)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按事故责任分类 (1)指导责任事故 指由于工程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2)操作责任事故 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操作者不按规程或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3)自然灾害事故 指由于突发的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 3、按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分类 (1)技术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在工程项目实施中由于设计、施工在技术上的失误造成的质量事故。 (2)管理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误引发的质量事故。 (3)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由于经济因素及社会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风导致建设中的错误行为,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二、工程质量事故上报 1、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力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工程在建项目,施工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交付使用的工程,接管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 2、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报告。在质量监督站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再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质量问题:问题发生单位应在2天内书面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3天内书面上报质量监督站,同时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站。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速报质量监督站及建设单位,并在12小时内报出《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 3、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单位。 4、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该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5、质量事故处理实行“三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6、工程质量事故建立定期报告制度。每季度末将《工程质量事故情况季报》报上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站。 7、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提供伪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对质量事故的整改方案均需得到业主、设计单位和公司总工审查批准;对于造成质量事故的人,项目经理应根据责任的大小,予以行政或经济上的处罚。 9、发生一般工程质量事故要及时报告,由公司组织项目经理部将事故情况查清,提出处理方案和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经理部不得在未批准前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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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罪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后果特别严重的,即造成多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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