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逮捕阶段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吗
逮捕阶段涉及多个时间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一般情况下应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出,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等四类案件,在上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对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前述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二个月。
二、逮捕阶段时间规定适用于哪些特殊情形
逮捕阶段时间规定的适用特殊情形如下:一是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此前的羁押时间也应累计。二是对于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延长2个月。三是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延长2个月。四是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前述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2个月。
三、逮捕阶段时间规定对紧急情况适用吗
逮捕阶段时间规定对紧急情况基本适用,但有特殊之处。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可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三十日。检察院应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即便在紧急情况下,这些时间规定也需遵循,不过紧急情况可能影响启动逮捕程序的时间点。如遇紧急情况可先行拘留,之后按上述时间规定推进逮捕程序。
当我们探讨逮捕阶段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吗这个问题时,还有一些与之紧密相关的要点值得了解。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但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另外,如果是重大复杂案件,还能依法再延长。而且,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若你对逮捕阶段的侦查羁押期限延长条件、身份不明时的具体处理等问题存在疑问,别错过获取精准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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