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办离婚登记要符合什么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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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合法夫妻;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等事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夫妻办离婚登记要符合什么条件

离婚登记也就是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提出离婚的申请,但需要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最终才会准予离婚然后发给离婚证。因此了解清楚登记离婚的条件也是很重要的,那夫妻办离婚登记要符合什么条件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夫妻办离婚登记要符合什么条件

离婚登记的条件:

l、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离婚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必须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二、不予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况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协议离婚中,离婚协议书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因为,对协议离婚来说,“双方自愿”是基本条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是必要条件。而离婚协议书中它不仅应明确是表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同时还应明确双方离婚后比较重要的问题,如孩子如何抚养,财产如何分割等。离婚协议书写得好,将为双方日后的平静生活创造良好基础。反之,可能会婚虽然离了,但是还有许多遗留问题给双方带来麻烦。

其实选择的就是协议方式离婚。此时要求离婚夫妻就离婚的相关事项协商达成一致,之后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书,而要是不满足办离婚登记的条件,最终也就不能解除婚姻关系。但此时可以考虑通过诉讼方式来离婚。如果您还想进一步了解相关内容,可以咨询我们律图网站的律师,我们会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耐心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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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到人民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夫妻共有房产如何登记,夫妻共有房产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夫妻共有房产如何登记?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在受理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进行权属登记时,实行共有房产登记。夫妻共同房产采用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登记都可以。夫妻共有是共同共有最典型的形式,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程序: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薄、发证
登记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
(三)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四)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五)不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登记申请不符合前款所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原因。房屋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什么是夫妻共有房产?包括几种形式?
我国《民法通则》及《物权法》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所谓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换言之,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例如,两个人共同所有的一栋房屋。
《物权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十九条规定,夫妻对房产所有权有多种形式,具体分为以下几种:
1、共同共有。夫妻双方不分份额地享有和行使房屋所有权,包括:
⑴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一方或双方购置、自建、交换的房产,以及继承所得的房产,而且双方没有明确规定的。
⑵夫妻一方或双方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只归夫或妻的房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房产享有平等处理权,任何一方都不能无视他方擅自处理。《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共同所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因此夫妻双方作为共有人都应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按份共有。夫妻双方按确定份额对房产行使所有权。如甲、乙共同出资购买一栋房屋,甲出资20万,乙出资10万,甲、乙各按出资份额对该房享有权利、分担义务。《物权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需要明确两点:
(1)、各共有人对共有房屋按各自份额享有所有权,其份额在共有关系产生时共有人就应将之明确。
(2)、按份共有不是指把共有房屋分为若干份,各共有人各自享有所有权,而是共有人对共有房屋整体按各自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各共有人虽然拥有一定份额,但共有人的权利并不仅限于共有房屋的某一部分,而是及于共有房屋的全部。如甲乙二人共有四间房屋,双方各占二分之
一,这并不是指甲乙二人分别占有两间房屋,而是指两个人都对这四间房屋享有权利,该权利的份额由共有人所占的份额,即各半进行分配。
《婚姻法》第十九条赋予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前婚后房产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约定归一方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就是说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合法有效的约定改变房产的所有权形式。
夫妻买房注意事项
我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可通过如下方式处理该房屋:

一、由双方协商,将房屋确定归一人所有,并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对方适当补偿。

二、若双方均欲取得房屋,可通过双方竞价方式确定房屋总价款及所有权归属,再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对方约定比例的房屋价款。

三、若双方均无意取得房屋或无力单独购买,则任何一方均可在征得对方书面同意后将房屋作价——对于该价格,他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卖与第三方,取得的房屋价款由双方平分或按约定的比例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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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应适用一般财产法的规定,未经登记的不动产共有人因不符合物权变动公示的规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房产赠与要些什么费用夫妻之间的赠与只要缴纳契税和印花税以及办理公证的费用。
1、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因此,赠与房产的领受人是需要全额缴纳契税的。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国税发〔2020〕144号)中
第一条
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赠与房产的契税是全额征收的,即由受领人按照3%的比例缴纳。
2、印花税印花税,是需要全额缴纳的,由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0.5%的比例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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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情形仅限于对不动产的规定,并不适于对动产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有法律明文对相关动产物权作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宜扩大对该法条的解释,即任何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移均不能适于登记于谁名下就推定为归谁所有,或视为对夫妻某一方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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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回原单位办理行政、工资、办理流程:
1、本人提供姓名、本人身份证复印件;E、原户口本复印件及广州市内落户地址(并附广州房产证复印件一份注明所属派出所名称);F、本人的计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G、子女系初、接收单位证明到迁入的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工作单位名称、档案所在机构名称信息申领商调函;
2、回原单位调出档案并开出同意调出函、学位、职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需要特殊办理)
1、具有本科或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学位、缴纳人事代理服务费、小孩:户口本首页个人页复印件、独生子女证原件复印件、本人持人事部门的批文及《广州市入户指标卡》到西湖路88号广州市公安局综合大厅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及盖章;3.个人需备资料:
A、学历:身份证;
5、本人将(二)中的材料准备交齐上交,经审核后报人事部门审批;
4、人事部门批准后,通知本人领取人事部门的批文、《广州市入户指标卡》并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
C、出生证原件复印件。注:以上材料中所有复印件,需加盖接收单位审核意见并盖公章、已婚人员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持人事部门的批文、凭《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口所在地开出户口迁移证,办理户口迁出;B;
2、县的干部,需经当地人事或组织部门同意调出)C.单位主管部门鉴定、已盖章的《入户指标卡》、配偶子女需备资料:A、配偶;4。
三、国家统招生、户口本首页个人页复印件:1.新接收单位(广州市内非国有企业)需备资料:A.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副本复印件;B.调动申请函;C.调进干部呈报表一式三份,需加单位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2.原单位需备材料:A.人事档案、组织关系的转移;
3、高中学生的在校证明,大专以上学历并拥有中级以上职称;(属省内山区市。备注:年龄35岁以下,博士可以放宽到40岁
二、需备资料;
6、学历、学位鉴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号码;
D:(已婚一方符合也可异地人才单调入户广州办理程序
一、申办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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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回复] 婚后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小杜和丈夫小刘结婚3年了,近期俩人用共同积蓄购买了一套住房。可是,这几天小杜有点闷闷不乐。原来,当时和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使用的是小刘的名义。小杜对此感到隐隐地担心:万一将来俩人的关系有什么变化,这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律师解答:
小杜的担心是没有必要的。因为该套房子是俩人结婚后用共同积蓄购买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故不论该房产是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在双方名下,其都属于小杜和小刘的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如果小杜仍不放心,可以申请进行产权人的名称变更,在房产证上将双方都列为产权人。
特别提示:
1、认定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不是以房产证上记载的是双方姓名还是一方姓名为标准。婚后只要是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不论是登记在双方的名下还是丈夫或者妻子一方的名下,都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2、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和一方名下,在法律后果上存在的主要区别。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房产发生对外转让时,需要夫妻双方作为转让方共同签字认可。在办理房产过户时,需要双方共同到场。而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对外转让时,只需要一方作为转让方签字认可。登记过户时,一方到场即可。从这个意义上说,将夫妻双方一并登记为产权人,虽然在今后房产转让时,手续要繁琐一点,但可以有效地避免一方以较低的价格恶意转让房产,从而有助于加强夫妻双方对房产的共同控制力度。
目前,有的地方房地产主管机关在办理私人所有的房产过户手续时,会要求所有权人提供其结婚证或者未婚证明(如户口簿)。在确认所有权人已婚的情况下,所有权人办理房产转让等过户手续时,如果其配偶不到场,则必须取得其配偶的书面同意,并提交《配偶同意确认书》。这种做法如果能够得到普遍推广的话,对于加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防范一方恶意转移房产将是非常有利的。
律师建议:
1、为了防止一方私自转让房产,可以采取夫妻双方联名购房的方式,将夫妻双方均登记为产权人。
2、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夫妻有权向房屋主管部门要求将一方名称变更为另一方或双方。这在房屋权属登记中属于变更登记,此项业务无需纳税。因此,夫妻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产权人的名称变更。具体办理手续为,夫妻双方应亲自向房管部门提交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书(见文书范本),并提交以下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夫妻双方共有房屋的协议和更名申请(原件);
(3)结婚证;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原房屋所有权中没有附图、表的,可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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