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损失赔偿和违约金一般不能并用。违约金具有补偿和惩罚双重性质,其目的之一是填补守约方损失。当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与损失赔偿额相当,就体现了二者不能重复主张。
若允许并用,可能使守约方获得远超实际损失的利益,违背了赔偿的填平原则。不过,如果当事人明确约定违约金仅为惩罚性,与损失赔偿各自独立,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在违约方构成违约时,二者可以并用。
二、损失赔偿与违约金并用有法律限制吗
损失赔偿与违约金并用存在法律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违约金具有“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性质。当违约金能弥补损失时,不可与损失赔偿并用;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当事人可请求增加违约金,使违约方补偿损失,相当于以增加后的违约金替代损失赔偿,也不能并用。若违约金过高,违约方可请求适当减少。总之,损失赔偿与违约金并用原则上不被允许,目的是避免守约方双重获利,遵循补偿性原则让受损方利益恢复至未受损状态。
三、损失赔偿与定金并用是否受法律约束
损失赔偿与定金并用受法律约束。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这意味着定金和损失赔偿不能简单并用。当事人只能二选一主张定金罚则或违约金,若选择定金,当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可就超出部分主张损失赔偿,但总体赔偿以弥补实际损失为限,不能过度加重违约方负担,以保障公平合理。
在探讨损失赔偿和违约金可以并用吗这个问题后,我们还需了解相关拓展情况。当损失赔偿与违约金并用时,其总额一般不能超过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若并用后的金额超出实际损失过多,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另外,在判断是否可以并用时,还得依据合同约定以及具体的违约情形。如果您在实际操作中,对损失赔偿和违约金并用的具体计算方式、合同约定的有效性等问题存在疑问,别纠结,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的法律人士会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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