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动产担保物权竞合的情况有哪些
动产担保物权竞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抵押权与质权竞合:同一动产上先设立抵押权,后出质,若抵押权已登记,抵押权优先;若未登记,质权优先。若先出质后抵押,质权优先于抵押权。
2.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同一动产上先设定抵押权,后成立留置权,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这是基于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与动产有直接关联,且留置权人占有动产,为保护其利益和交易安全。
3.质权与留置权竞合:先成立质权,后因质权人将质物交第三人加工等,第三人依法取得留置权,留置权优先于质权。反之,先有留置权,后经留置权人同意设定质权,质权优先。
二、动产担保物权竞合时法律优先顺序如何确定
动产担保物权竞合,优先顺序确定规则如下:
1.抵押权与质权竞合:若先押后质,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未登记的抵押权,质权优先。若先质后押,质权优先于抵押权。
2.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民法典》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3.质权与留置权竞合:留置权优先。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约定担保物权。
三、动产担保物权竞合时法律优先顺序有何依据
动产担保物权竞合时优先顺序依据主要如下:
抵押权与质权竞合:先成立并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先成立质权,后又设立抵押权的,质权优先,除非抵押权先登记。依据是《民法典》物权编相关精神,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经登记的抵押权能对抗其他担保物权。
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留置权优先。因为留置权人往往因对标的物进行保管、加工等付出了劳动或费用,赋予其优先受偿权可维护公平。《民法典》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质权与留置权竞合:留置权优先。原因与抵押权和留置权竞合类似,是对留置权人劳动和费用的保护。
在探讨动产担保物权竞合的情况有哪些之后,我们还需了解一些相关拓展问题。比如当动产担保物权竞合发生时,其受偿顺序如何确定,这直接关系到各担保权人的利益。不同类型的动产担保物权竞合,法律规定的受偿先后顺序可能不同。另外,动产担保物权竞合过程中,如果出现担保物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各担保权人又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若你对动产担保物权竞合的受偿顺序、权益维护等问题还有疑问,别错过获取精准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答疑解惑。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