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伙企业没有法定代表人,不存在事务由法定代表人执行的情况。合伙企业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之分。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可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也可按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是否有其他法定方式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有法定方式。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事务执行有两种基本方式。一是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即全体合伙人共同参与企业事务决策与处理,各合伙人都有执行权。二是委托执行,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此外还有分别执行方式,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时,执行事务合伙人可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执行。若发生争议,按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或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方法处理。
三、合伙企业事务执行还有哪些法定特殊方式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法定特殊方式如下:首先,委托执行。《合伙企业法》规定,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此时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有监督检查权。其次,分别执行。各合伙人可分别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执行。最后,聘任第三人经营管理。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员,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超越权限或因故意、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当探讨合伙企业的事务由法定代表人执行吗这个问题时,我们还需了解一些相关拓展内容。合伙企业并不设法定代表人,而是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是一个或多个合伙人,他们负责执行合伙事务。另外,合伙协议可以约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若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不当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若你对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权限、责任承担等方面还有疑问,别错过解决问题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员会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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