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欠抚养费能打欠条吗?

最新修订 | 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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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可以,但首先要保证孩子基本的生存条件。抚养费是孩子的最后的抚养以及补偿措施,对于一个不能随时陪伴甚至来说是,不能够对孩子进行陪伴的民众来说,我们既然生育了这个孩子,我们就应该对他的人生进行相应的培养,这也是作为一个公民的义务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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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在进行办理离婚之后,会以自己的经济状况不好为理由拒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实际上,如果是故意不支付抚养费的话,是会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的。那么,如果是欠抚养费能打欠条吗?对此,我们也是有一定的法律法规的,一起跟着小编来了解一下相关的知识吧。

一、欠抚养费能打欠条吗

可以。双方达成一致的,可以调解。

二、离婚后一方不给抚养费怎么办?

(1)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导致对方拿不到抚养费的话,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如果不给抚养费方存在减少给付情况,那他可以减少给付。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2)如果一方拒不交纳人民法院有关抚养费的判决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执行

如果一方不执行的是离婚协议中约定应给付的抚养费,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而必须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原协议约定为证据,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三、离婚后又再婚,生活困难可以减少抚养费吗

我国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在司法实践中,就抚养费的变更多以增加为主,请求减少、中止支付抚养费的较少,且请求减少或中止支付抚养费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但根据公平原则情事变更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举证证明本人的生活境遇发生变化,无实际支付能力,可以诉求减少或中止抚养费的支付。

根据司法经验,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减少:

(1)给付方的收入明显减少,虽经努力,仍维持在较低的水平;

(2)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定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又有抚养能力;

(3)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经济来源的,则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需要注意的是,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减少或中止给付抚养费后,一旦恢复甚至超过原有的抚养能力,子女仍有权要求恢复至原定的抚养费数额,甚至要求增加抚养费。

在我们进行支付抚养费的时候,是有一定的计算的标准的,而且,在进行支付的时候,是可以采取分期支付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一次性支付的方式。对于欠抚养费能打欠条吗这个问题来说,实际上,如果是双方协商好之后,都同意的情况下,是可以打欠条的,但是,是需要及时归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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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欠抚养费的欠条怎么打
拖欠抚养费的欠条居中先写标题,正文当中写清楚拖欠的抚养费的数额,具体什么时候支付抚养费,结尾的部分是当事人的签名并写清楚签欠条的日期。但是,针对方拖欠起抚养费的这种行为,其实没必要专门写欠条,若暂时没有能力付抚养费,可以用其他财物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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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抚养费与抚育费有什么不同?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1、给付子女抚育费的数额,一般为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参照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为标准,由父母双方协议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依据上述原则判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依照双方约定确定,没有约定的到子女能力生活为止。
2、如果不是共同债务的,不需要帮忙偿还。
3、上大学后也应当支付抚养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2、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3、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5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与子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一条
婚姻法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非婚生子女抚养问题,孩子由谁抚养,抚养权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1、孩子跟随的一方(生父或生母)后来和他人结婚的,如果他人愿意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可以酌情减少另一方的抚养义务,但绝不能不尽抚养义务,仍然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生活为止。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2、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生活为止。在离婚之诉中,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3、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及有关法律规定,从子女利益最佳原则出发予以妥善解决。具体意见可参照最高法发(199
3)30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性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
①以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⑤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以准许。
(3)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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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打离婚抚养费欠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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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抚州读书但户口不在抚州可以继续在抚州读高中吗
[律师回复] 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抚州转学籍借读,具体的条件、手续及资料,可以参照如下办理:  《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教基字〔2014〕6号):  第十三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转学:  
1.监护人户籍迁移或工作地发生变更,新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不在原就读学校学区范围(招生范围)的;  
2.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需转入新的务工所在地学校就读且提供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证明材料的;  
3.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回户籍所在地就读,转入学校无法提供学位的,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普通高中学生因监护人户籍迁移或工作地发生变更,或因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可申请转学。  普通高中同县域、同城区内不转学。普通高中之间转学执行同级互转的原则。  普通高中学生可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按照中等职业学校隶属关系报相应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  第十八条转学、休学、退学等学籍变动及学生基础信息修改,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交书面申请(格式分别见附件4-7)及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后,在电子学籍系统中进行相应操作。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情况进行更新。  第十九条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学校应及时为升学学生更新电子学籍系统中的照片信息。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二十条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第二十一条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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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抚养费和欠钱一样吗,可以打欠条吗?
欠抚养费和欠钱是有一定的区别的,但是也是可以打欠条的。关于抚养费的支付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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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有一个孩子,男方抚养不要女方拿抚养费,女方抚养男方得拿抚养费怎么办?
[律师回复] 抚养权: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三,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抚养费: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生活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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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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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对未成年人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哺乳期内的子女
虽然在实际生活中婴儿哺乳期因人而异,由于《子女抚养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哺乳期内的子女”理解为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父母离婚时,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父方生活: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生活环境明显对子女抚养不利母亲工作性质特殊,不便于抚养子女或者母亲违法犯罪,不利于抚养子女等。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二)哺乳期后的子女
即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对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如果父母双方协商无效,则由人民综合子女的权益、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各方面因素作出判决。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1、绝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
父母双方均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2、相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
《子女抚养意见》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
未成年人除了归父母一方直接抚养外,也可以考虑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子女抚养意见》第6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准许。
4、考虑子女意见。
由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通常有了一定的辨别和判断能力,能够表达自己的意愿,因此,《子女抚养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女方放弃抚养权还需要付抚养费吗
[律师回复] 对于女方放弃抚养权还需要付抚养费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女方放弃抚养权财产可以要求付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1、不要抚养权不等同于不抚养孩子。抚养时间是可以协商的,夫妻分手,只是不再一起抚养孩子而已,可以平时男方,周末女方,或者其他双方协调时间。不要以路人心觉得不要抚养权就把孩子抛弃了,大部分理智的人都会规划孩子的彼此抚养或者探视时间。
2、以我国的婚姻法,婚姻缘分已尽,那就尽量让经济条件好的一方获得抚养权。因为我们这里抚养费是很低的,也很难执行。一个月给几百块钱就不错了,许多人当初协议会说分期抚养费,以后孩子生活教育对半,但这种弹性其实很大,几百块公立也叫教育,几千块培训也是教育,当这方面费用产生分歧的时候,经济弱势一方是无法通过抚养费来获得经济支持的。既然不能获得支持,那就放弃这个义务,这是一个很正常的思维方式吧。
3、经济强势方更容易再组家庭,经济弱势方放弃抚养权平衡一下也是人之常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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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1、不要抚养权不等同于不抚养孩子。抚养时间是可以协商的,夫妻分手,只是不再一起抚养孩子而已,可以平时男方,周末女方,或者其他双方协调时间。不要以路人心觉得不要抚养权就把孩子抛弃了,大部分理智的人都会规划孩子的彼此抚养或者探视时间。
2、以我国的婚姻法,婚姻缘分已尽,那就尽量让经济条件好的一方获得抚养权。因为我们这里抚养费是很低的,也很难执行。一个月给几百块钱就不错了,许多人当初协议会说分期抚养费,以后孩子生活教育对半,但这种弹性其实很大,几百块公立也叫教育,几千块培训也是教育,当这方面费用产生分歧的时候,经济弱势一方是无法通过抚养费来获得经济支持的。既然不能获得支持,那就放弃这个义务,这是一个很正常的思维方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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