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业背景,深耕民商领域
汪育倩律师毕业于吕梁学院,本科学历。自2019年开始在贵州公心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有数年时间,执业证号为1522xxxxxxxxx1900,服务地区主要在黔西南,律所位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仁市科教路兴仁市第七小学东南侧约90米。她还是贵州公心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从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民商事领域有深厚的实务积淀,成功办理民商事相关案件200多余件,尤其专精于合同纠纷案件,同时在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劳动争议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其执业理念是用专业的能力和负责任的真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受托案件,理清核心争议
2022年4月,B公司与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书》,B公司为A公司承包项目供应商品混凝土,合同对各项事宜明确约定。B公司按约供货到2023年9月,A公司未足额支付货款,B公司起诉,一审支持部分诉求,A公司不服上诉,以“欠付货款应扣除1,720,885元以房抵款”为由,主张改判货款金额及利息计算方式,并要求B公司承担上诉费用。汪育倩律师接受B公司委托,担任其二审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她第一时间介入,梳理出案件关键争议在于A公司主张的“以房抵款1,720,885元”是否应在欠付货款中扣除。A公司称合同约定总货款20%以房源冲抵,该条款独立有效,一审未扣减属适用法律错误且显失公平。
三、深入分析,多方面论证
为了给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汪育倩律师进行了多方面分析。在合同条款研判上,她发现案涉合同中以房抵款约定仅笼统写“房源冲抵混凝土款比例为20%”,未明确具体房源信息、价款确认流程、房屋交付时间及相关权利义务等核心内容,双方也未签补充协议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达成实质一致。从法律适用论证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及合同履行原则,以房抵款属以物清偿,需有明确、可履行约定内容才可执行,本案中以房抵款约定不具体、不明确,不具备实际履行条件,A公司以此主张扣减货款缺乏事实基础。结合一审已查明事实,A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及尾款,经催告仍未履行,已构成根本违约,案涉合同因A公司违约而解除,其主张的以房抵款条款因缺乏可履行性,不应作为扣减货款的依据。
四、赢得胜诉,维护合法权益
二审庭审中,汪育倩律师针对核心争议充分抗辩。她明确反驳A公司以房抵款主张,指出双方关于以房抵款的约定只是付款方式的意向性表述,未形成具体、可执行的协议,既未选定房源,也未就房屋价款、交付等关键事项达成一致,不具备履行条件;强调A公司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其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是导致合同解除的直接原因,应承担相应付款责任及逾期利息;针对A公司提出的“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显失公平”等上诉理由,结合合同条款及法律规定逐一回应,明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A公司的上诉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贵州省黔西南XX人民法院全面采纳汪育倩律师的抗辩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A公司需按一审判决向B公司支付剩余货款5,111,805元及逾期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由A公司负担。这起案件的胜诉,有效维护了B公司的合法债权,彰显了合同约定的严肃性及法律对违约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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