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经历与理念
张耀午律师于2013年开启执业生涯,至今已在法律行业深耕多年。他执业于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拥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在校期间,他就展现出对法律的浓厚兴趣和卓越的学习能力,系统的学习让他对各个法律领域都有了深入了解,为日后的职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执业过程中,张耀午律师始终秉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他深知每个案件对于客户的重要性,无论案件简单还是复杂,都会认真倾听客户诉求,深入了解案件细节,为客户制定最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案。他对待每一个案件都全力以赴,不敢有丝毫懈怠,只为给客户争取最大利益。他的执业理念“专注、专业、高效”贯穿于整个执业过程中。
擅长领域与重要经验
张耀午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民交叉等领域。多年来,他专注办理涉黑、涉恶案件,职务犯罪案件以及重大疑难案件。他承办的多起涉黑、涉恶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案件均取得了良好结果,在行业内引起广泛关注。
他有着诸多重要的辩护经验,曾作为唐山烧X店案第一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天津武警医院杀医案第一被告人元x辩护人、前某区委书记王x辩护人、前某区政协副主X李x辩护人、权x传销案第六被告人刘x辩护人等。这些重大案件的辩护经历,充分展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实力和专业素养。
无罪案例成果
张耀午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取得了不少无罪案例。如刘x95年抢劫杀人案,王x危险驾驶案,某律师虚假诉讼案。在这些案件中,他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出色的辩护技巧,为被告人争取到了无罪的结果。在刘x95年抢劫杀人案中,他可能通过对证据的细致审查、对案件事实的重新梳理,找出了案件中的疑点和漏洞,从而为被告人进行了有力的辩护。在王x危险驾驶案和某律师虚假诉讼案中,他也运用专业的法律分析和辩护策略,最终使被告人获得无罪判决。这些无罪案例不仅体现了他的专业能力,也彰显了他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决心。
获得荣誉与社会职务
张耀午律师荣获2019年度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这一荣誉是对他多年来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高度认可,说明他在法律援助领域做出了突出贡献,为那些需要法律帮助的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
他还担任南开检察院听证员、天津市监管总队监督员等社会职务。这些职务不仅体现了他在法律行业的专业地位,也为他提供了更多参与法律监督和司法实践的机会,使他能够更好地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
典型案例:限制责任能力杀人案轻判
张耀午律师曾成功辩护某某故意杀人案,案号为(20XX)津XX刑初XX号,审理法院是天津市XX中级人民法院。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于X因长期吸毒导致精神障碍,产生幻觉,误认为被害人陈XX干扰其生活,持单刃尖刀至陈XX家门口,捅刺其左侧胸部,致陈XX死亡。作案后,于X主动报警并在现场附近等待,后被警方抓获,经鉴定,于X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接受指派后,张耀午律师多次会见被告人于X,详细查阅案卷材料,并重点分析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在定罪方面,虽然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是故意杀人罪,但张律师根据于X的供述,提出其主观上不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直接故意的辩护观点,主张其行为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特征。在量刑方面,张律师紧扣案件关键法定从宽情节,向法庭明确提出案发时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且于X作案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法也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虽然未采纳辩护人关于故意伤害罪的定罪意见,认为于X持刀捅刺被害人要害部位且不计后果,主观上属于放任他人死亡的间接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完全采纳了张耀午律师提出的量刑辩护意见,认定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构成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于X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被告人于X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张耀午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专业能力和人文关怀,他既为被告人争取了相对较轻的刑罚,又在法律框架内维护了公平正义。
张耀午律师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坚定的执业理念和出色的辩护技巧,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他办理的众多案件,无论是无罪案例还是轻判案例,都彰显了他的专业素养和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他获得的荣誉和担任的社会职务,也使他在法律行业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未来,他将继续在法律道路上坚定前行,为更多的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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