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官司中通常不存在绝对“最坏”的三种证据,但有几类证据证明力较弱或可能带来不利影响:
1.来源不合法的证据: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如通过非法侵入住宅偷拍的视听资料。
2.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这类证据的真实性存疑,对方一旦否认其真实性,若无其他证据佐证,很难被法院采信,如合同复印件。
3.利害关系人的证人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证明力一般较弱。比如原告的亲属为其作证,其证言证明力相对较低。
二、打官司中最易败诉的三种证据有哪些
打官司中易败诉的证据通常有以下三类:
1.非法获取的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严重违背公序良俗方法形成或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偷拍、偷录侵犯他人隐私取得的证据。
2.无关联性的证据:证据需与案件待证事实有逻辑联系,能证明事实的存在与否。若提供的证据与案件争议焦点无关,即便真实合法,也无法被法院采纳支持诉求,如债务纠纷中提供与债务无关的交易记录。
3.无法核实的复印件、复制品:这类证据在真实性存疑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实情况下,证明力弱。若对方不认可,法院难以仅凭其认定事实。
三、打官司中易被采纳的证据类型有哪些
打官司中易被采纳的证据类型主要有:
书证:指以文字、符号等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如合同、信件等,其内容能直观反映法律关系和事实情况,证明力较强。
物证: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等来证明案件事实,像侵权案件中的损坏物品,客观性强。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等,能动态直观地呈现案件相关场景和对话,但需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电子数据: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随着互联网发展这类证据越发重要,不过要注意其来源和关联性。
证人证言:知晓案件情况的证人所作的陈述,证人需具备相应的作证能力,且证言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鉴定意见:专业机构或人员对专门性问题出具的判断性意见,如法医鉴定、笔迹鉴定等,具有较高专业性和权威性。
当我们探讨打官司中最坏的三种证据是啥时,其实背后还隐藏着一些相关问题。比如,若不小心提供了这类证据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呢?很可能会导致自己的诉求不被支持,甚至承担败诉后的赔偿责任等。另外,发现对方使用了这类最坏的证据,又该如何应对呢?这需要及时向法院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法律诉讼的复杂性远超我们想象,如果您对打官司证据的运用、应对不良证据等还有疑问,别错过获取专业帮助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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