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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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遂宁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

政府工作直接关系到百姓的安居乐业。国务院提出了要加强政府部门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力度,致力于打造“阳光政务”。为了响应政策号召,遂宁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在紧锣密鼓的开展着,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工作。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一下遂宁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吧!

一、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效率,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是指按照《条例》规定,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各级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规定程序,及时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按照《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法定要求执行。 行政机关在确定主动公开信息时,既要满足第九条原则性要求,又要兼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列举性要求,对于没有列举的,但属于原则性要求的信息,行政机关也应当主动公开。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责任分配原则。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生成的信息),谁制作谁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谁保存谁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审核按照《遂宁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执行。

第七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政府网站是主动公开信息发布的第一平台。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网站都要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市人民政府网站和市级各部门(单位)的网站应当与市人民政府网站建立和畅通链接;市、县(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场所的网络设施,应当设置政府网站公共检索点,发挥好政府网站的辐射作用,为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强化政府网站的支撑保障体系;政府网站应当开设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及时听取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利改进工作。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需要设立公开信息查阅室、资料索点信息公开栏、电子显示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信息内容。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 行政机关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主动公开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遂宁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流程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 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遂宁市政府及省级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在受理点获取《遂宁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也可在遂宁市人民政府网站(www.suining.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向制作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目前,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受理申请人的现场或信函、传真书面申请,暂不受理通过电子邮件、电报、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 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二)《申请表》填写要求

1、申请表要逐项填写,字迹清楚、工整,不得涂改;

2、准确、如实填写申请人姓名或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

3、尽量详细、明确的描述申请获取信息,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4、每份申请表限填一项申请内容。

(三)受理流程

1、申请人需要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申请提交后,受理机关审查申请材料,原则是能当场答复的即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特殊情况无法15日内答复的,经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出具《延期答复告知书》。对于涉及第三方的,需要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申请内容不明确的予以退回,并出具《获取政府信息补充申请告知书》。

3、受审机关出具《答复书》,包含以下几类答复情况:不予公开;公开,涉及费用另出具《获取政府信息缴费通知单》,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信息不存在;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对于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其名称及联系方式。以上四种情况均需要申请人签收(信函寄出的,以邮寄凭证代替)。

构建了网上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全面展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办法和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流程,真正做到了“面向公众”。市政府公开信息进行了分门别类的整理,除此之外还下设了五个区县,将不同地区政府信息进行分类,方便了市民查阅。另外,全国大部分城市都推行了政务公开,构建了各自的网上政务公开平台,更好地服务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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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司法办:
  为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5〕31号)等文件规定,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对原《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司法厅
  2016年4月11日
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律师事务所在省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管理规定,具体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为主、政府指导价为辅的价格管理方式。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律师事务所应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提供
第五条第
(一)项至第
(三)项以外的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九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具体收费方式,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依照本办法协商确定。
  
第十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律师事务所可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二条除
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禁止项目外,律师事务所应委托人要求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第十三条代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与委托人协商适当提高收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最高标准的5倍。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支付时限、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数额。确需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在确定委托关系后,可预收全部或部分费用,双方也可协商约定分期收取。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给律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异地办案发生的差旅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另行结算。
  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律师事务所异地办案发生的差旅费也可采取包干方式,具体支付标准、方式和时间等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约定。
  
第二十条除第十九条
第三款规定情形外,结算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的有关费用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律师事务所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委托人可不予支付。
  
第二十一条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
  除前款所列的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无故终止委托关系的,应当退还已收取的全部律师服务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事务所因委托人过错或委托人的要求超出合理范围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从已收取的费用中扣除相应的部分后,余额退还委托人。
  委托人因律师过错而提出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当退还预收的全部律师服务费;非因律师过错而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已经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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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律师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价格违法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行为,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举报、投诉。
  
第二十七条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或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提讼。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闽价服〔2013〕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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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
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通知。
黑价联〔2016〕23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司法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司法局:
为维护基层法律服务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基层法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价联〔2016〕22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列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0010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1.标的额10万元及以下的,按标的额3收费
2.标的额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按2收费
3.标的额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按1收费
4.标的额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按0.5收费
5.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按0.2收费。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以上标的额比例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每件法律服务费最低收费额500元,最高收费额不得超过8万元。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基层法律服务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四、代理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与委托人单独签订委托服务协议,共同明确疑难、复杂法律事务的项目和内容,收费标准可由双方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协商确定。
五、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价联〔2013〕1号)中有关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及标准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
2016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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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中公开与不公开相关内容
第八条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一国家秘密;二商业秘密;三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侵害个人隐私的信息。第九条本规定第八条第二、三项所列的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公开 一权利人和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二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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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最新规定?
[律师回复] 湖北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
服务收费标准。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一)一般刑事犯罪案件。
1、侦查阶段:1000~5000元件
2、审查阶段:1000~5000元件
3、一审阶段:1000~10000元件。
(二)经济类犯罪、共同犯罪案件。
1、侦查阶段:1000~10000元件
2、审查阶段:1000~10000元件
3、一审阶段:1500~15000元件。
担任被害人和刑事自诉案件代理人的,参照办理刑事案件的标准执行。
办理涉及国家安全罪、涉黑涉毒犯罪、贿赂犯罪以及其他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增加收费数额,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收费标准规定上限的5倍。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600~8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600~8000元件外,还应按下列比例另行分段累计收费:
争议标的收费标准。
100,000元以下免收。
100,001元至1,000,000元1-5。
1,000,001元至5,000,000元0.5-3。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0.3-2。
10,000,001元至50,000,000元0.2-1.5。
50,000,001元以上部分0.1-1。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8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5008000元件外,还应按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8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5008000元件外,还应按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五、上述各项收费标准,为诉讼案件一审的收费标准。
未曾代理一审,直接代理二审、重审、再审或案件执行参照一审收费标准收取。曾经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重审、再审或案件执行的按一审标准50收取。
六、可风险代理的民事案件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协议约定标的额的30。
东宁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服务收费标准: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一)一般刑事犯罪案件
1、侦查阶段:1000~5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1000~5000元/件;
3、一审阶段:1000~10000元/件。
(二)经济类犯罪、共同犯罪案件
1、侦查阶段:1000~10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1000~10000元/件;
3、一审阶段:1500~15000元/件。
担任被害人和刑事自诉案件代理人的,参照办理刑事案件的标准执行。
办理涉及国家安全罪、涉黑涉毒犯罪、贪污贿赂犯罪以及其他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增加收费数额,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收费标准规定上限的5倍。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600~8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600~8000元/件外,还应按下列比例另行分段累计收费:
争议标的收费标准:
100,000元以下 免收
100,001元至1,000,000元 1-5%
1,000,001元至5,000,000元 0.5-3%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 0.3-2%
10,000,001元至50,000,000元 0.2-1.5%
50,000,001元以上部分 0.1-1%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8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500—8000元/件外,还应按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8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500—8000元/件外,还应按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五、上述各项收费标准,为诉讼案件一审的收费标准。
未曾代理一审,直接代理二审、重审、再审或案件执行参照一审收费标准收取。曾经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重审、再审或案件执行的按一审标准50%收取。
六、可风险代理的民事案件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协议约定标的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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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2、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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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2016年遂宁市工伤赔偿标准,遂宁市工伤赔偿工资怎么计算
[律师回复]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安居区、蓬溪县、射洪县、大英县),2016年四川省遂宁市工伤事故伤残赔偿标准:
一、医疗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条例
第三十条]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在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伙食补助费——[条例
第三十条]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三)食宿交通费——[条例第三十条]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要求:

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康复治疗费——[条例第三十条]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
2)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五)辅助器具费——[条例第三十条]
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六)停工留薪——[条例第三十三条]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

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生活护理费——[条例第三十四条]
1、标准: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

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八)工伤复发的费用
1、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二、伤残保险待遇[条例第三十五—三十七条]、[川府发〔2003〕42号八]一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个月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按月支付本人工资的90%.二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个月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按月支付本人工资的85%.: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个月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按月支付本人工资的80%.四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个月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按月支付本人工资的75%.五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个月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按月支付本人工资的70%;
3、终止劳动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4个月统筹工资、伤残就业补助金,60个月统筹工资六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个月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按月支付本人工资的60%;
3、终止劳动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个月统筹工资、伤残就业补助金,48个月统筹工资.七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个月本人工资;
2、一次性工伤医疗和伤残就业补助金:36个月统筹工资.八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个月本人工资;
2、一次性工伤医疗和伤残就业补助金:26个月统筹工资.九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本人工资;
2、一次性工伤医疗和伤残就业补助金:16个月统筹工资.十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本人工资;
2、一次性工伤医疗和伤残就业补助金:10个月统筹工资.
三、工亡保险待遇——[条例第三十九条]
(一)丧葬补助金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4、供养亲属范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5、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②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③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④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⑤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⑥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⑦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6、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①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②就业或参军的;
③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④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⑤死亡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要求:

1)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
第一款第
(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
(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四、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条例
第四十一条]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五、其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条例
第二条]
2、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条例第三十条].
3、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4、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5、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6、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3-6[条例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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