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拟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生制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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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建设工程质量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其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不签署终身责任承诺书,不予办理工程安监手续。
甘肃省拟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生制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上到国家社会、房产开发、小到自家建房,一系列的工程建设成为了必然的趋势,在这些年来,我国也不乏出现了一些豆腐渣工程,这些都是工程师们对工程质量极为不负责的现象,社会建设的工程不管是在建还是建成后都会涉及到很多的人员,其工程质量也是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的,很多地方也开始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的制度,接下来就跟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有关甘肃省拟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生制的相关知识。

一、甘肃省拟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生制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条例(草案)》提出:“建设工程质量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其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不签署终身责任承诺书,不予办理工程安监手续

法制委员会建议,在草案第二条中增加一款内容,即“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据此,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不再纳入条例规范的范围。

法制委员会同时建议增加一条,即:“建设工程质量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应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其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同时,在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中增加“对于未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的工程不予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内容。

未取得许可擅自开工,安监机构及人员不担责

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严格工序管理和施工质量检查验收,按照规定对工序、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进行自检。对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及分部工程,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当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未经监理单位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不得继续施工;对于单位工程,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当报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预验收,竣工预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对监理单位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当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法制委员会同时建议,将草案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不属于建设部门工程监管范围的内容合并,列为一款作为草案第六十一条监管人员法律责任的例外情形,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已按照经批准的监督计划及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职责的,或者工程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擅自开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不再承担相关责任。”

为了避免因为工程质量的不合格而造成工程完成后的使用期间对群众造成不必要的伤害,我过很多地方都开始强化工程负责人的责任,实施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度,这样不仅能减少因工程质量不合格带来的损失,也是提高我国工程建设质量迈上新台阶的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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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标准及有关政策  
(一) 凡依据甘人事〔1997〕114号文件由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享受或变更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都在本次调整之列。  
(二)新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  统一按《甘肃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附后)执行,此前其它标准一律停止执行。  
(三)为保护、抢救国家财产、对敌或舍已救人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可在上述表列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50元。  
(四)新标准执行后,若全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高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如属城市户口的,可向县民政部门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五)其它未尽事宜可继续依据甘人事〔1997〕114号、200212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变更审批新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执行后,凡享受老标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一律重新申报变更标准。  
(一) 申报审批的时间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变更申报审批工作从2008年8月15日开始,到10月10日结束。  
(二) 申报审批的程序  
1、遗属个人申报(8月15日至9月15日)。申报变更遗属补助标准的遗属需持:
①个人身份证(审查后交公安机关盖章确认的复印件一张)、
②本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本人户籍类别及年龄证明(必须为打印且加盖公安机关印章)
③属已故职工配偶的,持所在乡镇(或街道居委会)婚姻管理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
④属在中学学习的学生,持所在学校出具的在校生证明
⑤属2004年以前享受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且2004年提高标准的需提供2004年提高供养标准的审批文号2004年以后审批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需提供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审批文号。同时,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已故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变更审批表(照片处必须贴有本人照片或以电子形式打印,否则不予审批)一份后,将全部材料交由原供养单位主管部门审查。  
2、主管部门审查(9月16日至9月30日)。各乡镇、各部门接此《通知》后,要对本单位的供养遗属进行一次深入细致的摸底清理,严格审查遗属个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认真填写《机关事业已故职工享受遗属供养标准变更审批表》并在符合享受和变更遗属供养条件人员的遗属供养标准变更审批表上加注意见后,将全部材料一并报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审查。  
3、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批(10月1日至10月10日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对各单位上报的材料在严格审查清理后,重新按照新标准审批。  
4、各乡镇、各部门也要以这次工作为契机,对已丧失供养条件(被供养的父母已死亡被供养的配偶已再婚或死亡被供养的子女或兄妹已年满18周岁或中学已毕业)的人员要坚决予以清理,并及时停止供养并通报相关部门。  
(三)申报审批工作的要求
1、各乡镇、各部门在接此《通知》后,要尽快确定专人办理具体业务,认真清理本单位供养人员,及时通知供养遗属个人,严格审查,按时上报审批,对因遗属个人或供养单位错报、迟报或漏报造成审批错误或不能审批的,后果自负,审批工作结束后不再接收补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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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最高法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二十八条规定: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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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确定赔偿年限,无劳动能力的,赔偿20年,超过60周岁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超过75的,按5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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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还在确定抚养人数和被抚养人数,抚养人数是指其兄弟姊妹人数,按男女平等,每个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义务是平等的,也就是说其父母抚养费应有几个兄弟姊妹分担(除以人数),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如同时有未成年子女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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