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情势变更下的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在情势变更情形下,一般不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情势变更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若继续要求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有失公平。受不利影响方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并获支持的,合同变更的,按变更后的合同履行;合同解除的,双方互相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有损失的,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分担损失。但如果一方未及时通知对方协商,导致对方损失扩大的,对于扩大部分可能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情势变更时免责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情势变更指合同成立后,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一般情况下,免责条款若依法成立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是有效的。
但出现情势变更,免责条款效力需具体分析。若免责条款涵盖情势变更情况,从意思自治原则,该条款可能有效;然而根据《民法典》第533条,合同成立后发生该情况,受不利影响方可与对方重新协商,无法协商一致的,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这意味着若严格适用免责条款有违公平,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依公平原则调整或否定其效力,避免一方因不可预见变更遭受重大不利。
三、不可抗力下免责条款是否仍具法律效力
不可抗力下免责条款一般仍具法律效力,但需视具体情形而定。根据《民法典》,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若免责条款本身合法有效,在不可抗力致合同一方违约时,违约方通常可依此免责。
不过,若免责条款存在如不合理免除己方主要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依据法律该条款无效,即便出现不可抗力,也不能据此免责。此外,若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当探讨情势变更下的违约责任如何承担时,我们还需关注一些相关问题。比如,情势变更情形出现后,如何确定变更合同内容才合理公平,这涉及到对合同双方利益的平衡考量。另外,若一方以情势变更为由主张解除合同,该如何判断其主张的合理性。若当事人无法准确判断相关情况就自行处理,可能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如果您对情势变更下违约责任承担的细节、合同变更解除的判定等仍有疑问,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员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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