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和诬陷的区别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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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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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行为方式不同。诬告陷害是向政府机关和有关部门告发,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2、主观方面不同。诬告陷害的意图是使他人受刑事处分,诽谤则是意图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3、所捏造的事实内容不同。诬告陷害捏造的是犯罪的事实,诽谤罪捏造的是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事实。

诽谤和诬陷的区别有哪些?

诽谤与诬陷在中文词语含义里是一对近义词,往往让人产生疑惑,很难分别开来,那么在法律意义上诽谤和诬陷的区别有哪些呢?怎么样准确把握它们的不同之处从而可以选择与之相应的法律条块,下面小编就和大家来简单叙述下。

一、诽谤罪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诽谤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以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行为的主要特点是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编造虚假事实。散布,是指在社会上公开扩散捏造的内容,使众人知道。散布的方式可以是言语,也可以是文字。

(一)构成条件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二、诬陷害的概念

诬陷法律上指的是诬告陷害罪。根据《刑法》第243条的规定,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向有关机关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诬告陷害的行为人假借司法机关的权力,使被害人受到错误的刑事追究,以达到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的目的,行为人在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同时,也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诬告陷害行为的主要特点是捏造他人犯罪事实,并向有关机关作虚假告发。

(一)构成条件

1、具有捏造犯罪事实的行为。即无中生有,虚构犯罪事实。这里所讲的事实,必须是他人的犯罪事实,是能够或者足以引起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实,如捏造他人贪污受贿等符合该罪犯罪构成的情节。如果行为人所捏造的不是他人的犯罪事实,而是他人的有关道德、人格、名誉的事实,不构成本罪。另外,如果行为人检举的基本犯罪事实存在,只是在告发时有所夸大,不属诬告,而只是检举失实。

2、具有向有关机关作虚假告发的行为。有关机关,从司法实践来看,主要指司法机关,但行为人向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被诬告者所在单位部门、新闻媒介及其他有可能使被诬告者受到司法机关追究的机关、组织告发的,也可以构成本罪

3、诬告陷害行为必须有特定的对象,即具体的被害人,包括普通的自然人,也包括犯罪嫌疑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告发的方式可以是书信、面谈、电话等。对于本罪来说,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捏造犯罪事实并向有关机关告发,就能够成立本罪的既遂,至于被诬告人是否因其告发受到错误的刑事追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可以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4、构成诬告陷害罪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对他人的人格、名誉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等危害较大的,诬告者犯罪动机十分卑劣的等。

三、诬告陷害罪和诽谤罪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

1、主体相同。诬告陷害罪和诽谤罪的主体均为一般主体。

2、侵犯的客体不同。诬告罪侵犯的客体不仅有公民的人身权,而且还扰乱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诽谤罪侵犯的客体只是公民的人身权。

3、客观方面不同。诽谤罪在客观方面具有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的行为。虚构的事实可以是犯罪事实,还可以是其他不构成犯罪的事实。诬告陷害罪在客观方面不仅要求捏造犯罪事实,而且还必须有向司法机关作虚假告发的行为。

4、目的不同。在主观方面,二者均属故意,但各自的目的不同,诬告陷害罪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诽谤罪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损害他人人格,败坏他人名誉。

5、处罚不同。犯诽谤罪情节严重的,按照《刑法》第246条的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诽谤罪,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以外,告诉的才处理。犯诬告陷害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诽谤和诬陷的区别主要是侵犯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目的和相应处罚上,我们需要把握事情的具体情况,解决疑惑,准确确定是诽谤还是陷害,在相对的应用相应的法律条款来判定相关情况,以免造成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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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网络诽谤罪罪司法解释全文,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第八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九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本解释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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