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融资银行贷款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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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符合国家的产业、行业政策,不属于高污染、高耗能的小企业。2、企业在各家商业银行信誉状况良好,没有不良信用记录。3、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且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持有人民银行核发并正常年检的贷款卡。4、有必要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有固定依据和经营场所。
中小企业融资银行贷款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一、中小企业申请贷款要符合哪些条件?

1、符合国家的产业、行业政策,不属于高污染、高耗能的小企业;

2、企业在各家商业银行信誉状况良好,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3、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且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持有人民银行核发并正常年检的贷款卡;

4、有必要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有固定依据和经营场所,合法经营,产品有市场、有效益;

5、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还款意愿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为正常类或非财务因素影响的关注类;

6、企业经营者或实际控制人从业经历在3年以上,素质良好、无不良个人信用记录;

7、企业经营情况稳定,成立年限原则上在2年(含)以上,至少有一个及以上会计年度财务报告,且连续2年销售收入增长、毛利润为正值;

8、符合建立与小企业业务相关的行业信贷政策;

9、能遵守国家金融法规政策及银行有关规定;

10、在申请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

二、中小企业申请贷款的流程

1、调查阶段:申请人需要调查所在城市有哪些银行和小额贷款机构有小微企业贷款,看看自身的条件是否满足,哪一种贷款符合自己企业,具体的贷款额度、期限、要求以及申请资料准备等。

2、准备阶段:经过第一阶段的调查,对于小微企业贷款产品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这时候就需要确定好自己想要申请贷款的银行以及相关产品,按照该贷款产品的要求准备好申请材料。如果申请的担保或者抵押类贷款,申请人在这个阶段需要到办理相应的抵押财产证明或者准备担保人的相关材料。

3、申请阶段:准备好资料之后就可以去银行申请了。这个阶段需要按照银行的要求填写申请表单、提交申请资料、准备贷款卡等各项手续。银行会对你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如何通过了申请,银行会通知申请人。

4、办理阶段:进入这个阶段表明申请人已经完成了贷款的申请。申请人需要和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和银行签订贷款合同,还有财产抵押合同贷款用途证明等不同种类的合约。银行落实贷款条件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放款手续,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5、还款阶段:这个阶段就是申请人需要按照合同规定按时按量的还款。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需要有按时还款的意识,因为违约将会对自己的信用记录产生不良的影响,对于之后在银行的相关金融业务有负面影响,得不偿失。

银行对申请贷款的主体的审核的是判断其有无能力偿还贷款,对于那些满足申请条件的企业,需要在受到企业通知准备资料的通知时准备银行需要的资料,然后带齐资料到银行办理贷款。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中小企业融资银行贷款的相关信息,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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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融资银行贷款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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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满足股权融资的条件有哪些
1、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2、拟融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3、主营业务突出,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4、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未发生重大变化。5、履行信息披露义务;6、融资用于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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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满足什么条件会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律师回复] 对于满足什么条件会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本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组织或者利用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
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人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成立诈骗罪。
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本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元为起点。但这并不意味着诈骗未遂的,不构成犯罪。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需要研究的是,行为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财物,但同时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时,是否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诈骗罪所造成的损害是指被害人整体财产的减少,故上述行为不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是被害人个别财产的丧失,故上述行为仍然成立诈骗罪;还有人认为诈骗罪是对信义诚实的侵害,不要求发生财产损害。我们认为,诈骗罪是对个别财产的犯罪,而不是对整体财产的犯罪。被害人因被欺诈花3万元人民币购买3万元的物品,虽然财产的整体没有受到损害,但从个别财产来看,如果没有行为人的欺诈,被害人不会花3万元购买该物品,花去3万元便是个别财产的损害。因此,使用欺诈手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骗取财物的,即使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也应认定为诈骗罪。
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本法第2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甚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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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融资
金融机构针对中小企业推出的定制化融资解决方案,由现有企业筹集资金并完成项目的投资建设,无论项目建成之前或之后,都不出现新的独立法人。贷款和其他债务资金实际上是用于项目投资,但是债务方是公司而不是项目,整个公司的现金流量和资产都可用于偿还债务、提供担保;也就是说债权人对债务有完全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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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你好,我公司属于金融资产公司,现在我公司想转让债权,请问一下金融资产公司债权转让要满足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金融资产公司债权转让要满足以下条件
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在全部让与时,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在部分让与时,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将参加到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那么公司债权转让要满足什么条件?债权转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有效:
  
(一)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
  
(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
  
(三)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第三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四)必须有转让通知,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二、公司债权转让的效力如何?
  债权转让在合同法中比较重要,公司债权的转让以合同法为基础,但比普通的民事关系更为复杂,那么公司债权转让的效力如何?下文将以《合同法》的规定为基础,参考《公司法》的具体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公司债权转让的对内效力。
  对内效力是指债权转让在转让双方即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发生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为:
  1.债权由让与人转让给受让人。如果是全部转让,则受让人将作为新债权人成为权利的主体;转让人则将脱离原合同关系,由受让人取代其地位。如果是部分权利转让,则受让人将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债权人。
  2.在转让合同权利时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如抵押权、利息债权、定金债权、违约金债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也将随主权利的移转而发生移转,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转让人应保证其转让的权利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权利瑕疵。实践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解决生存期短、不良资产余额巨大的矛盾,以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占据了不良资产处置方式的主导地位。但前提是必须保证公司债权性资产的权利无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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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融资的企业有哪些融资方法
融资方式主要有银行贷款融资、民间资本融资、通过保险平台贷款融资和租赁融资。其中银行贷款融资是比较常见的融资手段,企业代表人向银行提交个人信息和企业单位的有效信息,还有个人资产鉴定。就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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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满足的条件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出租人是融资租赁市场的经营者,是融资租赁交易中最活跃的部分,推动融资租赁交易的发展的主导力量。,根据其性质和投资目的不同,出租人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1、厂商类出租人即附属于设备制造厂商的出租人。—些机械、电子领域的大工业制造商,为扩大本企业产品的市场份额,增加销售量,通过在本企业内部设租赁部,或者另行设立租赁子公司,或者与其他专业性融资租赁公司合,专门经营本企业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融资租赁业务。国际上比较著名的厂商类出租人有通用财务公司国际商业机器信司卡特彼勒公司西门子信贷公司等。
这类出租人进行融资租赁的目的是运用融资租赁交易所具有的资优势,来提高本企业产品的综合竞争力,以此增加产品销售,扩大产品的市场份额。在进行具体的融资租赁交易安排时,这类出租人经常最大限度地发挥其自身优势,为客户提供对租赁租赁设备的保养、维修、配件供应等方面的服务,并在融资租赁期限届满时提供更加灵活的选余地,从而更好地满足客户对设备分期付款、表外融资、短期使用、免技术更新风险等多方面的需求。
2、金融机构类出租人
即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该类金融机构利用其资金势直接参与融资租赁交易,或者为了参与融资租赁交易而设立其属的租赁部或租赁子公司,在融资租赁市场中占有重要地位。
3、机构类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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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停产申请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企业停产申请需要满足什么条件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企业停产申请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停产停工的条件,一些企业为了达到裁员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目的,采用停产停工让员工无限期的放假的方式变相裁员。本律师认为为了规避企业恶意停产停工,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平衡劳资关系,企业停产停工应符合一定的条件:
首先,企业停产停工必须是善意的,确实是因为企业自身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无法为员工安排正常的生产经营工作而停产停工。对此企业要有证据证明其生产经营严重困难,那么什么是生产经营严重困难,鉴于立法的缺失,司法机关则只能自由裁量,使之具有合理性。
其次,企业停产停工后有恢复经营能力的可能性,能在一定时间内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最后,企业停产停工期间仍然有能力为员工缴纳社保?。如果员工有证据证明企业是恶意停产停工,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认定企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停产是什么?
企业停产停工是指企业因自身生产任务不足而非因劳动者本人或第三方原因造成的经营严重困难,导致企业无法安排员工进行有效生产,企业单方面决定暂时中止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不能按正常工作制度提供劳动的情形。
企业停产停工的程序?
目前,虽然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停产停工的程序,但停产停工毕竟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因此本律师认为仍然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广东省的生产和制造型企业相对较多,在2008年的时候由于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很多企业处于停产停工的边缘,为了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2008年12月8日颁布了《关于印发企业裁员、停产、倒闭及职工后续处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的通知。由于该《指引》是在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颁布的,只能作为企业停产停工的指导性文件,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该《指引》的第二部分仅粗略的规定了停产停工前向员工说明情况的前置程序,具体规定如下:“企业决定停工停产时,
首先应当向职工说明情况。企业非因劳动者原因而停工停产的,应当采取会议等方式向职工说明停工停产原因、期限、停工停产期间拟安排的工作任务情况和拟执行的工资支付标准等相关情况,听取职工意见,并依法作出解释答复。企业在可能或已经出现停工停产情形时,请及时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反映情况,在劳动保障部门指引下做好预案,并将职工异常情况随时报告劳动保障部门,共同确保停工停产期间的企业秩序与社会秩序的和谐安定。”
停产停工期间员工的工资发放标准?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于本条仅以“企业停产停工是否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以及“员工是否提供正常劳动”两项标准,对企业停产停工期间员工的工资支付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其中,对提供正常劳动员工的工资支付也仅规定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支付标准,对正常劳动员工工资的具体数额如何确定,以及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时如何支付工资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各省在按照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制定当地的工资支付条例时,对企业停产停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标准,一般都按是否提供正常劳动做出了具体、细化的规定。其中,广东省规定的更为详细、具体,如对停产停工的最长周期、未超过一个周期的工资标准,超过一个周期后正常劳动的工资支付标准、未正常劳动时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和发放的期限都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其他各省在制定此方面的具体规定时可以予以借鉴。《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如下: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企业停产申请需要满足什么前提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企业停产申请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停产停工的条件,一些企业为了达到裁员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目的,采用停产停工让员工无限期的放假的方式变相裁员。本律师认为为了规避企业恶意停产停工,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平衡劳资关系,企业停产停工应符合一定的条件:
首先,企业停产停工必须是善意的,确实是因为企业自身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无法为员工安排正常的生产经营工作而停产停工。对此企业要有证据证明其生产经营严重困难,那么什么是生产经营严重困难,鉴于立法的缺失,司法机关则只能自由裁量,使之具有合理性。
其次,企业停产停工后有恢复经营能力的可能性,能在一定时间内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最后,企业停产停工期间仍然有能力为员工缴纳社保?。如果员工有证据证明企业是恶意停产停工,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认定企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停产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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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停产停工的程序?
目前,虽然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停产停工的程序,但停产停工毕竟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因此本律师认为仍然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广东省的生产和制造型企业相对较多,在2008年的时候由于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很多企业处于停产停工的边缘,为了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2008年12月8日颁布了《关于印发企业裁员、停产、倒闭及职工后续处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的通知。由于该《指引》是在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颁布的,只能作为企业停产停工的指导性文件,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该《指引》的第二部分仅粗略的规定了停产停工前向员工说明情况的前置程序,具体规定如下:“企业决定停工停产时,
首先应当向职工说明情况。企业非因劳动者原因而停工停产的,应当采取会议等方式向职工说明停工停产原因、期限、停工停产期间拟安排的工作任务情况和拟执行的工资支付标准等相关情况,听取职工意见,并依法作出解释答复。企业在可能或已经出现停工停产情形时,请及时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反映情况,在劳动保障部门指引下做好预案,并将职工异常情况随时报告劳动保障部门,共同确保停工停产期间的企业秩序与社会秩序的和谐安定。”
停产停工期间员工的工资发放标准?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于本条仅以“企业停产停工是否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以及“员工是否提供正常劳动”两项标准,对企业停产停工期间员工的工资支付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其中,对提供正常劳动员工的工资支付也仅规定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支付标准,对正常劳动员工工资的具体数额如何确定,以及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时如何支付工资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各省在按照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制定当地的工资支付条例时,对企业停产停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标准,一般都按是否提供正常劳动做出了具体、细化的规定。其中,广东省规定的更为详细、具体,如对停产停工的最长周期、未超过一个周期的工资标准,超过一个周期后正常劳动的工资支付标准、未正常劳动时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和发放的期限都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其他各省在制定此方面的具体规定时可以予以借鉴。《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如下: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满足40年企业职工是否可以退休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可以,达到法定年龄退休
1、根据《关于工人、职员退休的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
2、男工人、职员年满六十周岁,连续工龄满五年,一般工龄(包括连续工龄,下同)满二十年的;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女职员年满五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五年,一般工龄满十五年的。
3、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损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职员,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
4、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的工人、职员,连续工龄满五年,一般工龄满十五年,身体衰弱丧失劳动能力,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或者医生证明不能继续工作的。
5、连续工龄满五年,一般工龄满二十五年的工人、职员,身体衰弱丧失劳动能力,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或者医生证明不能继续工作的。
6、所以除非因为丧失劳动能力,都需要等到法定年龄退休。扩展资料提前退休是指员工在没有达到国家或企业规定的年龄或服务期限时就退休的行为。提前退休常常是由企业提出来的,以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这是当今许多企业在面临市场激烈竞争时,使自身重现活力而采取的用于管理员工流出的一种很流行的方法。职工方面的原因。职工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与其在效益不佳的企业被拖欠工资,还不如投靠社会保险这棵大树旱涝保收。如果自己再有一技之长,退休后有了稳定的养老金收入,再被其他企业所聘用。企业受经济利益驱动所致。许多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人员负担沉重,千方百计地钻提前退休的空子。为职工办理了提前退休后,既减少了工资开支,又减少了保险福利费用,减员就成为他们增效的重要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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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融资与银行贷款的关系是什么?
中小企业必须善于分析内外环境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对融资渠道和方式的影响,从长远和全局的视角来选择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此外,对于企业而言,尽管拥有不同的融资渠道和方式可供选择,但最佳的往往只有一种,这就对企业管理者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必须选择最佳的融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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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停产申请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停产申请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停产停工的条件,一些企业为了达到裁员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目的,采用停产停工让员工无限期的放假的方式变相裁员。本律师认为为了规避企业恶意停产停工,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平衡劳资关系,企业停产停工应符合一定的条件:
首先,企业停产停工必须是善意的,确实是因为企业自身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无法为员工安排正常的生产经营工作而停产停工。对此企业要有证据证明其生产经营严重困难,那么什么是生产经营严重困难,鉴于立法的缺失,司法机关则只能自由裁量,使之具有合理性。
其次,企业停产停工后有恢复经营能力的可能性,能在一定时间内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最后,企业停产停工期间仍然有能力为员工缴纳社保?。如果员工有证据证明企业是恶意停产停工,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认定企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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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停产停工是指企业因自身生产任务不足而非因劳动者本人或第三方原因造成的经营严重困难,导致企业无法安排员工进行有效生产,企业单方面决定暂时中止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不能按正常工作制度提供劳动的情形。
企业停产停工的程序?
目前,虽然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停产停工的程序,但停产停工毕竟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因此本律师认为仍然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广东省的生产和制造型企业相对较多,在2008年的时候由于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很多企业处于停产停工的边缘,为了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2008年12月8日颁布了《关于印发企业裁员、停产、倒闭及职工后续处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的通知。由于该《指引》是在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颁布的,只能作为企业停产停工的指导性文件,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该《指引》的第二部分仅粗略的规定了停产停工前向员工说明情况的前置程序,具体规定如下:“企业决定停工停产时,
首先应当向职工说明情况。企业非因劳动者原因而停工停产的,应当采取会议等方式向职工说明停工停产原因、期限、停工停产期间拟安排的工作任务情况和拟执行的工资支付标准等相关情况,听取职工意见,并依法作出解释答复。企业在可能或已经出现停工停产情形时,请及时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反映情况,在劳动保障部门指引下做好预案,并将职工异常情况随时报告劳动保障部门,共同确保停工停产期间的企业秩序与社会秩序的和谐安定。”
停产停工期间员工的工资发放标准?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于本条仅以“企业停产停工是否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以及“员工是否提供正常劳动”两项标准,对企业停产停工期间员工的工资支付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其中,对提供正常劳动员工的工资支付也仅规定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支付标准,对正常劳动员工工资的具体数额如何确定,以及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时如何支付工资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各省在按照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制定当地的工资支付条例时,对企业停产停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标准,一般都按是否提供正常劳动做出了具体、细化的规定。其中,广东省规定的更为详细、具体,如对停产停工的最长周期、未超过一个周期的工资标准,超过一个周期后正常劳动的工资支付标准、未正常劳动时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和发放的期限都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其他各省在制定此方面的具体规定时可以予以借鉴。《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如下: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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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停产申请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停产申请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停产停工的条件,一些企业为了达到裁员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目的,采用停产停工让员工无限期的放假的方式变相裁员。本律师认为为了规避企业恶意停产停工,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平衡劳资关系,企业停产停工应符合一定的条件:
首先,企业停产停工必须是善意的,确实是因为企业自身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无法为员工安排正常的生产经营工作而停产停工。对此企业要有证据证明其生产经营严重困难,那么什么是生产经营严重困难,鉴于立法的缺失,司法机关则只能自由裁量,使之具有合理性。
其次,企业停产停工后有恢复经营能力的可能性,能在一定时间内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最后,企业停产停工期间仍然有能力为员工缴纳社保?。如果员工有证据证明企业是恶意停产停工,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认定企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停产是什么?
企业停产停工是指企业因自身生产任务不足而非因劳动者本人或第三方原因造成的经营严重困难,导致企业无法安排员工进行有效生产,企业单方面决定暂时中止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不能按正常工作制度提供劳动的情形。
企业停产停工的程序?
目前,虽然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停产停工的程序,但停产停工毕竟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因此本律师认为仍然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广东省的生产和制造型企业相对较多,在2008年的时候由于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很多企业处于停产停工的边缘,为了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2008年12月8日颁布了《关于印发企业裁员、停产、倒闭及职工后续处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的通知。由于该《指引》是在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颁布的,只能作为企业停产停工的指导性文件,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该《指引》的第二部分仅粗略的规定了停产停工前向员工说明情况的前置程序,具体规定如下:“企业决定停工停产时,
首先应当向职工说明情况。企业非因劳动者原因而停工停产的,应当采取会议等方式向职工说明停工停产原因、期限、停工停产期间拟安排的工作任务情况和拟执行的工资支付标准等相关情况,听取职工意见,并依法作出解释答复。企业在可能或已经出现停工停产情形时,请及时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反映情况,在劳动保障部门指引下做好预案,并将职工异常情况随时报告劳动保障部门,共同确保停工停产期间的企业秩序与社会秩序的和谐安定。”
停产停工期间员工的工资发放标准?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于本条仅以“企业停产停工是否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以及“员工是否提供正常劳动”两项标准,对企业停产停工期间员工的工资支付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其中,对提供正常劳动员工的工资支付也仅规定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支付标准,对正常劳动员工工资的具体数额如何确定,以及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时如何支付工资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各省在按照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制定当地的工资支付条例时,对企业停产停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标准,一般都按是否提供正常劳动做出了具体、细化的规定。其中,广东省规定的更为详细、具体,如对停产停工的最长周期、未超过一个周期的工资标准,超过一个周期后正常劳动的工资支付标准、未正常劳动时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和发放的期限都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其他各省在制定此方面的具体规定时可以予以借鉴。《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如下: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企业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上市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的融资决策是贯穿于公司声明始终的重要工作,而上市融资便是公司永恒的命题并且从公司诞生之日起就从未消失过,诞生公司上市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且按照法定的流程进行,那到底公司上市要满足哪些条件?以下是对这个问题做出的具体介绍。 公司要上市需要以下满足几个方面: 一、公司的主体资格 从公司的组织形式上看,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只有股份公司才有具备上市的基础条件因此,如果有限责任公司有上市的发展需要,首先进行的就是股份制改造,将有限责任公司改造成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有限责任公司不改造成股份有限公可,有限责任公司本身是不能上市的. 1、从公司的经营状态看 (l)对公司的经营期限有严格要求,公司必须持续经营以上。由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整体折股,改制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期限可以连续计算。 (2)公司的生产经营范围要合法、合规,并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3)公司最近及年的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 2.、从公司的设立上看 公司的股东出资按时到位,不存在虚假出资的情况,如发起人或者股东以实物出资的,应当办理完成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手续,即已经将出资的财产由出资人名下转移到公司名下。公司的股权清晰,不存在权属争议。 二、公司的性 公司的性主要是考察公司足否被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非法控制是否侵犯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在性方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公司应当有自己的资产并且该资产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相配套。 (2)公司的人员、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末在控股股东公司任职;公司应当有自己的员工。 (3)公司的财务,公司要有自己的财务体系,能够作出财务决策,有自己独市的银行账户,小存在与控般股东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4)公司的业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公司业务不依赖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三、公司规范运行 公司已经依法建立了股尔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决策机构,并制订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公司能够按照制度规范运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过严重的行政处罚,电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公司自身在上市前的最近36个月内没有受到过工商、税务、环保等部门的行政处罚,也没有涉嫌刑事犯罪被立案侦查,没有未经合法机关批准,擅自发行证券或者变相发行证券的情形等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由谁审批,以及具体的审批程序等,公司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资金不能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四、公司的财务与会计 1、从财务角度看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首先要求公司的业绩良好,即公司具有良好的资产,资产负债率合理,现金流正常;公司不能有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依法纳税。 2、从会计角度看 公司应当建立规范的会计制度,财务报表以真实发生的交易为基础,没有篡改财务报表的情况,没有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的情形等。 五、募集资金的运用 公司上市的主要目的是募集资金,投资于公司的发展项曰,资金募集后,公司要严格按照预先制定好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因此,在考察公司是否具备上市资格时,对于公司募集资金的运用也是非常主要的一项考核标准。 (1)公司应该制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说明拟投资项目的建设情况和发展前景; (2)公司募集资金的运用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用于公司的主营业务;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同时,公司要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
新三板上市企业要满足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企业要进行新三板挂牌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 2.1条的规定,股份公司申请挂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6)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相关内容详见《业务规则》第二章关于股票挂牌的规定。 2、国有企业或者外资企业是否可以申请挂牌? 《业务规则》第 2.1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因此,符合条件的境内股份公司包括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均可申请挂牌,对国有或外资持股比例、股东背景也无特殊要求。 如申请挂牌的股份公司存在国有股东或外资股东,申请挂牌材料除常规材料以外,还需增加“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资股确认文件”。 3、高新园区的企业申请挂牌是否有行业限制? 《业务规则》第 2.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角度,新三板鼓励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新兴业态的企业申请挂牌,同时也接收传统行业企业的挂牌申请。 4、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企业如何申请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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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分类有哪些?
银行对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分类有:简单融资租赁、回租融资租赁、杠杆融资租赁、委托融资租赁、项目融资租赁等,具体情况下对于企业融资租赁的具体情况,是需要区分不同的融资行为来进行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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