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无效的后果都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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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担保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担保合同无效时,只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担保合同无效的后果都有哪些

在现代社会中,很多的交易一般都会设定一定的担保,毕竟有担保物在那总能让交易当事人安心一些,所以说担保在交易中还是十分重要的。可在实践中,有时却会出现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那么,担保合同无效的后果都有哪些呢?可能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下面就让律图小编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担保合同无效的后果都有哪些

1、无效担保合同的归责原则。

《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担保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些法律的规定,确认了无效担保合同的归责原则是采取了“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无效担保合同的民事责任的性质属缔约过失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也正是以民法上以过错为原则而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

2、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担保合同无效时,只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无效担保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责任范围的确定取决于债权人因担保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担保人和债权人对无效合同的过错程度等因素。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和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规定,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应按如下情形处理:

(1)主合同无效致使担保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无论主合同的无效应归责于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还是双方都有过错,也无论无效的结果导致的是返还原物,还是赔偿损失,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无过错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造成主合同债权人损失的,担保人应根据其过错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种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是指债务人与担保人违反法律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以及恶意串通欺骗债权人而缔结担保合同的情形。

二、无效担保合同会产生何后果

《担保法》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根据我国法律的的规定,担保合同的生效必须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行,如果您对这些法定的生效要件不是很清楚,那么建议您最好是及时的去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让律师为您详细的解说一下,避免出现担保合同无效,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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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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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被宣布无效的情况下,通常作为缔约者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均有过错,这样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的方法,担保人的赔偿责任应当是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某一份额,也就是承担部分的赔偿责任。
其次,在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下,不排除担保人仍然可能没有过错。如果担保人没有过错的,担保人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再次,在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无效时,也可能有债权人无过错的情况。如果债权人无过错,则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对债权人经济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
相关知识:主合同无效保证人有责吗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法》对因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后保证人的责任却没有具体规定。按照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1条的规定:“被担保的经济合同确认无效后,如果被保证人应当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除有特殊约定外,保证人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但该条规定强调的是保证人的责任完全依附于被保证人的过错。如果被保证人因无效合同的过错应当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无论保证人是否有过错都必须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规定无视保证人是否有过错,都必须根据债务人对无效合同的过错而承担连带责任,对保证人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设立保证制度的法律目的,更没有将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区别开来。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20条:“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而仍然为之提供保证的,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保证人在明知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仍然提供保证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似乎是确定无疑的;但问题在于: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经济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在无效合同确认前,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前道合同无效,似乎对保证人要求过严。因为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在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在保证人。
因而,以保证人对合同效力的判断是否提供保证来确定保证人的赔偿责任,实际是忽略了主合同当事人的过错责任,因为导致无效合同的责任在主合同的当事人。
对因主合同无效而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应根据其过错分别不同情况:如果主合同无效的责任在于债权人,保证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主合同无效的责任在债务人或双方都有责任,视保证人的过错而定。若保证人有过错的删应承担赔偿责任;若保证人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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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担保合同无效有哪些情况
1、除反担保合同无效非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否则反担保合同因担保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2、反担保合同亦可因为自身违反《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而无效。
反担保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反担保人可以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反担保人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必须区分不同情形来分析。
二、反担保的成立需具备的条件
1、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由于反担保依附于担保而存在,反担保合同也不能脱离于担保合同而单独存在。如果第三人没有向债权人提供担保,那么第三人也就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担保是反担保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反担保是担保的发展。
2、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后,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人再向第三人提供担保,才能称之为反担保。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的反担保既可以是保证担保,也可以是抵押担保或者质押担保。
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时,第三人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也就是说,在反担保法律关系中,只有保证、抵押和质押这三种担保形式才能同时产生三方法律关系主体,因此,反担保只能存在于保证、抵押和质押之中,而不能存在于留置和定金中。
4、需符合法定形式。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反担保行为不仅要求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还要通过一定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这种法律形式一般为书面合同。在一些抵押合同和权利质押合同中,单纯订立书面合同还不能使抵押权和权利质押担保生效,当事人还需到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和权利质押登记后,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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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间歇性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他们不具有缔约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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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合同无效的事由有五项: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一、怎么承担合同无效举证责任?
以欺诈为由请求宣告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就以下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如把赝品说成是真迹,把劣质品说成是优等品等),或者意隐瞒真实情况(如有义务以行为或语言告知产品的瑕疵却不向对方履行告知义务);相对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以胁迫为由请求宣告合同无效的,当事人负举证责任的要件事实有:有实施压力的胁迫行为,如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之行为;胁迫行为须是非法的;有胁迫的故意;相对人因胁迫而产生恐惧,因恐惧而订立了合同。
以恶意串通为由请求宣告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就以下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欠缺效果意思,即表示行为与内心真实意思不一致;非真意表示系与相对人通谋实施;行为人有主观上的恶意,即明知或应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之。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是一种内容违法的虚假行为,又称伪装行为。当事人以行为虚假为由请求宣告合同无效的,应当证明的要件事实是:行为人故意表现出来的形式或故意实施的行为并非其真正要达到的目的,而只是借助合法的合同外表达到非法的目的。
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请求宣告合同无效的,应当就订约目的、合同内容和形式违反民法中的强行性规范或者其他部门法中的禁止性规范等事实负举证责任。比如证明对方通过订立合同,从事诈骗、行贿等触犯刑律的行为,或者有偷税、漏税、逃汇、套汇等违反税收征管、外汇管理的情形。
二、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合同法》中对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在就此产生争议的时候,依据不同情形主张合同无效的,当事人承担的举证责任不同。不过,在民事诉讼中,坚持的都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谁主张谁举证”并非绝对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在受害人提供了一系列间接证据证明加害人实施了侵权行为的时候,采用“证据推定”原则 进行判断是没有办法的办法,是对受害人的一种特殊的保护措施。根据证据规则,“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 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那么,如果受害人确实难以举证一瞬间加害人的侵权行为之时,根 据原告举出的“被告当时在现场”、“陪同原告一起去医院”、“拿钱给原告家属进行治疗”等一系列相关证据,将“没有实施加害行为”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 也是合乎情理的。在被告无法证明自己未实施加害行为的情形下,在判决书中详细说明了证据推定的过程,从而判决被告人按照公平原则承担部分的赔偿责任是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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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无效的责任应该如何分配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的缔约过错责任
在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的情况下,由于担保人的过错责任是建立在为债务人作担保的前提下,保证合同对于主合同关系具有附从性,其自身的命运直接系于主合同的命运,因此,担保人有过错的,仅应当根据其过错大小,分担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主合同无效的责任。即首先依法确定主合同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过错及其承担的相应责任,然后再确定无效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过错,根据其过错大小再分担主合同债务人应当承担的部分中的一定比例的责任(一般为一半以下的责任较为适宜)。
二、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缔约过错责任
在主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担保合同也可能因自身的原因而无效。如国家机关违法而为他人的债权作保证,因国家机关经费均系财政拨款,共本身没有具有所有权的、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即不具有代偿能力,且若用国家机关的财产为一小部分人的经营活动作保证去承担风险,显然违反平等原则。所以国家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作保证人(但经批准对特定事项如世界银行对我国的贷款作保证人的除外),否则保证合同无效医院、学校等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不得作保证人,由于这些单位都具有高度的公益性,而且无论其运行还是设立都离不开国家的财政拨款或其他形式的援助,一旦其不得不为主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则这些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会因财产被执行而无法发挥原来所应发挥的高度的公益机能,从而使某一地区的公益机能产生瘫痪,为社会带来严重的不良影响,因此若这些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担保,其保证合同也是无效另外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没有法人授权的情况下,为他人的债权作保证,该保证合同也无效,根据《担保法》第5条第2款的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时担保人如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无过错,就不应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如有过错,则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这时保证人承担的是赔偿责任,即对贷款人因担保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如果担保人、债务人、债权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的赔偿责任范围不应超出损失的三分之一如果担保人和债权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不应超过损失的二分之一如果造成担保合同无效的过错全部在于担保人,担保人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施工合同无效需要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施工合同无效需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之一是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但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结果的特殊性,所以施工合同无效一般的后果主要有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不予支付工程款;发包人按照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以及施工中取得资质的,按照有效合同处理这六部分内容。
一、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如果建设工程施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但是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三、不予支付工程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如果建设工程施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四、发包人按照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五、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在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六、施工中取得资质的,按照有效合同处理
在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场合下,如果承包人签约之时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是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企业借款担保合同无效包括哪些情况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企业借款担保合同无效有哪些情况
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银行一般都会要求企业提供担保,签订担保合同,一般来说,这样的担保合同都是有效的,但也有企业借款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担保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公司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是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二)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保证规定》指出,主合同债权人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恶意串通,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三)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法解》规定,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四)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在对外担保问题上我国法律和法规有严格的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1.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3.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文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4.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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