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公共设施被毁坏应由谁来承担责任
公共设施被毁坏的责任承担需分情形界定,核心依据《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 1.人为侵权责任 若系故意或过失毁坏(如故意砸毁公园座椅、过失撞坏道路护栏),侵权行为人应承担首要责任: 民事上:依《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需赔偿设施修复费用及衍生损失; 行政/刑事上:情节轻微者受《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罚款、拘留);情节严重(如毁坏价值5000元以上),涉嫌《刑法》“故意毁坏财物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2.管理者失职责任 若公共设施因管理者未尽维护义务损坏(如路灯年久失修坠落、桥梁裂缝未及时加固): 依《民法典》第1253条(建筑物/设施脱落坠落责任),管理者(如市政部门、公园管理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无法证明已尽管理维护义务的,需赔偿设施损坏及由此造成的他人损害; 若设施损坏后致第三人受伤,管理者与侵权人(如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3.不可抗力免责 因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致损,无赔偿责任,但管理者需及时组织修复(属法定职责)。 建议:发现公共设施被毁坏,优先报警固定侵权证据,再向责任主体(侵权人/管理者)主张赔偿或要求修复。具体责任需结合事实细节(如损坏原因、管理者履职情况)确定。
二、公共设施被破坏应由谁来担责
公共设施被破坏的担责情况需具体分析。若能确定破坏者,由其承担侵权责任,需赔偿修复费用、设施价值损失等。比如某人故意损坏路灯,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若因第三人过错导致公共设施被破坏,第三人担责。如车辆被他人撞后失控撞坏路边栏杆,撞车人担责。 若公共设施的管理者、维护者存在过错,如未及时维护导致设施易被破坏,也需承担相应责任。例如道路窨井盖缺失未及时补上,造成他人受伤或其他设施损坏,管理者要担责。在难以确定具体责任人时,可能需通过调查、监控等手段查明,无法查明的按法律规定处理。
三、公共设施被损坏承担责任的是谁
公共设施被损坏,一般由实施损坏行为的人承担责任。依据《民法典》,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损坏者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自行承担赔偿等责任;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若因第三人的行为致使公共设施损坏,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另外,若是因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公共设施损坏,通常无需个人承担责任。
当探讨公共设施被毁坏应由谁来承担责任时,除了明确直接毁坏者的责任外,还有一些相关情况值得关注。若毁坏是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第三人需承担相应责任;若公共设施本身存在质量问题而引发毁坏,设施的建设者、管理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也可能要担责。另外,在无法确定具体毁坏者时,可能会根据公平原则等进行责任分配。如果你对公共设施毁坏责任承担的具体认定、赔偿范围和方式等还有疑问,别让困惑困扰自己。赶快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的法律人员会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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