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买卖合同中违约金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实际损失,指因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如货物损坏、未交付货物导致的额外采购成本等。二是可得利益损失,即合同正常履行时守约方本可获取的利益,如转卖货物预期获得的利润。 不过,违约金赔偿需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础,不能过分高于或低于该损失。若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违约方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若过分低于,守约方也可请求增加。同时,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法院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判定。
二、买卖合同中交货存在什么方式
买卖合同中交货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现实交付,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移转给买受人,使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如将货物直接交给买受人。二是简易交付,指在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实际占有标的物,合同生效时即视为完成交付,比如买受人之前已借用货物,买卖合同签订时交付完成。三是拟制交付,出卖人将提取标的物的单证等交付给买受人,以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常见的如交付仓单、提单等,买受人凭单证可提取货物。此外,还存在占有改定等方式,即出卖人继续占有标的物,通过与买受人订立合同,使买受人取得间接占有,以代替现实交付。
三、买卖合同中间人有哪些责任
买卖合同中间人又称居间人,其责任主要包括:一是如实报告义务,居间人应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若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是尽力促成交易义务,居间人应积极为委托人与相对人提供订约机会,尽力促成合同成立。三是保密义务,对于在居间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相对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居间人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给他人。若违反保密义务给当事人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在探讨买卖合同中违约金赔偿涵盖哪些范围后,我们还需进一步了解相关的拓展问题。比如,违约金数额过高或过低时该如何调整。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请求法院适当减少;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也可请求增加。另外,违约金和定金能否同时适用也是实际操作中常遇到的情况,一般而言二者不能同时适用。若你对买卖合同违约金赔偿的相关细节,如调整规则、适用情形等还有疑问,别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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