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子女抚养问题有哪些内容和原则

最新修订 | 202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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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抚养费的数额、抚养费支付方式以及抚养费发生变更的处理办法2、探视权的规定3、其他约定事项4、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5、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离婚协议子女抚养问题有哪些内容和原则


一、离婚协议子女抚养问题包括哪些内容

1、抚养费的数额、抚养费支付方式以及抚养费发生变更的处理办法

2、探视权的规定

3、其他约定事项

4、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5、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6、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

7、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二、离婚时子女的抚养权归谁

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应根据子女的年龄分情况确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4)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三、离婚争取孩子抚养权注意什么

离婚的当事人,如果想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最好做到如下几点:

1、离婚前多照顾孩子,增加与孩子的感情

2、如果双方已经分居,最好争取与孩子一起生活

3、如果夫妻双方都忙于工作,最好让自己的父母帮助照看孩子

4、自己身上有不好习惯的,要及时改正

5、自己没有工作的,要积极进取,寻找一份收入尚可的工作

综上所述,关于离婚协议子女抚养问题的内容和原则都做了说明,让夫妻双方在争取孩子抚养权的时候对相关的法律有所了解,也能为自己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增加一些筹码,孩子的抚养问题是离婚后夫妻双方都要关注的,毕竟孩子的抚养是夫妻双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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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承方式与遗产分配
  
(一)法定继承
  
1、法定继承人
  
(1)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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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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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家庭继承法选择题中基本原则的内容是什么?一个朋友正在学习这方面的,要了解。
[律师回复]
一、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主要有以下表现: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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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的继承权受法律的平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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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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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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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保护原则的内容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即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行使或如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处分原则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一)享有处分权的主体是当事人。当事人是与案件有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诉讼的过程及结果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和实体利益,只有当事人才是处分权的享有者。
(二)当事人处分权行使的范围包括对程序利益的处分和实体利益的处分。
1、在程序方面,当事人对诉讼的进行和终结有决定权。
2、在实体方面,当事人自主决定审理的对象和范围。
处分原则的适用
(一)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方式,表现为积极处分和消极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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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处分权的行使贯彻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处分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全过程,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当事人都有权处分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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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审的判决作出后,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启动二审程序,并确定上诉审理的范围。二审程序开始后,当事人也可以撤诉的方式终结诉讼
4.当事人在诉讼中还可以通过和解的方式和申请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5.作出的裁判生效后,在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时,是否通过执行程序来加以实现,原则上也由当事人决定。
(三)审判权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关系
首先,审判权对当事人处分权具有一定的监督作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处分原则,不是当事人绝对的自由处分。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在确立处分原则的同时,还确立了国家干预制度,具体表现为人民对当事人实施处分权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进行审查。例如,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应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应经人民法院审查认可,方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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