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业背景与执业理念
刘学勤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拥有硕士研究生学历。自2020年开始在浙江富奥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330xxxxxxxxx3338。他现任浙江富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刑事部主任,秉持“责任重于泰山”的执业理念,在杭州地区为众多客户提供法律服务。执业期间,他处理过几百件婚姻家事案件,以及几百件工伤人损、合同纠纷和刑事案件等各类案件,展现出了全面且扎实的专业能力。
二、借贷纠纷现迷局
原告陈X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被告李X、刘X诉至法院,要求二者归还借款547961.49元及利息,并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陈X称2014年与李X相识,李X以理财专长劝说其投资,后以购买车辆等为由向其借款,且相关款项发生在李X与刘X婚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李X委托刘学勤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
三、精准定性破迷局
刘学勤律师接手案件后,仔细梳理案件细节,发现原告与被告李X之间实则存在委托理财关系。2014年11月20日,双方签订《理财协议》,约定陈X出资250万元(后追加50万元)由李X进行股票投资,收益按50%分成。而陈X所主张的“借款”,实际是在理财账户盈利后,双方协商以收益为李X购置车辆及相关配套费用,并非借贷行为。
庭审中,刘学勤律师方提出关键抗辩:一是双方无借贷合意,案涉款项实为理财收益分配;二是原告仅依据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借贷合意。同时,刘学勤律师方申请调取理财账户流水,虽原告仅提供部分账户流水,但结合协议约定及双方认可的盈利事实,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法院经审理认为,借贷关系成立需同时具备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要件。原告虽证明了款项交付,但未能举证证明与被告李X存在借贷合意,而刘学勤律师方已就款项性质为理财收益分配完成举证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均由原告承担。刘学勤律师凭借精准的案件定性和有效的证据链构建,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其专业价值。他的客户群体广泛,涉及婚姻家事、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等多个领域的当事人,都在他的专业服务下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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