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属于父母一方抚养
父母一方不能尽抚养义务时,子女应由另一方抚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等规定,子女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能因夫妻双方感情不和而不尽扶养义务。父母一方或者双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该权利不以父母感情还坏、婚姻关系是否存在或者消灭为前提。
近年来,离婚案件居高不下,然通常从夫妻发生矛盾至感情完全破裂,再到最终离婚并非一朝一夕所能实行的,而其中涉及未成年人抚养教育等权益的情况愈加明显。在审理众多婚姻家庭类案件中,常遇到夫妻感情不合、破裂、分居等又未离婚的情况下,夫妻对于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相互推诿甚至直接不管不问,造成未成年子女实际无人抚养或者不能善加抚养的情形。
关于夫妻未解除婚姻关系下给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处理,为父母感情破裂、分居而尚未离婚的,或者其他情形使得父母一方或者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不尽扶养义务的情形提供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合法保障途径和裁判指向,明确了未成年子女可在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未实际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一方要求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并将抚养费给付时间提至父母一方或者双方未实际履行抚养义务的起始时间。
父母一方抚养,便是只有父母一方履行了实际抚养义务,而另一方未履行实际抚养义务。当然如果父母离婚,但是另一方支付了抚养费用,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处在单亲家庭,但是,并不是属于父母一方抚养的情况,这是需要我们辨别的。
二、抚育费负担数额
不直接抚养一方的给付标准,有固定收入的应为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额可按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当然,如果有特殊情况,给付的比例可以适当调整。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则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判决,对于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具体数额原则掌握在800~2000元/月。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2、对于高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高于上述幅度的,可突破上述幅度,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3000元/月。
3、对于低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低于上述的幅度的,如有较多其他财产的,可不按上述比例而按上述幅度判决,以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如财产不多或无财产的,结合抚养人的抚养能力,可不按上述比例而低于上述幅度判决,以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4、对于无收入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如具有劳动能力的,原则上应支付子女抚养费,因抚养子女是父母的义务,不能因暂时无收入而免除其义务,应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5、对于子女患重病、出国读书(须经双方同意)等特殊情况,可超过上述幅度判决。
父母一方抚养,便是只有父母一方履行了实际抚养义务,而另一方未履行实际抚养义务。当然如果父母离婚,但是另一方支付了抚养费用,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处在单亲家庭,但是,并不是属于父母一方抚养的情况,这是需要我们辨别的。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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