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审法院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2、对上诉案件,一般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认定的事实与第一审认定的没有变化,证据充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3、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将传票和通知书分别送达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以及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
4、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5、开庭审理的案件在合议庭主持下,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程序进行。通常须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宣判等阶段。
6、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二、刑事二审案件应该怎么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第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重新判决,并在判决中阐明改判的根据和理由。
3、原判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由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4、发现一审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违反法律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违反回避制度的。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实践中,无论是被告人提起上诉还是由人民检察院抗诉,此时都是可以启动刑事二审程序的。相信大家听说过上诉不加刑原则,这仅仅只是针对只有被告人上诉的情况而言的,在检察院同时也提出了抗诉的时候,不受该原则的限制,此时二审判决也是可以对被告人加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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