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背景介绍
卢扬超律师于2018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440xxxxxxxxx8814,现就职于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为佛山。其联系地址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观绿路4号顺德置业广场三座1801、1802、1810号铺。他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诚实守信、勤勉敬业”的执业理念,法律功底扎实,为人亲和有耐心,具备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擅长处理离婚、遗产继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民间借贷、劳动工伤六类法律事务,涵盖合同事务、婚姻家事、劳动争议、债权债务等领域。
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XX月2日,被告胡XX驾驶苏A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广东省XX县国道行驶时,越过道路中心实线驶入对向车道,与由曾XX(原告陈XX之夫、原告曾XX之父)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曾XX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经XX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胡XX负事故全部责任,曾XX无责任。两原告陈XX(一级智力残疾)、曾XX(二级智力残疾)作为死者近亲属,因丧失主要扶养人且自身无劳动能力,生活陷入困境,委托卢扬超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6万余元。
办案争议焦点
案件于2019年XX月20日在广东省XX县人民法院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于10月16日公开开庭。争议焦点集中在多个方面,包括两原告是否具备被扶养人资格(尤其针对智力残疾是否等同于丧失劳动能力);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年限及总额是否超过法定上限;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是否合理;家属处理丧葬事宜相关费用(住宿、交通、误工等)的认定。被告保险公司对部分赔偿项目提出异议,质疑原告曾XX虽为二级智力残疾,但可能具备部分劳动能力,不应全额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律师积极应对
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卢扬超采取了一系列关键行动。他全面收集证据,提交常住人口登记卡、残疾人证、村委会出具的无劳动能力及无其他生活来源证明,以夯实两原告“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法定被扶养人身份。同时精准适用法律,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强调即使存在多名被扶养人,年赔偿总额虽受限,但20年累计总额仍可达到308,220元。他还主张精神损害优先赔付,依据司法解释,请求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增强赔偿保障。针对保险公司压低精神抚慰金、住宿费、交通费等主张,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和司法实践,据理力争赔偿标准,争取法院酌定支持合理金额。此外,他协调扣减已付款项,确认被告胡XX已支付47,000元,在总赔偿额中依法扣减,确保原告实际获赔金额清晰明确。
案件最终结果
法院采纳了原告方主要主张,判决认定总损失为760,742.77元;被告XX公司(承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713,742.77元(扣除胡XX已付47,000元);支持死亡赔偿金合计651,580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308,220元);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并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支持家属处理丧葬事宜的住宿费1,800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1,410元;驳回原告关于伙食补助费的请求。最终,原告成功获得71万余元的赔偿款,有效保障了两名智力残疾人的基本生存权益,也彰显了律师在复杂侵权赔偿案件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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