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规定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哪些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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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总则规定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哪些条件?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即将生效,《民法总则》相应废止。

民法典对民事活动进行了基本原则,法人是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它与其他组织一样,是实现特定目标的手段。那么民法典规定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哪些条件呢?下面请和小编一起来看看答案。

一、什么是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种组织既可以是人的结合团体,也可以是依特殊目的所组织的财产。从根本上讲,法人与其他组织一样,是自然人实现自身特定目标的手段,它们是法律技术的产物,它的存在从根本上减轻了自然人在社会交往中的负担。法律确认法人为民事主体,意在为自然人充分实现自我提供有效的法律工具

二、民法典规定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哪些条件?

《民法典》

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法人的民事责任由谁承担?

(1)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3)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四、法人的住所在哪里?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五、法人登记信息怎么变更?

(1)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3)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六、法人分立、合并后的权利与义务由谁承担?

(1)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3)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法人解散的原因有哪些?

(1)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A、法人解散;

B、法人被宣告破产;

C、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A、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B、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C、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D、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E、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法人解散怎么进行清算?

(1)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4)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5)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根据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九、法人的终止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十、法人分支机构的相关规定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从上文中我们了解到法律规定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等条件。与此同时,法人还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并且具有住所,如果法人因为终止、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导致解散的需要进行结算并将清算后的剩余资产按照顺序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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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民法总则有关民事责任方面的条款
[律师回复] 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依照其规定。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 (一)停止侵害,也可以合并适用,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四)返还财产、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 (八)赔偿损失。第一百八十一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第一百七十七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第一百八十二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重作、更换; (六)修理、名誉、荣誉,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法律另有规定的,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第一百八十五条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不承担民事责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七)继续履行,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七条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依照其规定,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 (五)恢复原状; (三)消除危险,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财产权益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没有侵权人; (二)排除妨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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