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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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部署会议精神和《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建质〔2017〕57号)要求,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半的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活动。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哪些?

为了加上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建设部发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此办法适用每个地区的工程建设,但由于每个地方的地质条件和环境影响因素不同,此办法相对于某个工程又是不全面的。为此每个省建设厅也针对本省具体情况发布具体办法。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专项整治的资料。

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部署会议精神和《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建质〔2017〕57号)要求,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半的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主要内容

1.查处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查处建设(监理)单位见证试样在取样、送检时弄虚作假,明示或暗示检验检测机构篡改或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报告以及其它不履行工程质量检测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2.查处施工单位未按规范要求编制检测计划,未按要求做好检测取样、试件制作、养护和送检工作以及其它不履行工程质量检测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3.查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不按规定配备技术人员和检测设备、不按规定对混凝土原材料、外加剂等进行复检和验收投入使用,不按规定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和调整、不按规定留置、养护混凝土试块并检测以及其它不履行工程质量检测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4.查处检验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业务,转包质量检测业务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检测,弄虚作假、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仪器设备不符合环境条件,不按规定上传检测数据和报告,不按规定上报不合格报告以及其它不履行工程质量检测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2017年9月30日前为自查自纠阶段,各在建工程责任主体、各检验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专项实验室针对专项整治主要内容进行自查,发现问题要立即进行整改,各市州将自查自纠结果汇总,于10月15日前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质安监总站(含电子版)。

(二)集中整治。2017年10月至2018年9月各市(州)、县(市、区)采取多形式、多时段集中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确保专项整治活动取得实效。期间,省厅不定期组织对各地进行督查。

(三)总结评价。集中整治结束后,各市州将本地区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的工作总结于2018年11月1日前上报省住建厅质安监总站(含电子版),2018年底前省厅将对全省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活动情况进行总结、通报。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活动,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整治活动开展方案,明确要求,精心组织,扎扎实实抓好专项整治活动,务求取得明显实效,坚决杜绝走过场。各地整治情况将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省建设工程质安总站,并严格按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监管情况上报制度的通知》要求报送季报。

(二)各地要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逐项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集中整治阶段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或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按规定认定上报其不良行为记录,对整改及查处情况要予以通报。

(三)各地要结合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健全监管制度和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动态管理,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准入与清出,确保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此专项整治活动是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为基础依据,以其他的法律法规和规范为辅依据,也是湖南省针对省内质量检测情况对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做进一步完善。如果大家想要了解此通知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咨询有关部门和当地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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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严格施工。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施工合同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减料。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应当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因施工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2、接受发包人的必要监督。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和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当进行协助和支持发包人的监督工作,接到整改指令后及时进行修复或返工。
3、按期完成和交付合格工程。完成和交付合格工程是发包人的缔约目的,也是承包人取得工程款的前提。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承包人拒绝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支付修复费用或请求减少工程价款。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保修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因保修不及时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发包人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做好施工前准备工作,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和技术资料。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的损失。
2、与承包人相互配合,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及时采取弥补措施以减少损失,并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实际损失和费用。

3、组织工程验收。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发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对及时检查,没有及时检查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的损失。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4、接受建设工程并且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建筑工程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发包人应当及时接受并支付工程价款。未支付价款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根据《合同法》286条行使优先权,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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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二)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三)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  专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当按照专用校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七条申请注册登记的: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据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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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
4.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计划竣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元);
2.合同价格形式:__________________。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__________________。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

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_________生效。

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_________份,承包人执_________份。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公章)承包人:___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___ 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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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省建筑安全协会核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二)未超过相关工种规定年龄要求;
(三)身体健康状况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省建筑安全协会核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正、副本原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二,资格证书有效期为6年,逾期不办理换证手续的:
(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换证申请表(详见附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及《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延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有效期为6年;
(五)身份证复印件1份,审核申请人员是否符合延期条件,并向省建筑安全协会提交操作资格证书延期申请的下列材料;
(五)参加培训考核站或所在工作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每年不少于24学时。三、各培训考核站应按《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延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需办理换证手续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证书期满前3个月内;
(三)近期小一寸红底正面免冠照片2张;
(四)年度继续教育延期复核的相关资料,原证书有效期过期后自动失效;
(四)近2年内没有违章操作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及违章操作记录未超过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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