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基本信息
陈俊全律师就职于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服务地区为南宁,联系地址是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他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硕士学位。其执业年限从2017年至今,秉持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同时,他还担任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以及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等职务。
案件承办总体情况
陈俊全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刑事和民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其中刑事案件占比约70%,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这体现出他业务的广泛涉猎和在不同领域积累的专业能力。
重要经验案件呈现
在他的执业生涯中,有多起重要案件。林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陈俊全律师的辩护下获不起诉;李某涉黑案,最终只构成寻衅滋事罪;杨某故意伤害罪案,经其辩护获不起诉;陈某猥亵罪案,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缓刑。这些案件充分展示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出色表现。
蒙X寻衅滋事罪案例详情
在蒙X寻衅滋事罪一案中,公诉机关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包括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等人,他们均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采取了相应的刑事强制措施。陈俊全律师作为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参与此案。
大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路过的蒙X、韦X等人吹口哨,引发双方争吵。随后双方发生斗殴,造成蒙Xx、韦X等四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蒙Xx等人持械积极参加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建议对各被告人判处相应的有期徒刑。
陈俊全律师提出了专业的辩护意见。首先,他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本案起因是蓝xx酒后辱骂、挑衅路过人员,属于“无事生非”行为。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了寻求刺激、争强好胜,并非针对特定人员打击报复。而且他们殴打他人时间不长,虽持有器械但未实际使用,行为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其次,他指出蒙Xx具有多项量刑情节。案发后,蒙Xx在案发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蒙Xx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蒙Xx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考虑到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若本案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建议对蒙Xx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蒙Xx等人积极参加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但鉴于七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发后分别对对方人员表示谅解,法院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在这起案件中,陈俊全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为被告人蒙Xx提出了合理的辩护意见,虽然最终法院未完全采纳其关于罪名定性的观点,但在量刑方面为被告人争取到了较为有利的结果。
常年法律顾问工作
陈俊全律师常年担任大型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的法律顾问。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他凭借自己在刑事和民事领域的专业知识,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帮助企业预防和处理各类法律风险,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正常运营。这也进一步体现了他在法律专业领域的综合能力和广泛的服务范围。
社会职务与荣誉
他担任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积极参与协会的各项工作和活动,为推动当地律师行业在刑事领域的发展和公益事业的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作为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他加强了校友之间的联系和交流,促进了校友资源的整合和共享。同时,他获得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这一荣誉称号,表明他在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展现了一名律师的社会责任感和担当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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