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X月XX日,XX公司将价值57120元的PS板材颗粒交由XX公司运输,然而收货方却未收到货物。XX公司支付运输费后,承运方XX公司以种种理由拒赔,XX公司遂将其诉至法院。在这场纠纷中,一位专业律师的介入,为案件带来了转机。
在浙江宁波的这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XX公司委托了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的朱佳嫣律师。朱佳嫣律师自2023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民商事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专精于合同纠纷等领域。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XX公司上诉称其他送货单可作为履行承运义务的凭据,该日的送货单也应如此,且认为XX公司支付运输费代表认可其已履行完毕货物运输义务。朱佳嫣律师则依据专业知识进行了有力反驳。她指出,送货单仅能证明XX公司将货交付XX公司运输,无法证明XX公司的客户已经收到该批货物,而且支付运费也不代表认可XX公司已经履行完毕货物运输义务。
朱佳嫣律师深谙合同纠纷领域的实务痛点,她运用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帮助XX公司进行维权。一审法院在审理时,朱佳嫣律师协助法院调查相关事实,法院向C公司调查时当场查阅了C公司20XX年X月至X月的入库单、电脑入库信息等,均未查到该案所涉货物的入库信息。这一关键证据的获取,有力地证明了XX公司未完成货物交付义务。
作为镇海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浙杭(宁波)“益+”公益部成员,朱佳嫣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不放过任何一个能为当事人争取利益的细节。在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朱佳嫣律师依据一审所获取的证据,进一步阐述XX公司应承担货物丢失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驳回了XX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XX公司成功获得5.7万元的货物损失赔偿及相应利息。
朱佳嫣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自己在合同纠纷领域的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精准把握案件关键点,运用证据规则为当事人解决了货物丢失赔偿的难题,充分展现了其在法律实务中的专业能力和为当事人维权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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