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融资政策有什么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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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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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大力推进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息共享和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加强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管理,健全正向激励机制,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加强信贷政策指导,继续完善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
小微企业融资政策有什么规定?

由于我国推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很多人开始通过开办小型公司的方式实现自己的创业梦想。国家不仅在宣传上号召人们创业,而且在具体的政策方面也对于小微企业有所倾斜,这在很大程度上方便了小微企业的运行。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总结了小微企业融资政策。

一、小微企业融资政策

1、人民银行多措并举,优化小微企业融资环境: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加强信贷政策指导,督促金融机构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完善市场化融资环境,拓宽中小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持续开展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小微企业融资的可获得性。

2、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因地制宜,拓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空间:加强整体规划,优化各地小微企业融资环境;推动银企对接,为小微企业融资架桥铺路;推进改革试验,探索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系。

3、金融机构与时俱进,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创新:建立小微企业专属服务模式,提高小微企业融资效率;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提升小微企业融资获得率。

二、小微企业融资制度建设

(一)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在区间调控的基础上合理实施定向调控。继续完善合意贷款管理机制,积极实施差别化的存款准备金率政策,加强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管理,健全正向激励机制,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

(二)加强信贷政策指导,继续完善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创新评估结果运用方式,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进一步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加大对重点人群就业创业支持力度。

(三)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积极筹建互联网金融的全国性行业自律组织,做好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相关工作,发挥其在支持“三农”、小微企业等领域的重要作用。

(四)切实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继续推动债券市场产品和体制机制创新,推动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供应链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筹集资金,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券,并确保发债所筹资金真正用于小微企业贷款,使债券市场在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五)大力推进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息共享和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开展小微企业信用培植工程,建立小微企业信用评价和信息通报制度,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良好信用环境,促进小微企业融资发展。

综上所述,我国关于小微企业融资政策是比较好的,主要是通过人民银行为小微企业提供优厚的融资条件,完善小微企业的信用信息建设,使得小微企业可以通过信用进行融资担保,解决融资难题。对于这方面如果还有疑问,请您咨询律图律师们,他们会给您更为详细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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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叠加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能否叠加享受,目前暂无明确政策规定。但根据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叠加享受的情况,笔者认为,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能否叠加享受,也应该可以参照财税〔2009〕6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可以和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以及其他专项等优惠政策中的一项或多项叠加享受。如从事符合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企业,在享受减半征税期内,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加计扣除项目,也应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需要说明的是,财税〔2008〕21号文件
第二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况,事实上也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叠加享受的范畴。  企业所得税优惠叠加享受与分别享受的区别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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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乙。取得的500万元以下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享受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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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方式有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方式有哪些
(一)无形资产担保贷款
据相关法律规定,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无形资产能作为贷款质押物。
(二)自然人担保
自然人担保可采取抵押、应享受的利益质押、抵押加保证三种方式。可作抵押的财产包括个人一切的房产、土地使用权和交通运输工具等。但若借钱方逾期偿还贷款,银行将会追究担保人的担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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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企业的产品有可靠的销路,但在自身资本金不足、财务管理基础较差、能提供的担保品或寻求第三方担保比较困难的情况下,银行能根据销售合同,对其产品的购买方提供贷款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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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抵押加保证:是指贷款人在借款人尚未取得所购房屋产权的基础上,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人作为贷款担保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目前,一般要求所购房屋的开发商为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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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叠加  按照财税〔2009〕69号文件的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不得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叠加享受,比如正处于减半征税的外资企业,即便是被批准为高新技术企业,也不能在享受15%的低税率优惠的基础上再减半征税。但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可以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以及其他专项等优惠政策中的一项或多项叠加享受。下面举例予以说明。  外资企业甲。是一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2009年收入总额1500万元,成本费用发生额为900万元,其中2009年度研究开发新产品发生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合计100万元。甲。2009年处于减半征税期,其研发费用、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均符合相关规定。  甲。应纳税额计算过程是:
首先,计税收入可以减按收入总额的90%计算,即1500×90%=13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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