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都认为遗失物和遗忘物是一样的,但其是两者之间在主观意识及行为意义还有承担的法律责任上面都有着一定程度的区别。甚至会严重到追究其刑事责任,那么到底什么是遗忘物与遗失物?怎么区分遗失物和遗忘物?以下是做的相关介绍。
一、什么是遗失物与遗忘物
1、遗失物
遗失物指非基于遗失人的意志而暂时丧失占有的物,遗失物只能是动产,遗失物的拾得属于事实行为,不以拾得人有行为能力为必要。遗失物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存在遗失的问题。遗失物也不是无主财产,只不过是所有人丧失了对于物的占有,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至于所有人丧失对于物的占有的情况,则有种种不同。一般是所有人自己因某种原因遗失;还有其他的情况,例如直接占有人将物遗丢失,对于间接占有人即所有人来讲,是为遗失物。再如,无行为能力的所有人将物抛弃,因他欠缺意思能力,就不成立所有权的抛弃。但是所有人为了安全的目的或者其他考虑,将物品埋藏于土地之中或放置于一定的隐秘的场所,这时所有人并没有丧失对于物的占有,因此并不是遗失物,如果因年长日久,所有人忘其所在,则为埋藏物或者隐藏物。
2、遗忘物
遗忘物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有意识地将所持财物放在某处,因一时疏忽忘记拿走,而暂时失去控制的财物。其特征是遗忘的时间短,物主一般会很快回想起来遗忘物的时间和地点。
二、遗失物和遗忘物的区别
1、持有人因疏忽而完全丧失了对财物的实际控制力,且持有人通常难以回忆起财物的确切失落地点。相比较而言,遗忘物的持有人一般都能回忆起财物的确切遗失地点。因而二者的失主在丧失对财物的控制支配力的程度上是有区别的。
2、因持有人将财物丢失于公共活动空间,任何第三人发现后都有权拾得。根据我国刑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拾得他人遗失物的,应当归还失主,拾得者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应由失主偿还。对于拒不返还他人遗失物的行为,应当按照不当得利行为,追究其侵权的民事责任。而对于拒不交出他人遗忘物的,则应当以侵占罪论处。之所以不能将刑法上的遗忘物扩大为包括遗失物在内,是因为无论从侵占罪立法过程还是从法律用语的规范性角度而言,遗失物与遗忘物都有其约定俗成的含义。
当然不管是遗失物还是遗忘物,如果非法占据他人的财产,拒不交还的都将会受到一定的法律责任,以及道德的遣责。但是在任何情况下请一定要将两者区分开来,因为一个要承担的可能是民事责任一个要承担的可能是刑事责任。所以对于怎么区分遗失物和遗忘物还是要根据不同人的行为和心理来做更加具体的判断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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