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罪商品认定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7-09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4人
专家导读 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ArticleTitle}

传销罪是一种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为名的,实际是引诱参与者缴纳费用或者是欺骗加入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然后通过参与人数的逐步壮大来从参与者身上捞取利益,按照顺序分成不同阶级,以不正当的手段控制参与者,传销罪商品认定是怎样的呢?

传销罪商品认定
  《意见》第3条明确了刑法第224条之一规定的“骗取财物”的认定问题,即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224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根据刑法的规定,“骗取财物”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构成要件之一,这也是传销活动的最本质特征,传销活动的一切目的都是为了骗取财物。实践中有意见认为“骗取财物”的认定需要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需要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承认被骗或者报案。经研究认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不能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同于侵犯财产犯罪

“骗取财物”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实践中应主要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方式加以认定和把握,只要行为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手段,如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等欺诈手段,实施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并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从中非法获利的,即应认定为“骗取财物”。
  除了传销罪商品认定以外,由于传销活动的特殊性,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既是实施传销行为的违法者,又是传销活动的受害者,有的受到蛊惑蒙蔽,被“洗脑”丧失判断力,无法认清其欺诈本质,有的虽然了解传销活动的虚伪性、欺骗性,但沉湎于快速发财的梦幻中自愿参加,并不承认被骗。因此,这里明确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罪名的适用
  《意见》第6条明确了相关罪名的适用问题,明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主要考虑是:目前,非法集资往往使用传销手法,传销活动也越来越多脱离实物,以“原始股投资”、“基金发售”、“资本运作”等形式出现,导致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相互交织。

司法实践中,不同地方对此定性处理不一,既关系到对参与人员涉案身份、行为的认定和涉案财物的处置,又影响到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法律的严肃性。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实施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多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处断。

传销罪主要是以不正当手段欺骗引导参与者购买商品,所以传销罪商品认定是司法定罪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但由于传销有各种不同的形式,所以对于传销商品的认定在目前的法律规定中也有不断变换,不断更新,针对不同的犯罪行为完善法律体系。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1k字,预估阅读时间11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992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传销罪商品认定是怎样的
一键咨询
  •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243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312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173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224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058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776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230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64****650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082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132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653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226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285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366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530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虚假宣传销售商品房怎么办
1、可以拿着相关的证据到房地产管理局、工商行政机关进行投诉。2、业主们自发的组成维权联盟小组,集体搜集开发商存在违法违规的证据,然后集体委托代理律师进行集体起诉。3、通过媒体、舆论来维权。
10w+浏览
房产纠纷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认定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认定标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进行销售。经销金额较大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该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可以是任何单位和个人;
侵犯的客体为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商标管理秩序;
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的。如果行为人不知情,不构成本罪;
客观方面必须具有经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且经销金额较大的行为。经销包括批发、零售、代销等形式。对于犯罪嫌疑人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时是否明知的认定,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认定,只要能证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销售的是仿冒品的,即可以认定为明知。
所谓销售,是指以采购、推销、出售或兜售等方法将商品出卖给他人的行为,包括批发和零售、请人代销、委托销售等多种形式。无论行为人采取哪一种形式,只要销售金额数额达到较大,即构成本罪。
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销售金额数额必须达到较大,才构成犯罪。
对于该罪的认定标准:
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商品购销合同样本是怎样的?商品购销合同怎么写?
只要双方当事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认真履行,如果一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方违约后,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诉。《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广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0w+浏览
合同事务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992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传销活动要怎么样认定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传销活动要怎么样认定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怎么认定的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多少年 1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一)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权人依法对自己已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它构成我国商标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我国商标法明确指出要保护商标专用权。对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有的表现为生产或制造假冒商标,有的表现为销售假冒商标,在实际生产中,较多的是销售明知是假冒商标的商品,这些都无一例外地侵害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而且销售明知是假冒商标的商品,在客观上使得大量的伪、劣、次产品投入市场,对名优产品及其他同类产品造成冲击,造成消费者难辨真伪、上当受骗,严重的还会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威胁,严重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虽然自己本身并没有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但其行为使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直接流向消费者,危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同时在经济上支持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犯罪分子,使犯罪分子心理上得到强化,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 38 条明确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之一。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这种商品多属伪、劣、次甚至有害物品。所谓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即必须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商品。如果故意销售的商品是假冒非注册商标伪商品,或者与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展于同一种,就不能构成故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二)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销售,是指以采购、推销、出售或兜售等方法将商品出卖给他人的行为,包括批发和零售、请人代销、委托销售等多种形式。无论行为人采取哪一种形式,只要销售金额数额达到较大,即构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销售的商品不应是自己生产、制造或加工的商品。倘若销售的不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如是没有商标的商品,或者虽有商标但不是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虽有注册商标但不是他人而是自己的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虽有他人注册商标但不是使用在与该商品相同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的商品等,则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在自己的商品上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之后又加以出售,构成犯罪的,则分别触犯了两个罪名,两者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但从二者的法定刑来看,两者处罚相同,难以说出谁轻谁重。考虑到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是其假冒商标行为的后续及延伸,因此,对假冒商标后又加以出售的,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为宜,处罚则应从重,不能数罪并罚。如果与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分子事先通谋,事后对假冒商标的商品代为销售的,也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犯。 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销售金额数额必须达到较大,才构成犯罪。虽有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但销售金额不属于数大,不构成本罪。所谓销售金额,是指销售者出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没有扣除成本、税收等的所有违法收入。它既不同于违法所得,后者是扣除成本的实际获利数额,也不等同于经营数额,行为人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完全卖出,销售金额就是经营数额。如果没有卖出就被查获,这里则只有经营数额而无销售金额。没有销售金额或者虽有销售金额但数额不大,一般不能以犯罪论处,但这并非绝对不能按犯罪处理。如果犯罪情节恶劣,如屡教不改,或者一旦出售销售金额将特别巨大,危害严重的,则应以本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应指出,已经销出,但购买人因种种原因还未付给销售金额,则不是没有销售金额,对之,构成犯罪,应是既遂,而非未遂。 (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构成本罪的主体。就自然人而言,只要行为人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故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就可构成。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故意销售给他人。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对“明知”的范围不能要求过于狭窄,“明知”并不等于 “确知”,只要行为人应该知道所销售商品是假货即可。这是由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流通是处于非法状态,经营者在交易时往往是心领神会,无须挑明,另外还可避免有些不法分子借口不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逃避法律制裁。司法实践中认定“明知”的标准主要是, (1)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曾被告知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2) 销售商品的进价和质量明显低于市场上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商品的进价和质量; (3) 根据行为人本人的经验和知识,能够知道自已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如何认定 (一)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构成,过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故意销售与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类的假冒产品、故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不大,其社会危害性较小不构成犯罪的,应按照《商标法》第 39 条的规定处理。只有数额较大,如达到二万元,才能按犯罪处理。 (二) 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 1 、侵害的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其中,侵犯商标专用权是主要方面。而后者侵害的客体是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中,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主要方面。 2 、客观要件不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 5 万元以上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有两种情况值得注意,其一是行为人不知道所销售的商品上的商标是假冒商标而在产品中掺杂、掺假,然后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 5 万元以上的,只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其二是行为人明知所销售的商品上的商标是假冒商品,且在所售产品中掺杂、掺假的,销售金额达 5 万元以上的,该如何处理了能否按想象竞合犯处理 ? 我们认为,这种情况不能按想象竞合犯处理,因为这种情况下的行为人是先后出于两个不同的故意,实施了性质不同的两个行为,只不过,这两个行为有程度上的重合,相似于一个行为人在犯了伤害罪的基础上又出于的故意将被害人致死的情况,这确是实质上的数罪,但因两个行为有吸收与被吸收的关系,故只以吸收行为所构成的罪论处,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论处。 (三) 本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界限 根据本法第213条的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区别主要是:1 、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注册的商标。2 、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行为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假冒注册商标罪却表现为行为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实践中,有两种情况不好认定,一种情况是,行为人未经注册所有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后,又将该种商品出售,获取非法利益,该如何定性?我们认为,这属于吸收犯,前行为是吸收行为,后行为是被吸收行为,前后两种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整个犯罪过程,彼此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后行为是前行为的必然结果。这种情况只按假冒注册商标罪一罪认定,而不再认定为两罪实行并罚。另一种情况是,数个行为人出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共同故意,分工协作,有的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的销售这类商品,该如何定性?我们认为,这种情况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是假冒注册商标共同犯罪的一个组成部分,只能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一罪认定,销售这类商品的人实际上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犯。
传销罪的认定标准,组织领导传销罪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组织、领导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活动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24条之一的规定,犯组织领导活动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除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四条的规定,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第一,组织、领导的参与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第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活动人员缴纳的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第三,曾因组织、领导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第四,造成参与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第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传销活动应该怎样认定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传销活动应该怎样认定问题带来帮助。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我一哥哥想要注册一个商标,可会出现一些问题,所以想要咨询一下律师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销售,是指以采购、推销、出售或兜售等方法将商品出卖给他人的行为,包括批发和零售、请人代销、委托销售等多种形式。无论行为人采取哪一种形式,只要销售金额数额达到较大,即构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销售的商品不应是自己生产、制造或加工的商品。倘若销售的不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如是没有商标的商品,或者虽有商标但不是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虽有注册商标但不是他人而是自己的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虽有他人注册商标但不是使用在与该商品相同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的商品等,则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在自己的商品上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之后又加以出售,构成犯罪的,则分别触犯了两个罪名,两者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但从二者的法定刑来看,两者处罚相同,难以说出谁轻谁重。考虑到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是其假冒商标行为的后续及延伸,因此,对假冒商标后又加以出售的,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为宜,处罚则应从重,不能数罪并罚。如果与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分子事先通谋,事后对假冒商标的商品代为销售的,也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犯。
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销售金额数额必须达到较大,才构成犯罪。虽有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但销售金额不属于数大,不构成本罪。所谓销售金额,是指销售者出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没有扣除成本、税收等的所有违法收入。它既不同于违法所得,后者是扣除成本的实际获利数额,也不等同于经营数额,行为人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完全卖出,销售金额就是经营数额。如果没有卖出就被查获,这里则只有经营数额而无销售金额。没有销售金额或者虽有销售金额但数额不大,一般不能以犯罪论处,但这并非绝对不能按犯罪处理。如果犯罪情节恶劣,如屡教不改,或者一旦出售销售金额将特别巨大,危害严重的,则应以本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应指出,已经销出,但购买人因种种原因还未付给销售金额,则不是没有销售金额,对之,构成犯罪,应是既遂,而非未遂。
你好。我想了解一下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认定是怎么样的,希望能找到有关于这方面的答案。谢谢。
[律师回复]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的定罪量刑标准,具体考量的依据就是“货值金额”的大小,但没有规定“货值金额”的计算方法。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一》)规定按照标价、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估价机构确定等递进式方法计算。而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二》)又规定
首先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再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两种计算方式存在较大差异:《解释一》标价与市场中间价格是递进关系,而《解释二》标价与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是选择关系;《解释一》市场中间价格是同类合格产品的价格,而《解释二》是被侵权产品的价格;穷尽各种办法仍然无法查清时,《解释一》规定可以委托估价机构确定,《解释二》则直接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计算。   在司法实践中,“货值金额”的计算方法也不尽一致,一般是四种计算方法:一是有标价的,直接按标价计算;二是没有标价的,如果能查明行为人销售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则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三是既没有标价,又无法查明行为人的实际销售价格的,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鉴定根据则按照同类假冒商品或正品的市场中间价计算;四是在市场上购买同类侵权产品所获得的相关价格凭证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相关价格凭证(如从其他案件中发现的与本案相同的侵权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等材料)。   严格分析《解释一》和《解释二》的计算方法,实际上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中“货值金额”的计算均不能完全适用。《解释一》适用的对象是未销售的伪劣产品,不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的客体不同,而且在罪名设置和犯罪性质上存在较大差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一个罪名,典型的数额犯;而假冒注册商标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两个罪名,分别属于情节犯和数额犯。《解释二》规定的是“非法经营数额”,适用的对象是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等情节犯,而对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数额犯,由于法条规定的是“违法所得数额”和“销售金额”,似也没有适用的余地。当然,如果不严格区分“非法经营数额”和“销售金额”,认为前者在内涵和外延上包含后者,则可以适用。司法实践中计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销售部分的“货值金额”,应结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特点和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需要,参照两个解释特别是《解释二》的精神适用。   
首先,应当努力查明实际销售价格。刑法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确定为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的“销售金额”,就在于“销售金额”能从量上直观反映行为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规模、行为持续时间、危害范围以及行为人的非难可能性。实践中行为人一般是先定价后销售,故尚未销售部分同样存在销售价格,司法机关可综合销售单、进货单、送货单、记账单、销售价格表等书证,嫌疑人的供述,购买商的证言,结合其购买原材料的价格、生产成本以及市场上同类假冒商品的价格查明。   
其次,按标价计算是次要选择。标价计算固然具有直观便利、省去公诉部门证明负担等优点,但标价本身的不确定性会带来处理结果的巨大差异:有时行为人为了树立产品形象或者采用营销策略,故意贴高标价,如果按标价计算显然对行为人不利,也不公平;有时行为人为逃避处罚或者避税,故意标价很低,而其实际销售价格远远高于标价,这时如果按标价计算则又可能会轻纵行为人。因此,只有当实际销售价格难以查明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   
最后,对没有标价和难以查清实际销售价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司法机关当然可以委托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据假冒商品实物状况并结合市场调查同类物品中间价格情况作出估价鉴定。至于市场中间价格的计价依据,应采纳假冒商品的市场中间价,还是被假冒正品的市场中间价,则应取决于实际销售价格与正品价格的差距大小。通常情况下,行为人以假乱真,销售伪而不劣的商品,销售定价会与正品的价格相当,消费者会误认为是正品而购买,这不仅会给权利人的正常市场份额带来损失,也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所以无论是从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还是消费者的利益出发,应当以正品的价格计算。但对于知假买假型销售行为,行为人的销售定价远低于正品的价格,消费者一般也明知是假名牌,不可能支付正品的价格,这时如果仍然以正品的价格计算就会带来量刑的不均衡:行为人已经销售的既遂部分按照较低的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没有销售的未遂部分反而按照更高的正品价格计算,很可能使得对有实际销售行为的量刑反而低于对无实际销售行为的量刑,而前者的社会危害性显然大于后者。因此应按照假冒商品的市场中间价计算。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992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传播淫秽物品的传播认定是怎样的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传播方式包括播放、出借、运输、携带、展览、发表、邮寄以及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传播行为等。以上八种行为,都必须是不以牟利为目的,如果以牟利为目的,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此外,必须是“情节严重”才构成此罪。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新刑法对于销售明知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这种犯罪是《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中增加的一种新犯罪,修改刑法时纳入刑法中。刑法原没有这种犯罪的规定,司法实践中,遇有这种情况,情节严重的依照假冒注册商标罪定量刑。为了严厉惩治这种犯罪行为,补充规定单位罪名,以便惩治那些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而销售明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这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
1)犯罪主体是从事批发、供销、零售等经营活动个人或者单位。(
2)犯罪客体是他人注册商标权。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与假冒注册商标者共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所有权。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犯罪人明知是假冒注册的商品而销售,广大消费者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
3)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故意销售,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的行为,不构成本罪。在认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吕罪时,应注意将其与销赃罪加以区别。本罪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而销赃罪销售的是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
4)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具有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具体表现是故意采购、推销、出售或者兜售假冒注册商品的行为。只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数额较大按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是指违法所得2~5万元以上的。
亲戚涉嫌销售商品罪的规定,不知道认定是怎么回事的,所以请问一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认定的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本法第 213 条的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区别主要是:1 、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注册的商标。2 、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行为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假冒注册商标罪却表现为行为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实践中,有两种情况不好认定,一种情况是,行为人未经注册所有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后,又将该种商品出售,获取非法利益,该如何定性?我们认为,这属于吸收犯,前行为是吸收行为,后行为是被吸收行为,前后两种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整个犯罪过程,彼此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后行为是前行为的必然结果。这种情况只按假冒注册商标罪一罪认定,而不再认定为两罪实行并罚。另一种情况是,数个行为人出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共同故意,分工协作,有的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的销售这类商品,该如何定性?我们认为,这种情况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是假冒注册商标共同犯罪的一个组成部分,只能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一罪认定,销售这类商品的人实际上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犯。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犯罪辩护 > 传销罪商品认定是怎样的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