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民商律师杨向东:擅办医疗损害与行政复议案件

最新修订 | 2026-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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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向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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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杨向东自2022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超100件案件。服务方向为民商、公司金融、行政领域,尤其专精医疗损害案件和行政复议。曾代理医疗纠纷引发的行政处罚争议案,精准把握争议焦点助力维权,还担任多家单位法律顾问。
陕西西安民商律师杨向东:擅办医疗损害与行政复议案件

个人教育背景

杨向东拥有法学学士学位,接受过系统且专业的法学教育。这为他进入法律领域,开展各项法律业务奠定了坚实的理论根基,使其在面对复杂的法律条文和案件情况时,能够准确地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分析和判断。

部队服役经历

杨向东曾服役于某部。在部队里,他接受了严格的军事训练和纪律约束。这些经历培养了他坚韧不拔的意志,让他在面对困难和挑战时不轻易退缩;高度的责任感使他对待每一项法律事务都认真负责;出色的团队协作精神也有助于他与律所同事共同处理复杂案件,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律所任职情况

目前杨向东是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行政与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以及合伙人律师。在律所,凭借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他能在行政与医疗法律专业方面发挥领导和指导作用,带领团队处理各类与之相关的法律事务,推动律所相关业务的发展。

案件总体情况

从2022年执业至今,杨向东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件。他深耕于侵权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40余件,其中医疗损害案件占比约50%。在合同纠纷等细分类型案件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领域承办案件达20件,主要集中在行政复议,占比约60%,并且熟悉公司金融等关联案件处理

担任法律顾问

杨向东担任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西安市红会医院、西安市儿童医院等众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在与这些单位的合作中,他深入了解各单位业务特点和法律需求,提供从日常合同审查、合规咨询到重大决策法律风险评估等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帮助单位预防和应对法律风险。此外,在20202023年他还担任空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法律顾问,为医院日常运营、医疗纠纷处理等提供法律支持。

参与伦理工作

杨向东身为西安市第三医院临床伦理委员会委员和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伦理委员会委员,积极参与医院临床伦理问题的讨论和决策。他运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确保医院的临床研究和医疗实践符合伦理道德和法律法规要求,促进医疗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法院调解工作

作为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杨向东凭借出色的沟通协调能力和丰富法律经验参与法院调解工作。他在当事人之间搭建沟通桥梁,促使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和解,有效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减轻了法院审判压力,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劳动监督工作

杨向东担任西安市第三医院工会劳动监督员,密切关注医院员工的劳动权益保障情况,监督医院劳动规章制度的执行。他的工作为员工和医院之间创造了和谐的劳动关系,既保障了员工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医院的稳定发展。

典型案例背景

2022年5月,患者李XX在某村卫生室接受诊疗过程中经抢救无效死亡,引发医患纠纷。患者家属认为卫生室存在多项违法违规行为,于2023年11月两次向所在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交《行政履职申请书》,要求对卫生室涉嫌“未按规定书写、伪造病历”及“未按规定告知并封存病历和现场实物”等行为依法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

首次处罚复议

2023年12月,卫健委答复称已就卫生室“未按规范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作出警告及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家属于2024年1月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该处罚未全面涵盖涉事违法行为,遂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首次复议结果

2024年2月,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认定,卫生室在患者死亡后封存现场实物时未通知家属到场,涉嫌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原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依法予以撤销,并责令卫健委于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再次处罚争议

2024年4月,卫健委重新调查后再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仍仅依据“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一项事实,处以警告及罚款1万元,内容与前次被撤销的处罚决定完全一致。家属认为卫健委涉嫌违反法定程序、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再次委托杨向东所在律师团队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律师代理策略

接受委托后,杨向东团队未局限于处罚幅度或单项违法事实的争议,从依法行政与全面履职的维度制定了清晰的代理策略。一方面紧扣复议撤销理由,指出首次行政复议决定已明确认定卫生室存在“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的违法嫌疑,卫健委在重新调查过程中有核查并处理该嫌疑行为的法定义务,不得自行回避或不予认定。另一方面体系化梳理法律依据,论证“未履行告知义务”属独立违法行为,指出“书写病历”与“告知封存规定并共同实施封存”属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发生后应分别履行的法定义务,卫健委第二次处罚仅处理前者未对后者认定,属“选择性执法”,未能全面贯彻该条例立法宗旨。此外,还运用行政机关自认证据,固定关键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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