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律师简介与执业范围
张宓律师自2019年起在南通执业,执业证号为1320xxxxxxxxx8635,就职于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她拥有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位,现任该律所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法律事务部副主任等多个职务,还是南通科技职业学院法学教师、南通市第二中学法制副校长。张宓律师专注于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婚姻家事与分家析产、公司法律顾问服务等领域,近两年主持研究并完成多项课题,每年参与多场法律类讲座。
二、劳动争议案件详情
原告石某某因与被告天某某某装备(江苏XX公司、南通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提起诉讼,张宓律师与范某某律师作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此案。原告主张两被告未支付其2023年度及2024年度绩效奖金、加班工资及未休年假工资,两被告则提出部分请求已超仲裁时效、公司亏损不发放绩效奖金等辩称。
三、案件审理过程
法院于2025年6月19日立案,先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理中,法院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审查劳动关系转移、绩效奖金发放依据、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年休假工资时效等焦点问题。因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法院将关联案件合并审理。
四、案件判决结果及理由
判决结果为被告XX公司支付原告2023年度绩效奖金53,306.3元;被告长某公司支付原告2024年度绩效奖金79,873.22元、加班工资3,077.16元、年休假工资2,225.29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各负担5元。判决理由包括仲裁时效问题、绩效奖金发放规定的告知情况、加班工资计算标准以及两被告责任划分等。在2023年度绩效奖金方面,原告主张权利未超仲裁时效,被告未举证证明绩效奖金发放办法经民主程序制定及告知劳动者;2024年度绩效奖金,被告未举证证明离职员工不参与绩效考核的规定已告知劳动者;加班工资按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年休假工资2023年部分超仲裁时效不予支持,2024年剩余1天未休应支付相应工资;两被告不承担连带责任。
通过此案,张宓律师在劳动争议领域展现出专业的法律素养和务实的办案能力,用法律为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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