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走民事对不对?

最新修订 | 202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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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由于非法集资是刑事案件,故而非法集资无法民事诉讼,受害者若想得到法律帮助,是需要提其刑事诉讼的。但是若满足条件的,可以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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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非法集资案件多是由于单位或者团体有组织的进行的,故而在生活中由于他人实施非法集资行为而受到侵害的期情形是十分常见的,在遭受财产损失后,有些朋友可能会想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解决,那么,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非法集资走民事对不对?

一、非法集资走民事对不对?

由于非法集资是刑事案件,故而非法集资无法民事诉讼,受害者若想得到法律帮助,是需要提其刑事诉讼的。但是若满足条件的,可以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程序,明确省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依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247号)和《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

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07〕4号)等制定本操作流程。

第二条 本操作流程所指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主要特征为: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第三条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指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二)属地管理。非法集资案件查处实行属地管理,涉案地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案件的受理、调查、立案、认定和处置善后等工作。

(三)依法查处。省级人民政府及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权限,依法查处非法集资活动,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法处置。

(四)及时果断。省级人民政府及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处置,从源头上防止非法集资活动的蔓延。

(五)协作配合。省级人民政府及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在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互通信息、资源共享,形成处置合力。

(六)积极稳妥。省级人民政府应积极稳妥地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条 本操作流程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一般性操作规范,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制订本辖区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行业主(监)管部门一线把关,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或组织领导机构(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

第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辖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

(二)组织、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制定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目标和规划。

(三)制定完善本辖区处置非法集资地方政府规章和行业技术标准。

(四)负责本辖区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和风险排查。

(五)负责本辖区非法集资案件的性质认定、查处和处置善后。

(六)组织本辖区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

(七)负责预防和处置因非法集资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八)负责本辖区非法集资案件的信息统计和重大情况的上报工作。

第七条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在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二)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建立处置非法集资的有关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

(三)组织、协调对处置非法集资的相关法律法规提出起草和修改建议。

(四)组织开展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进行性质认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一)基本职责:

1、负责对非法集资案件处置提供法律政策、处置预案、处置善后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指导。

2、建立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制度。

3、完善行业监督管理制度和行业技术标准。

4、做好本行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

5、负责调查核实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线索。

6、对需要认定的非法集资案件性质进行行业认定。

7、配合省级人民政府做好非法集资案件的查处取缔和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工作。

8、联席会议布置的其他工作。

(二)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1、宣传主管部门:负责新闻媒体对涉嫌非法集资宣传的管理;组织开展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对证据确凿、危害严重的非法集资案件依法予以报道,营造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的舆论氛围。

2、公安机关:受理单位或个人举报、报案、移送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对非法集资活动单位或个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查询、冻结、扣押涉案资产,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协助省级人民政府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3、财政和税务部门: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的财务监督等工作;税务部门要协助掌握和提供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税收缴纳方面的有关线索,及时查处涉嫌非法集资企业违反税法行为,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的税务监督等工作。

4、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单位或个人的金融资产依法进行监测;配合省级人民政府及公安、工商、司法等部门对非法集资案件进行查处与取缔等工作。

5、工商部门:加强对媒体广告发布情况的监测和检查,依法查处涉及非法集资活动的违法广告;依法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的监管;依照有关部门的认定意见,对非法集资的企业予以处罚等工作。

6、人民法院:负责非法集资案件的受理、审判和执行工作;对非法集资案件审理活动中的法律适用问题适时制订司法解释;积极参与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需要协调的事项;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处置非法集资案件的宣传工作;为打击非法集资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等工作。

7、检察机关:依法做好非法集资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联系,积极参与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需要协调的事项;为非法集资案件办理工作中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和指导等工作。

(三)其他成员单位职责:

根据联席会议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处置非法集资和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邀请成员单位以外的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共同做好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第三章 监测预警

第十条 监测预警实行省级人民政府主导,行业主(监)管部门主办。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健全处置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落实责任部门,做好本辖区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监测预警的领导、组织、协调等工作。

第十一条 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建立处置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制度,落实责任部门和人员。通过单位或个人举报、新闻监督、日常监管等方式,监测预警本行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各类信息。

第十二条 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建立信息采集登记制度,对各类涉嫌非法集资活动信息进行搜集整理。

(一)重视单位或个人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举报,向社会公众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地址等举报方式和渠道,认真受理来信、来访、来电,及时做好登记等工作。

(二)建立审读制度,定期不定期对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公共媒体发布的广告、宣传等经济活动信息进行监测、跟踪和分析,从中发现、识别和判断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信息和线索,根据需要及时通报新闻单位进行正确舆论引导。

(三)在行业履职过程中发现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的,应做好工作记录,收集和保全相关证据。

(四)认真处理上级机关、联席会议、相关单位或异地政府通报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

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除处理来自各方面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外,还要负责做好与部际联席会议、省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报告、通报和交办工作。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直接按规定程序处理单位或个人反映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根据实际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业主(监)管部门通报。

第四章 案件受理

第十五条 案件受理实行属地管理,由行业主(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

第十六条 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受理登记制度,确定部门及人员负责案件的受理工作,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不属于非法集资性质的举报线索,由行业主(监)管部门作出终结受理结论,并向举报人回复。

(二)对管理职责明确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由行业主(监)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受理。

(三)对案情复杂或超出部门管理权限的,由行业主(监)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处置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

(四)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行业主(监)管部门直接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第十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本辖区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受理工作,根据行业主(监)管部门提交的涉嫌非法集资线索情况报告,及时组织公安、工商等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研究处理意见。

(一)对不属于非法集资活动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牵头作出终结受理结论。

(二)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确定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三)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 行业主(监)管部门发现线索或接到举(通)报后,一般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

第五章 调查取证

第十九条 案件调查取证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行业主(监)管部门主办。省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督导各相关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和实际需要,及时开展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调查取证。

第二十条 对案情单一、主(监)管部门职责明确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公安机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开展调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案情复杂、涉及面广、调查难度大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成立联合调查组,确定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开展联合调查取证。

第二十二条 联合调查取证工作可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成立调查组。调查组主要由公安、工商、税务及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参加。

(二)制定调查方案。调查方案包括调查方式、调查内容、调查重点和人员安排等。

(三)实施调查取证。调查组应做好涉案单位或个人涉嫌非法集资证据资料的收集、保全工作,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收集的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现场笔录等。

(四)撰写调查报告。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向省级人民政府报告。对涉嫌犯罪的,将有关调查材料、案卷等资料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三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行业执法调查和专项调查两种方式。

行业执法调查以行业主(监)管部门和工商、税务机关为主,相关部门配合,主要调查涉嫌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

专项调查以公安机关、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为主,相关部门配合,主要对涉嫌单位或个人资金运作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

第二十四条 调查取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涉嫌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

(二)集资方式、数额、范围和人数。

(三)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合同兑付、纳税情况。

(四)高管人员及家庭成员构成、主要社会关系。

(五)涉嫌单位或个人的资金运作情况。

(六)涉嫌单位或个人的主要关联企业情况。

(七)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等。

调查中对涉嫌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市场发展前景进行分析评价,为定性处置工作提供参考。

第二十五条 在案件调查取证期间,省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进行动态监控,防止抽逃、转移、藏匿资金以及主要涉案人员潜逃,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

第二十六条 调查取证工作一般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案情复杂,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调查时间。

第六章 立案侦查

第二十七条 立案侦查由公安机关主办,行业主(监)管部门配合。省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立案侦查的组织领导,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根据举报、报案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线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侦查,并向省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需相关主(监)管部门配合的,可商有关部门或通过省级人民政府协调。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区域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侦查工作需要其他地区公安机关予以配合的,由上级公安机关负责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特大涉嫌非法集资案件侦查工作需要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予以配合的,由公安部负责协调。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在侦查重大案件过程中认为需检察院、法院提供业务支持的,可直接或通过省级人民政府进行协商。

第七章 性质认定

第三十二条 性质认定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依法进行认定。

第三十三条 对于法律规定明确、性质无争议的非法集资案件,公安、司法机关可依职权直接认定和处理。公安、司法机关认为需要行业主(监)管部门出具行政认定意见的,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应根据证据材料作出是否符合行业技术标准的行政认定意见。

第三十四条 行业主(监)管部门可依据调查情况和有关规定,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直接作出性质认定。

第三十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可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的方式,对以下涉嫌非法集资活动进行性质认定:

(一)联合调查组提交的。

(二)公安、司法机关认为需要,但行业主(监)管部门难以定性的。

(三)下级人民政府上报的认定申请。

联席会议在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出具行业技术标准认定意见的基础上组织认定,有关部门依法出具认定结论。

第三十六条 对于重大且跨区域的非法集资案件,省级人民政府难以进行性质认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07〕4号)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性质认定意见一般应在收到性质认定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

第八章 处置善后

第三十八条 案发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非法集资案件的处置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第三十九条 对情节较轻、社会影响较小、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有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案件,由省级人民政府责令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立即停止非法集资活动,指导、督促其限期完成集资款的清理和清退。

第四十条 除第三十九条所述案件处置方式外,非法集资案件一般处置程序为:

(一)成立专案组。

(二)制定处置方案。

(三)公告取缔。

(四)债权债务申报登记和确认。

(五)资产负债审计和资产评估。

(六)资产清收、保全和实物资产的变现。

(七)集资款项清退。

第四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成立专案组。专案组可根据需要下设综合协调、资金核查、债务清偿、侦查保卫、宣传接待等若干工作小组。

第四十二条 专案组应制定处置方案。处置方案应包括:组织领导、职责分工、处置原则、纪律要求和突发事件处置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 明确处置非法集资债权债务清理清退主体。

(一)有行业主(监)管部门、挂靠单位、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案发地省级人民政府组织上述单位负责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工作。

(二)没有行业主(监)管部门、挂靠单位、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案发地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工商等有关部门负责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工作。

第四十四条 案发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非法集资活动的取缔和公告工作。

第四十五条 债权债务申报、登记、确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告债权债务申报事宜。

(二)接受债权债务的申报。申报人持本人合法有效证件、集资合同、收款收据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办理债权债务申报手续。

(三)专案组对债权人身份、集资数额等资料进行甄别确认,并逐笔登记集资数额。

第四十六条 专案组应做好集资群众的接待和宣传解释工作。

第四十七条 专案组应指定或聘请中介机构对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的资金来源和用途进行审计,对资产、负债进行评估,形成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第四十八条 专案组通过清收债权、保全资产,以及将公安机关查封、扣押的涉案资产进行公开拍卖等方式变现,用于集资款的清退。

第四十九条 集资款的清退,应根据清理后剩余的资金,按集资参与者集资额比例予以清退。对跨区域案件,由牵头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确定统一的清退比例。

第五十条 清退集资款工作可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协调有关开户银行签订委托清退集资款协议,明确集资款清退工作的操作流程。

(二)解封、归并清退资金。

(三)实施清退。

第五十一条 对跨省(区、市)的非法集资案件,公司注册地在涉案地区的,由公司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公司注册地不在涉案地区的,由涉案金额最多的省级人民政府牵头负责,相关省级人民政府积极配合并负责做好本辖区工作;牵头省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协调其他涉案地区,制定统一的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原则和方案,保证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其他情形的跨省(区、市)案件,由涉案金额最多的省(区、市)牵头,按照统一的原则和方案做好处置善后工作。

第五十二条 在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省级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采取必要措施,有效防范和处置群体性事件。

第五十三条 处置工作完成后,一般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形成处置报告。处置报告主要包括:案件线索、被处置对象基本情况、调查取证及性质认定情况、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处置工作中所采取措施以及处理结果等。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在处置非法集资案件中,要高度重视宣传教育工作,增强社会公众法律意识和识别能力,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活动。

第五十五条 在处置非法集资案件过程中,如发生突发事件,省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及时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五十六条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工作制度,对于失密泄密、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本操作流程由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非法集资的行为是触犯了刑事法律的,民法未对此作出规定,故而在遭受到来自非法集资行为的侵害时,若想得到救助,是需要按照刑事法律规定,走刑事流程的,这也就回答了“非法集资走民事对不对”这个问题。对于受害人来说,想得到救助的第一步,则是收集资料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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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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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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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属于非法集资还是非法集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如何判定是属于民间借贷还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的定义: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资金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或其他骗取集资款的手段,向社会公众大量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和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民间借贷法律给予有限度的保护。 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 (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中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民间借贷法律特征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法律现象,同时又是一种经济法律现象。
你好,我婆婆现在被人骗参与了非法集资活动,被骗了6万块钱,想咨询一下非法集资法律走民事能不能胜诉?可以起诉吗?
[律师回复]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九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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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报案流程怎么走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非法集资报案流程怎么走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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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村民集款,算是非法集资罪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属于非法集资的。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其特点是: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非法集资主要有哪几种?  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289号)的相关规定,“非法集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  
(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6)利用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  怎样识别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的形式多样,隐蔽性和欺骗性越来越强,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有关部门建议:  
1.要人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2.要结合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  
3.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投资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这巨大风险。  
4.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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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集资刻家谱叫非法集资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村民集资刻家谱叫非法集资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 村民集资刻家谱,不属于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集资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以下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三:法律依据:《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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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报案流程怎么走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非法集资报案流程怎么走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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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区分民间借贷是非法集资还是非法集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何判定是属于民间借贷还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的定义: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资金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或其他骗取集资款的手段,向社会公众大量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和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民间借贷法律给予有限度的保护。 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 (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中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民间借贷法律特征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法律现象,同时又是一种经济法律现象。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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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村长想通过民间集资来改善我们村的生活环境,让大家一起行动起来,但有人说这样不经过别人的同意就和非法集资是一样的,所以村长想咨询一下民间集资和非法集资有什么不同点。
[律师回复] 二是一些中介机构参与非法集资,风险集聚,目前社会上各种中介机构种类繁多、数量很大,但监管缺失或不足,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无序发展、恶性竞争,助长了民间融资乱象,积聚了很大的非法集资风险。一些中介机构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用于投资或转借给他人,谋取不法利益,隐患很大,一些地方的风险已经集中暴露。农业专业合作社类非法集资风险开始上升。
近年来全国农业专业合作社发展迅猛,在促进农村农业发展、农民致富方面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但有的农业专业合作社背离办社宗旨,专门从事吸收农民资金和放贷等业务,甚至进行异地吸金和放贷,进行非法集资,直接损害了农民利益,影响农村发展与稳定,甚至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今年上半年全国各地已发生了10余起农业专业合作社引发的非法集资案件。网络借贷诱发非法集资将成为新的案件高发点。
近几年网络借贷迅猛发展,今年初以来更是火爆,新开设的P2P平台数量和贷款规模也都迅速飙升,但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范和规定,该领域的非法集资风险正快速积聚,应及时加强有效规范和引导,防止网络借贷领域成为非法集资“重灾区”。
民间借贷是非法集资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何判定是属于民间借贷还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的定义: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资金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或其他骗取集资款的手段,向社会公众大量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和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民间借贷法律给予有限度的保护。 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 (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中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民间借贷法律特征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法律现象,同时又是一种经济法律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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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集资与非法集资有什么区别?
借贷的目的不同,民间借贷主要是生活原因或是生产经营所需短期的借贷行为;而非法集资是以违法的形式,进行的一种资本的运作,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和金融的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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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朋友最近手里的钱被人忽悠投进了一个项目,后来听说这事非法集资损失,问下民间集资非法集资有什么区别呢?
[律师回复] 根据《指导意见》,对未经社会公开宣传,在单位职工或亲友内部针对特定对象筹集资金的,一般不作为非法集资;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行为人有还款意愿,能及时清退集资款项,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可免予刑事处罚或不作为犯罪处理。
非法集资罪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有主观上的故意;
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是暂时占有、使用的目的,指非法占为已有或使第三方非法占有);
3、必须是非法集资数额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界定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相关法律文件
1、《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六、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十、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十一、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十三、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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