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资历与专长
樊梦怡毕业于南昌大学法学专业,获学士学位。自2012年起在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360xxxxxxxxx1130,服务地址位于江西省九江市经济开发区泰山路一号中星商务大厦19楼。她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其中成功办理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相关案件400余件。同时在建设工程纠纷、经济纠纷等领域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此外,她还担任九江市律师协会奖惩委副主任、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修水九江创业商会监事长、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调解员等职务。
二、经典案例事实
廖XX、王XX、刘XX、冷XX、杨X等人涉嫌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一案受到广泛关注。2014年3月2日晚,冷XX、杨X在汉庭酒店516房间商议出资7000元向廖XX购买55克冰毒。次日凌晨,杨X在王XX陪同下付款,廖XX交付了一包重35克的冰毒。因数量和质量问题,王XX两次用冰糖冒充冰毒掺入毒品中,使重量变为49.11克。随后,廖XX在向日葵KTV被抓获,身上缴获冰毒8.99克;酒店房间内查获上述掺假的冰毒49.11克;王XX在酒店房间被抓获。另外,2014年1、2月期间,刘XX多次向吸毒人员陈X、周X贩卖海洛因共计0.84克。
三、律师辩护观点
樊梦怡律师作为被告人杨X的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了关键的辩护意见。对于从犯认定,律师指出,根据被告人冷XX的供述,毒品是其主动提出购买,再与杨X商量;且杨X供述毒资是与冷XX一人一半,因此认为杨X在非法持有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同时,辩护人还强调被告人杨X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予以考虑。
四、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杨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在主从犯认定方面,法院认为虽然两人在出资、付款等环节作用不同,但非法持有是一种客观持有行为,不宜划分主从犯,因此未采纳樊梦怡律师关于“杨X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过,法院采纳了“被告人杨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的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判处杨X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其他被告人廖XX、王XX、刘XX、冷XX也分别受到了相应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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