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业基本信息
程豪律师执业于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320xxxxxxxxx5934,从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服务地区为南京,其所在律所联系地址为南京市集慧路18号联创科技大厦A座10楼。他不仅是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还是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南京青年律师卓越人才特训营成员以及南京市百名刑辩律师培训工程成员。
执业理念与总体成绩
程豪律师始终秉持认真负责的办案理念,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最高权益。他承办了百余件刑事案件,凭借深厚的刑事法律专业知识和出色的沟通能力,在多起案件中提出的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意见,得到了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采纳,取得了显著的辩护成效。自2013年加入大成以来,一直致力于刑事辩护、民商事纠纷等领域的法律工作,凭借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中交XX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冶XX集团南京公司、南京XX企业有限公司、江苏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多家知名企业提供了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
擅长领域
程豪律师的擅长领域较为广泛,包括刑事辩护与刑事控告、民商事纠纷、婚姻家事等。在刑事领域,他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尤其在金融犯罪、涉税犯罪及职务犯罪等复杂、专业性强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与辩护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深厚的专业造诣。其带领的刑辩团队秉持“快速、专业、有效”的执业理念,以高度的责任心、精湛的业务能力及高效的沟通协调,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高品质的法律服务,并在多起重大、疑难刑事案件中取得了显著成果,包括成功争取案件不予起诉、适用缓刑以及实现罪轻辩护等,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获得荣誉
2019年,程豪律师获得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大成先进专职律师”和“大成公益之星”的称号;2020年,获得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大成先进合伙人”的荣誉。
代表民商案件
在民商事案件方面,程豪律师有多个成功案例。在吴某某与苏某某、南京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中,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为吴某挽回经济损失800万元;在某某(南京)木业有限公司与南京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案中,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为某某木业公司挽回巨额的经济损失;在代理中交XX工程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对方南京XX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中,驳回对方公司所有诉请,为中交公司免于300余万元赔偿责任;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与原公司总经理石某某劳动争议系列劳动争议案件,通过代理公司一审、二审程序,驳回石某某所主张的192万元工资,另案驳回石某某主张的经济赔偿金等130余万元,共计为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挽回经济损失332万余元。上述案件涵盖了房屋拆迁、建设工程、租赁合同、劳动争议等多个民商领域,体现了程豪律师在民商事纠纷处理上的丰富经验和专业能力。
代表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中程豪律师也有诸多成功辩护案例。在全国首例全链条打击侵犯公民停车信息案中,作为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进行有效辩护;在案涉1300万元职务侵占罪案中,为王某某进行辩护,最终辩为挪用资金罪;在全国知名电器企业副总裁及业务部总监职务侵占罪案中,为职务侵占罪的共犯钟某进行有效辩护;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和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二级案中,经成功辩护,均获得了不起诉决定书;在非法经营罪(电视机顶盒)案中,成功辩护,在审查起诉阶段打掉相关鉴定报告,导致最终该案侦查机关作出撤案处理。这些案例涉及不同类型的刑事犯罪,反映出程豪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深度和广度,及其在复杂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结果的能力。
具体案例分析
以黄XX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为例,2009年6月11日,被告单位XX有限公司注册成立,黄XX占股95万元并为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经营和管理。戴XX负责公司财务及部分发货工作,黄XX负责联系采购假冒品牌包装等工作,孙XX等人负责生产线生产及喷涂假冒商标。2018年1月11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协同南京市质监局对该单位厂房及仓库进行查处,查获大量假冒管材、配件。经审计,被告单位自2014年至2018年期间,销售仿冒管材金额巨大。在这个案件中,虽然未明确提及程豪律师在此案中的具体作用,但从他在其他刑事案件中的辩护能力和经验来看,若参与此类案件,很可能凭借其专业知识和辩护技巧,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程豪律师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出色的辩护能力,在刑事和民商领域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法律难题,挽回了经济损失,在南京的法律界有着一定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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