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业背景
李鉴春律师自2009年起开启执业生涯,目前执业于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其执业证号为1411xxxxxxxx70435,服务地区为河南周口,联系地址位于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交通路中段百盛国际大酒店25楼。他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拥有法学学士学位。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多年,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
核心执业领域
李鉴春律师尤为专精于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此类案件占其承办刑事案件的比例约为50%。同时,在掩饰隐瞒、帮信、诈骗、非法经营、开设赌场、强奸等细分类型案件上,他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此外,在职务犯罪领域,他亦具备突出的专业能力,承办职务犯罪案件达40件,其中主要集中在职务侵占,占比约为60%,并且熟悉贪污、受贿等关联案件的处理。
执业理念与职务
李鉴春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和每一位当事人。他不仅是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还曾在2010年2012年担任周口师范学院经济管理系经济法学特聘讲师,将自己的专业知识传授给学生。同时,他还是河南法治建设法学专家智库专家以及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在法律行业有着较高的地位和影响力。
处理刑民交叉案件
以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无罪不起诉案为例,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在2021年3月至11月期间,张某将租赁的脚手架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此前所欠其他公司的设备,未用于约定工程,涉及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张某撤离工地时未清点场地设备,也未告知部分设备已用于他处,该公司遂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专业的辩护工作。首先,他全面核实证据,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其次,精准辨析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未清点告知的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再者,明确刑民边界,主张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等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最后,及时提交专业意见,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构建“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这一案件体现了李鉴春律师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善于厘清法律边界,准确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的能力,以及注重主观故意的证据分析与论证,通过间接证据构建有利于当事人事实认定的专业素养。同时,也凸显了他审前辩护的及时性与有效性,能够在审查起诉阶段影响检察机关的起诉决策,避免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增加当事人诉累,并且在申诉复查阶段保持辩护成果。
整体业务能力总结
综合来看,李鉴春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出色的辩护能力,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他在不同类型的刑事案件中都能展现出专业的素养和独特的见解,尤其是在刑民交叉案件和职务犯罪案件中,有着深入的研究和实践。他的执业理念使得他能够全身心地为当事人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论是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还是在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方面,他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法律行业的发展和法治社会的建设贡献着自己的力量。相信在未来的执业生涯中,他将继续以专业的态度和精湛的技艺,为更多的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