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建工合同纠纷
在原告杨XX与被告杨XX、杨XX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3月1日签订《钢管委托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30984米钢管委托被告对外租赁,被告每年支付租金56000元,合作期最低5年。然而,被告自第二年起未足额支付租金,且未依约返还剩余钢管。原告曾于2016年拉走部分钢管14471.5米,剩余16512.5米钢管被告至今未返还,截至起诉时,被告累计拖欠租金296200元。被告杨XX作为杨XX配偶,共同参与合同履行并使用租赁收益,原告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魏宪合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法院受理后,原告申请财产保全,魏律师协助完成相关事宜,法院裁定冻结被告银行账户资金420307.47元,并查封被告杨XX名下房产一处。在公开开庭审理中,魏律师和原告就合同履行、租金计算、钢管返还等事实进行举证、质证与辩论。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钢管委托租赁合同》,被告返还原告钢管16512.5米,支付原告租金194379.48元、违约金1943.79元,同时承担大部分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此案件中,魏律师凭借对合同条款的精准把握和对法律规定的熟练运用,为原告争取到了合法权益。该类合同纠纷案件的共性在于,合同双方对于合同履行情况、费用支付等方面存在争议,需要律师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清晰的梳理和论证,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某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因职工姬XX的工伤保险待遇问题与被告某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产生纠纷。原告为职工姬XX缴纳了2023年11月工伤保险,并于当月21日申请停保(次月生效)。姬XX于11月27日发生工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八级伤残。两被告以“停保后发生工伤”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原告认为停保当月缴费已完成,待遇应予支付,故诉请撤销两被告决定并责令支付待遇。
魏宪合律师代理原告提起诉讼,他主张原告已为第三人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停保操作次月生效,当月工伤保险关系持续有效。围绕缴费事实、社保业务操作规则及《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组织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指出两被告仅依据形式停保日期否定实体参保状态,属于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在庭审中,魏律师针对两被告的职权依据、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进行了系统性质证与辩论。最终,法院认为原告已为第三人足额缴纳2023年11月工伤保险费,不属于“应参保而未参保”的情形,社保停保业务为“本月办理,次月生效”,被告以申请停保日期否定当月参保效力,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亦违背《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工伤职工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的立法目的。法院判决撤销两被告作出的《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意见》及《复查答复》,责令被告社保中心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原告的待遇申请重新作出处理。这类行政纠纷案件的共性是,行政机关的决定可能存在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偏差,律师需要深入研究相关业务规则和法律条文,通过有效的证据组织和辩论,纠正行政机关的错误决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魏宪合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他是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同时还担任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西安市长安区劳动仲裁委兼职仲裁员等职务。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他始终秉持“律师这行,本质是个手艺活。靠专业吃饭,凭良心做事,对得起委托,睡得好觉!”的执业理念。他认真严谨、精益求精,注重时效性,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无论是处理合同纠纷还是行政诉讼案件,他都能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解决实际问题。在未来的执业道路上,相信魏宪合律师将继续以专业的态度和负责的精神,为更多的当事人排忧解难,在法律领域创造更多的佳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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