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与执业背景
李鉴春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拥有法学学士学位。自2009年起,他开启了自己的律师执业生涯,至今已在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执业多年,现担任该所主任律师。其执业证号为1411xxxxxxxx70435,服务地区为河南周口,律所联系地址位于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交通路中段百盛国际大酒店25楼。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
刑事辩护专长
李鉴春深耕刑事辩护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他尤为专精于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此类案件占其刑事辩护案件的约50%。同时,在掩饰隐瞒、帮信、诈骗、非法经营、开设赌场、强奸等细分类型的案件上,他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此外,在职务犯罪领域,他亦具备突出的专业能力,承办职务犯罪案件达40件,其中主要集中在职务侵占案件,占比约60%,并且熟悉贪污、受贿等关联案件的处理。
社会职务贡献
李鉴春不仅在律师业务上表现出色,还积极参与社会法律教育和法治建设工作。2010年2012年,他担任周口师范学院经济管理系经济法学特聘讲师,为学生传授专业的法律知识。他还是河南法治建设法学专家智库专家,为河南的法治建设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同时,他担任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为政府的决策和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
典型案例剖析
案件基本情况
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约定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至11月期间,张某以该工地需要脚手架为由,租赁设备后却将部分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此前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涉及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张某撤离工地时未清点设备,也未告知部分设备去向。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辩护工作展开
辩护人李鉴春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专业的辩护工作。首先,他全面核实证据,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以及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其次,精准辨析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未清点告知也不符合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再次,明确刑民边界,系统论证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设备使用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最后,及时提交专业意见,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构建“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
案件最终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提出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案例辩护意义
本案在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且已被刑事立案侦查的情况下,李鉴春律师通过专业、及时的介入,成功在审查起诉阶段阻却刑事追诉,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此案体现了他善于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厘清法律边界,准确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注重主观故意的证据分析与论证,通过间接证据构建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认定;审前辩护及时有效,影响检察机关起诉决策,避免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增加当事人诉累;在申诉复查阶段也能保持辩护成果,彰显辩护意见的扎实性与说服力。这一案件结果不仅体现了李鉴春律师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专业判断能力,也凸显了审前辩护在实质化审查中的关键作用。
李鉴春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高度的责任感,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为法治社会的建设贡献了自己的力量。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