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能否由受让人作出?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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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允许受让人作为通知主体的实益。债权转让通知的目的是防止债务人错误清偿。因应现实需求,在保护债务人的同时,应允许受让人作出通知。
债权转让能否由受让人作出?

债权转让能否由受让人作出?

允许受让人作为通知主体的实益。债权转让通知的目的是防止债务人错误清偿。因应现实需求,在保护债务人的同时,应允许受让人作出通知。受让人所作通知应满足内容、方式等方面的要求,促使债务人产生合理信赖。

合理信赖标准固然充分保护了债务人,但矛盾相伴而生:“合理信赖”对于当事人来说并非客观确定之标准,即使受让人提出的证据至为充分,债务人为彻底避免自身风险,仍有可能要求受让人请让与人作出确认或者交由法院裁决,程序上的拖沓似乎与本文所提“允许受让人通知有助于债权高效流转,促进受让人权利实现”之观点相冲突;换言之,如果允许受让人作出通知,但结果仍是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需待让与人或者法院一锤定音,那么赋予受让人通知资格有何实际意义?

澄清上述疑问,需对受让人作出通知这一行为的法律意义进行更为细致的观察。笼统地讲,受让人作出债权转让通知,意在使债务人受其拘束,但条分缕析,此种意涵可细分为三方面:

其一,受让人作为新的债权人进行权利的宣示和主张;

其二,受让人提示债务人不得再向让与人履行;

其三,受让人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本文以为,这三方面的意涵反映了受让人在实现债权这一目标下的多种细分利益,但每种细分利益对债务人的影响并不相同,决定了法律保护受让人与债务人权益的平衡点当相应区别。

首先,“受让人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是通知对债务人施加的积极负担,其影响是造成债务人财产的减少,因而关涉债务人的核心利益,须对债务人予以充分保护。前文阐述的“合理信赖标准”着眼即在于此:在债务人未对受让人所作通知产生合理信赖之前,债务人可拒绝向受让人履行。

其次,“提示债务人不得再向让与人履行”是通知对债务人施加的消极负担,意在提高债务人对谨慎确定履行对象的注意义务。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至少不应肆意无视通知而草率地向原债权人履行,此为理性人之常情,也是诚实信用原则对债务人的内在要求,所以该注意义务不应以合理信赖为前提。具体来讲,受让人通知到达债务人后,即使债务人对通知存有异议,也不得轻易再向让与人履行,否则该给付不能消灭其对受让人的债务。就此而言,受让人作出通知具有保全债权的作用。

最后,但可能最为重要的是,自受让人角度观察,通知是其宣示和主张权利的手段,而权利宣示和主张仅因受让人的自由意志发生与完成,与债权转让通知系为防止债务人错误清偿之目的无涉,亦与债务人是否合理信赖无关。这意味着,受让人作出通知,即生权利宣示和主张的效果,并取得与之相伴的利益。实践中,这种利益典型体现在诉讼时效上: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第1款),诉讼时效中断既属债权主张之后果,则不受债务人对通知提出异议的影响;也就是说,只要债权转让真实,诉讼时效中断的时点就应确定为受让人通知首次到达债务人之日,而非债务人对通知产生合理信赖之时。可见,允许受让人作出通知,受让人可取得两个时点之间的期限利益,而此无疑助益于债权的保障与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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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来说明这个问题。假设甲公司设立时由大股东某实力雄厚的A公司和两个小股东B、C出资,经营一段时间后,甲公司向乙公司借了一笔数额较大的资金用以投资某一领域,借款合同中并未限定借款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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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一种角度来考虑上面这个例子。如果要求A公司在退出甲公司的时候需经得债权人乙公司同意,这种情况下,乙公司肯定不会同意,那么,A公司又无法退出,A公司作为股东的权利也受到了挑战。
可以引入告知义务来解决这个两难的问题。股东在拟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权时,不管是内部转让还是对外转让,到转让基准日为止,目标公司对外负有尚未到期的债务的,该公司应对相应的外部债权人进行告知。如上面所举的案例,A公司退出甲公司,乙公司觉得自己的长远利益可能受到不可预计的因素干扰。如果甲公司在A公司退出时告知乙公司该重大股权变更事项,乙公司就能够根据这一情势的变更,来善意地重新考虑如何在不违反先前约定的情况下进行调整,比如与甲公司友好协商,变更原合同,在原借款合同上附加担保条款以获得一定的保障,而又不影响甲公司的正常运营及战略转型,更不会影响到A公司的退出。
提出这种建议,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种考虑:

一,告知义务的设定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4条的原理确定的。《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这个条款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即保证债权人能有效地收回自己的债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中,虽然公司资产并没有发生变化,法人实体亦未变更,但是股权的转让很可能使得公司的内部结构发生重大改变,这一改变甚至有可能是实质性的。按照前文阐述的原因,出于对债权人远期利益的保护,债权人应当有权知晓其债务人的这一实质性变更。这与《合同法》第84条的原理应当是一样的。

二,由目标公司而不是转让人来告知债权人。与债权人相对应的是目标公司,即发生股权转让的公司,是它与债权人发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同样基于《合同法》第84条的原理考虑,应该由债务人来告知债权人。虽然债务人的变更是由转让人引起的,但是法律关系不能混淆,所以不能要求转让人承担这一告知义务。

三,目标公司只需告知而无需经得债权人同意。这一点是与《合同法》第84条的原理完全不同的。主要是出于对保护股东的考虑。如前文所述,股权转让几乎是股东退出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途径,如果还死搬硬套地适用《合同法》原理,万一债权人不同意,就彻底阻碍了股东的退路。根据公平原则,股东转让其股权的权利不应受到侵犯和保护债权人远期利益不受侵犯是同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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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

二、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按照《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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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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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

四、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合同权利的转让,是否以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为要件,各国的立法有三种不同的规定:一是自由主义,德国民法典是主张债权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不以取得债务人同意或通知为必要要件;二是通知主义,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三是债务人同意主义,法国民法典主张债权转让以通知债务人或经债务人承诺为必要条件。

五、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依照《合同法》第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债权转让如果系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法律规定办理债权转让必须经过批准、登记手续的,如果不履行相应手续,债权转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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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在此设立告知义务,主要目的还是善意地提醒债权人,债务人内部发生了重大事项的变更,如果引起了债权人的不安,债权人能够有足够的时间,针对新的情况,准备新的应对方案。告知义务的实质,是引起债权人的注意。再者,根据《合同法》原理和前文所分析的股权转让的法律后果,毕竟目标公司的实体和资产未立即发生变化,债务仍然由目标公司承担,只是在此时善意地对债权人作出一个法律风险的提前保护,必须经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形也并未出现,因此告知足矣。
债务人不接受债权转让该如何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债务人不接受债权转让该如何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债务人不接受债权转让怎么办
债务人不接受债权转让不影响债权转让的成立。
债权人对自己所有的债权的处置应该是完全自主的,债权的转让是债权人和受让人之间发生的合同关系,债务人并不是转让合同一方的当事人,所以债务人的同意与否并不影响债权转让的成立。但债权的转让涉及到债务人向谁履行债务有效的问题,所以,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只有通知债务人后,该债权转让才能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通知既对债务人发生效力,不同意不影响债权转让的效力。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除根据合同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或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情形外,债权人可以将债权转让给他人,且无须经债务人同意。但是债权转让必须要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法律对债权转让有哪些规定
《民法通则》中关于债权转让规定于第91条:“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对此也只有寥寥数语。第79条至第83条、第87条对债权转让中的一些基本问题,如不能转让的情形、转让权利通知义务、从权利应一并转让、债务人享有抗辩权、抵销权等内容作了粗略规定。
其中债权转让通知义务与《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的须经债务人同意相冲突。有关债权转让的限制条件,《民法通则》规定过于严格,不利于商品经济发展,而《合同法》规定过于宽泛,不利于保护债务人和他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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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注册商标由谁提出申请的?
转让人和受让人需要向商标局共同提出申请,进行商标转让,并由受让人办理手续。转让人和受让人要签订商标转让合同,提供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受让人的营业执照,商标代理委托书去办理转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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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人有限公司转让前的债务转让后受让人是否承担债务
[律师回复] 根据法律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可以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但是并未没有在转让权利时同时转让义务的相关规定,实践中,债权的受让人一般也是只享受债权而不承担转让人的义务,除非债权人在转让债权时与受让人进行了相关的约定,且该约定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要求,这种情况下债权受让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在不违背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合同性质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份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债权,应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不发生效力。那么,以何种形式通知债务人才算生效呢?对此,目前我国法律未作具体规定,我认为,口头通知、书面通知、债务人自身行为认可、通知、诉讼中通知等方式都算合法有效的“通知”,但律师提醒:务必保留好“已通知”之凭证,尤其是口头通知、书面通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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