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判断拆迁安置房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需结合被拆迁房屋权属、拆迁补偿政策及夫妻约定综合认定,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 1.被拆迁房屋为婚前个人财产的情形 若被拆迁房屋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且拆迁补偿仅为产权置换(未纳入配偶的人口安置、居住权等利益,如按房屋面积纯置换),则安置房仍属个人财产(形态转化不改变权属);若拆迁政策包含配偶的安置利益(如按人头分配面积、人口补贴),则配偶对应份额属共同财产。 2.被拆迁房屋为婚后共同财产的情形 若被拆迁房屋本身系夫妻婚后共同财产,则安置房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夫妻约定优先 夫妻双方对安置房归属有书面约定的,依约定处理(《民法典》第1065条)。 综上,核心在于区分安置房的“来源基础”与“新增利益归属”,婚前财产转化部分归个人,配偶贡献或安置利益部分归共同。
二、拆迁安置房面积超标怎么办
拆迁安置房面积超标,需分情况处理。若在安置协议约定范围内合理超标,一般按规定补缴差价。比如当地规定合理超标面积按建安成本价补缴。 若严重超标,超出部分可能需按市场价购买。具体要看当地拆迁政策及安置协议约定。若因相关部门原因导致超标,可与拆迁部门协商解决。 若对超标面积处理有争议,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维权。在复议或诉讼中,要提供如安置协议、房屋测绘报告等相关证据,以证明超标情况及自身主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确保拆迁安置合理合法。
三、拆迁安置房补偿方式是什么
拆迁安置房补偿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货币补偿,即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金额,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人,由其自行选购合适住房。二是产权调换,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结算差价。若被拆迁房屋和调换房屋价格相当,可不结算差价。被拆迁人可根据自身需求和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补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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