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业基本信息
程豪律师在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一职,其执业证号为1320xxxxxxxxx5934,自2014年开始从事法律执业工作,服务地区主要为南京,联系地址位于南京市集慧路18号联创科技大厦A座10楼。
执业理念与成效
程豪律师始终秉持认真负责的办案理念,将维护当事人的最高权益作为自己的执业目标。在其执业过程中,承办了百余件刑事案件。凭借深厚的刑事法律专业知识和出色的沟通能力,他在多起案件中提出的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意见,得到了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的采纳,取得了显著的辩护成效。
专业领域与服务对象
自2013年加入大成以来,程豪律师一直致力于刑事辩护、民商事纠纷等领域的法律工作。他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系统的专业训练,在刑事辩护领域,尤其专注于金融犯罪、涉税犯罪及职务犯罪等复杂、专业性强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与辩护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深厚的专业造诣。在民商事纠纷方面也颇有建树。此外,其擅长领域还包括婚姻家事等方面。他凭借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多家知名企业提供了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服务对象包括中交XX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冶XX集团南京公司、南京XX企业有限公司、江苏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
业内职务与荣誉
在行业任职方面,程豪律师担任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还是南京青年律师卓越人才特训营成员、南京市百名刑辩律师培训工程成员。在荣誉获得上,2019年,他被评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大成先进专职律师以及大成公益之星;2020年,荣获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大成先进合伙人称号。这些职务和荣誉体现了他在行业内的专业能力和社会贡献得到了广泛认可。
代表性民商事案件
在民商事案件中,程豪律师有多个成功案例。在吴某某与苏某某、南京昊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中,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为吴某挽回经济损失800万元。在某某(南京)木业有限公司与南京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案中,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为某某木业公司挽回巨额的经济损失。在代理中交XX工程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对方南京XX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中,驳回对方公司所有诉请,为中交公司免于300余万元赔偿责任。在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与原公司总经理石某某劳动争议系列案件中,通过代理公司一审、二审程序,驳回石某某所主张的192万元工资;另案驳回石某某主张的经济赔偿金等130余万元,共计为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挽回经济损失332万余元。这些案件充分展示了他在民商事纠纷处理方面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代表性刑事案件
在刑事辩护领域,程豪律师同样表现出色。在全国首例全链条打击侵犯公民停车信息案中,他作为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进行了有效辩护。在案涉1300万元职务侵占罪案中,他为王某某进行辩护,成功将罪名辩为挪用资金罪。在全国知名电器企业副总裁及业务部总监职务侵占罪案中,为职务侵占罪的共犯钟某进行了有效辩护。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和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二级案中,经他成功辩护,均获得了不起诉决定书。在非法经营罪(电视机顶盒)案中,他在审查起诉阶段打掉相关鉴定报告,导致最终该案侦查机关作出撤案处理。另外,在合同诈骗罪无罪释放案中,被告人贺某某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起诉,经程豪律师介入辩护,提出有效辩护意见,最终因证据不足,怀宁县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
综上所述,程豪律师凭借多年丰富的执业经验、扎实的专业知识、认真负责的办案态度,在刑事辩护和民商事纠纷等领域取得了众多成功案例。无论是为企业挽回巨额经济损失,还是为刑事案件被告人争取有利结果,他都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出了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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