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子女继承权是否享有?

最新修订 | 2024-07-20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4人
专家导读 父母子女关系除基于血缘联系的自然血亲外,还有通过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即以收养关系建立的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子女便取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养子女继承权是否享有?

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一般是通过收养这个事实法律行为而建立收养关系,从而适用法律中规定的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虽然很多人都认为养子女对养父母的遗产是不享有继承权的,但我国对待养子女与亲生子女都是一样的,那究竟养子女继承权是否享有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养子女继承权是否享有

父母子女关系除基于血缘联系的自然血亲外,还有通过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即以收养关系建立的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子女便取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而且,我国《继承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此处的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也包括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二、养子女能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吗

关于养子女能否继承亲生父母遗产的问题,我国法律也有比较明确的规定:

1、《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收养行为使得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了转移,养子女与养父母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与生父母间解除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养子女只能继承养父母的遗产,而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除非解除收养关系,恢复与生父母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继承法意见》第十九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

3、需要指出的是,《继承法意见》第三十一条规定: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从上文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即使作为养子女也是对养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的,但养子女要想自己的权利得到更好的保护,最好是在建立收养关系的时候,就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或者进行公证,这样才能让收养关系合法化。但作为养子女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再继承自己亲身父母的遗产了。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2.5k字,预估阅读时间9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648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养子女继承权是否享有?
一键咨询
  • 151****533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003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014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341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148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532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727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773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583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727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647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505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278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564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227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养子女和继子女享有继承权吗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养子女和继子女享有继承权吗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10w+浏览
婚姻家庭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养子女和继子女享有继承权吗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养子女和继子女享有继承权吗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0w+浏览
婚姻家庭
房产继子或继女是否享有继承权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房产继子或继女是否享有继承权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一对夫妻均系再婚,各带一个女儿,重新组成了一个家庭,一对姐妹一起生活了十几年。继父去世后,继女对继父名下的房屋有无继承权 日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依法审结了这起继承纠纷案件,并依法认定继女为继父的合法遗产继承人之一。
据原告张某诉称,其与先夫王某于1993年举行婚礼仪式后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当初虽未登记,但双方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当时自己的女儿缪某才10多岁,跟随自己一起与王某共同生活,与王某父女相称,存在事实上得抚养与被抚养关系,据此,张某主张其与缪某均应属于王某遗产的法定
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对王某的一幢房屋享有继承权。
而被告王某的亲生女儿王某某辩称,张某与其父亲结婚登记时,缪某已20多岁,已成年,与自己的父亲并未形成抚养关系,也尚未形成赡养关系,故王某某坚持认为缪某对自己父亲的房屋无继承权。
第三人王某的继女缪某辩称,母亲与王某结婚后,其与王某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继父去世时,其承担了继父的部分后事费用,故其依法对继父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经审理查明,张某与王某于1993年相识当年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2005年4月27日方才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系再婚,王某某系王某与前妻之女,缪某系张某与前夫之女,1993年王某某和缪某均是10多岁,二个女儿由张某与王某夫妻抚养成年。
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无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对缪某继承人身份的争议问题,被告方虽提出婚姻的效力应从登记时起始、缪某已成年、与王某不存在抚养关系的意见,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主张。根据现有证据王某与张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时,双方已符合婚姻登记条件,且事后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据此应认定王某与张某的婚姻关系从1993年举办婚宴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时起始,当时缪某才10多岁,自此随王某、张某共同生活,由两人抚养成人,缪某已与王某形成继子女关系,故缪某应为王某遗产的继承人之一。
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父母未尽赡养义务是否享受继承权,养子是否享有继承权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郑老汉与老伴育有一子一女。女儿出嫁后,老两口与儿子阿强、儿媳阿瑛、孙子小固一起生活,一家人关系亲密,其乐融融。但人有旦夕祸福,儿子阿强因肝癌于夏天去世。郑老汉夫妻深受晚年丧子之痛,但令他们稍感安慰的是儿媳阿瑛与他们的关系始终不错,在丈夫去世后仍与二老一起生活,无怨无悔地照顾着老人的饮食起居。
初,阿瑛相中了来京打工的河南小伙子志刚。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在同公婆及自己的父母商量之后,阿瑛嫁给了志刚。志刚“入赘”郑家。婚后,二人与郑老汉夫妇住在一起。底,阿瑛怀孕了,郑老汉夫妻心中别有一番滋味,担心这个孩子的出生会动摇孙子小固在家庭中的“地位”。不知不觉中,阿瑛与老夫妻间产生了隔阂。9月,郑老太太去世后,郑老汉提出让家中缺房住的女儿女婿一家搬过来住,顺便照顾自己的生活,并明确要求阿瑛从家中搬走。和睦的关系破裂了,双方争执不下,气愤难平的阿瑛于12月将郑老汉告上法庭,主张自己对郑老太太的遗产有继承权,提出了对现有房屋进行分割的诉讼请求。
受理此案后,调查中听取了群众的反映,得知阿瑛再婚前与郑老汉夫妻间关系一直较为融洽。郑老汉的女儿现居住地离家较远,平时很少回家。在日常生活中,是阿瑛较多地承担着照顾老夫妻的义务。在郑老太太生病期间,阿瑛经常在其身边悉心照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本案中,儿媳阿瑛在丈夫去世后,依然与公婆生活在一起,在其婆婆郑老太太生病时,她仍以儿媳的身份对其进行照料,其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所以,她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被赡养人郑老太太的遗产。据此,判令阿瑛继承郑老太太的遗产4间房屋中的2间。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64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养子女和继子女享有没有继承权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没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养子女和继子女享有没有继承权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10w+浏览
婚姻家庭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养子女继承权是否享有?
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子女便取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10w+浏览
婚姻家庭
哪个享有代位继承权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方某与丈夫婚后育有一女芳芳,与婆婆姚某共同生活。由于婆婆与小儿子不睦,平常主要由方某夫妇赡养。2002年5月,方某的丈夫因病去世。三年后,方某再婚,婚后一如既往地精心照料前婆婆,双方情同母女。不幸的是,方某在2013年初的一次意外灾害中死亡。2015年10月,姚某因病辞世。针对其遗留下的一处房产,芳芳诉至,要求与叔父共同继承。经审理,判决确认了原告芳芳的代位继承权。
依照《继承法》第12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方某是其前婆婆姚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12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因此,即使方某随后再婚,但只要其对婆婆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其女儿芳芳仍可依照法律规定代位继承奶奶姚某的遗产。关于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最高法意见》第2
5、26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也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亲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需要明确的是,如果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的(比如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等等),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根据《最高法意见》第28条的规定,丧失代位继承权的晚辈直系血亲中如果有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当前364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继承人享有哪些权利
[律师回复] 对于继承人享有哪些权利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继承人享有的继承权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所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它体现为继承人的继承地位。它包括:
(一)继承开始前,即被继承人死亡前继承人的继承地位。它属于一种继承期待权。
(二)继承开始后即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的地位。
其在理论上称为继承既得权,是一种现实的权利。
①继承权是为身份权或为财产权与继承法之为身份法或为财产法相关联。那么继承法即为亲属关系上的财产法,则继承权亦应确认为亲属关系上的财产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于法令限制范围内,对于所有物的支配物权。
②所有权是一种物权,而物权在其本质上应归结为对物之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和排他之保护绝对性。
③从二者性质上的比较分析,我们可以知道二者虽均为财产权,但其基点还是有差异的。继承权更侧重于从身份关系确认对财产加以保护。而所有权则更强调支配性,强调主体对于财产处分的能力。当然近代所有权体现出一种观念性,所有权享有并不以对标的物占有为必要。
但我们应当明确,所有权的意义恰恰还是在于宣称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能力。其针对的是财产的用益和流转。而从继承权的角度来看,它恰恰不关注这一点。
继承权与所有权的保护比较,实际就是两个请求权的比较,继承回复请求权和所有回复请求权。继承回复请求权在世界上大多数成文法国家,均有此种制度。如南朝鲜、联邦德国、日本、瑞士、奥地利、荷兰等均在民法典中设有明文规定。继承回复请求权与所有物回复请求权粗略比较,我们常常会说,继承回复请求权是基于继承权产生的,其目的是恢复继承人的继承地位。而所有回复请求权是基于所有权产生的权利,是指所有人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的人得请求返还的权利。但实际上,这种粗略的区分,并不能从实质上揭示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性质。“
继承人得以回复的不仅仅是继承权或继承地位,反而是对继承财产的实际占有。”
①继承回复请求权完全是一种实践需要的产物。它早在罗马法中就已经确认。其在罗马法上被称为依罗马法的规定,真正继承人据此不但可以追及继承财产中的“物”,且又可以为各种债权请求。做为诉权而言它具有单一性,但诉权的内容却并不是单一的,从实体法角度而言,乃为数个且为数种请求权所集合者。发展到今天,继承回复请求权依然发挥着重要作用,不论构成遗产的各个具体财产有多少,也不问其种类如何复杂、繁多,如有物权、债权、其他财产权等都以同一权利请求恢复。而继承人无须证明对遗产的各个具体财产有何权利,只须证明死亡人在死亡时占有该财产,审理案件时也只需审查原告当事人有没有继承权。
②而作为所有物回复请求权,所有权请求对象的确定性是一个最起码的要求,并且请求人对于标的物所有权的事实是请求返还的前提要件,请求人负有举证责任。针对于遗产这一特殊形态的财产,继承回复请求权实际上有更大包容性,它可以达到用一般的所有物回复请求权同样、甚至于更为广泛的效果来恢复对遗产的占有。同时它在举证责任的要求上相对要低。对于继承人保护更能发挥作用。以至于《德国民法典》第2020条规定“遗产占有人相对于继承人的对在个别遗产物上所享有的请求权的责任,仍然依照关于遗产请求权的规定确定。我想这不仅仅是”沿袭罗马诉权法之形式而已。”
③其恰恰在于继承回复请求权这一从实践中总结出的请求权自身存在着适用上的便利性。
继承人享有什么权利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继承人享有的继承权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所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它体现为继承人的继承地位。它包括:
(一)继承开始前,即被继承人死亡前继承人的继承地位。它属于一种继承期待权。
(二)继承开始后即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的地位。
其在理论上称为继承既得权,是一种现实的权利。
①继承权是为身份权或为财产权与继承法之为身份法或为财产法相关联。那么继承法即为亲属关系上的财产法,则继承权亦应确认为亲属关系上的财产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于法令限制范围内,对于所有物的支配物权。
②所有权是一种物权,而物权在其本质上应归结为对物之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和排他之保护绝对性。
③从二者性质上的比较分析,我们可以知道二者虽均为财产权,但其基点还是有差异的。继承权更侧重于从身份关系确认对财产加以保护。而所有权则更强调支配性,强调主体对于财产处分的能力。当然近代所有权体现出一种观念性,所有权享有并不以对标的物占有为必要。
但我们应当明确,所有权的意义恰恰还是在于宣称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能力。其针对的是财产的用益和流转。而从继承权的角度来看,它恰恰不关注这一点。
继承权与所有权的保护比较,实际就是两个请求权的比较,继承回复请求权和所有回复请求权。继承回复请求权在世界上大多数成文法国家,均有此种制度。如南朝鲜、联邦德国、日本、瑞士、奥地利、荷兰等均在民法典中设有明文规定。继承回复请求权与所有物回复请求权粗略比较,我们常常会说,继承回复请求权是基于继承权产生的,其目的是恢复继承人的继承地位。而所有回复请求权是基于所有权产生的权利,是指所有人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的人得请求返还的权利。但实际上,这种粗略的区分,并不能从实质上揭示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性质。“
继承人得以回复的不仅仅是继承权或继承地位,反而是对继承财产的实际占有。”
①继承回复请求权完全是一种实践需要的产物。它早在罗马法中就已经确认。其在罗马法上被称为依罗马法的规定,真正继承人据此不但可以追及继承财产中的“物”,且又可以为各种债权请求。做为诉权而言它具有单一性,但诉权的内容却并不是单一的,从实体法角度而言,乃为数个且为数种请求权所集合者。发展到今天,继承回复请求权依然发挥着重要作用,不论构成遗产的各个具体财产有多少,也不问其种类如何复杂、繁多,如有物权、债权、其他财产权等都以同一权利请求恢复。而继承人无须证明对遗产的各个具体财产有何权利,只须证明死亡人在死亡时占有该财产,审理案件时也只需审查原告当事人有没有继承权。
②而作为所有物回复请求权,所有权请求对象的确定性是一个最起码的要求,并且请求人对于标的物所有权的事实是请求返还的前提要件,请求人负有举证责任。针对于遗产这一特殊形态的财产,继承回复请求权实际上有更大包容性,它可以达到用一般的所有物回复请求权同样、甚至于更为广泛的效果来恢复对遗产的占有。同时它在举证责任的要求上相对要低。对于继承人保护更能发挥作用。以至于《德国民法典》第2020条规定“遗产占有人相对于继承人的对在个别遗产物上所享有的请求权的责任,仍然依照关于遗产请求权的规定确定。我想这不仅仅是”沿袭罗马诉权法之形式而已。”
③其恰恰在于继承回复请求权这一从实践中总结出的请求权自身存在着适用上的便利性。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64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养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养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相关的法律规定。
10w+浏览
婚姻家庭
夫妻离婚财产继承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夫妻离婚财产继承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夫妻离婚子女享有财产继承权。按法律规定,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子女,都是享有继承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离婚财产分割最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
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关于夫妻离婚财产继承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这个问题,首先小编需要告诉大家的是,夫妻离婚后对孩子确实不存在影响,父母的财产孩子都是可以进行继承的,当然了,如果孩子不属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子女,也是没有继承权的。如果大家对于这个问题还有什么不太懂的地方,小编建议最好在当地找一个专业的律师进行详细的咨询。
第二顺位继承人是否享有侄女的继承权
[律师回复] 作为
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2)其父母先于祖父母、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开始时、妹、继兄弟姐妹之间、姐、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外祖父母死亡的,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因抚养关系而形成互为
第二顺序继承人关系,孙子女、外孙子女也不是“
第二顺序继承人”,而是以“代位继承人”的身份参与继承,其在法律上的地位相当于
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履行了《婚姻法》第二十
八、二十九条义务的形成第二顺序继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时、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

3)遗弃被继承人,亦属“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因收养关系成立而不视为兄弟姐妹、妹,排在第二顺序的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规定包括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均可作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参与继承。需要注意的是,有扶养的义务。”
二、姐;(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4)伪造。
1、外祖父母,是针对第一顺序继承人而言。丧偶儿媳对公、婆或者丧偶女婿对岳父、哪些情形第二顺位继承人能继承1,但是,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3、继兄弟姐妹之间互相继承了遗产,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有下列行为之一;
2、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1)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属于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由其父母作为
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参与继承、祖父母、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
2、外祖父母。被继承人死亡的,其祖父母。《婚姻法》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依法剥夺其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养兄弟姐妹(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不影响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第二顺序继承权的发生。
4、第二顺序继承人在依法享有合法继承权时,祖父母,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3
一、第二顺位继承人有哪些第二顺序继承人是指法定继承遗产的继承顺序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收养赡养 > 养子女继承权是否享有?
顶部